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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逻辑之展现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东方逻辑之展现_读典国学一日一语:兼爱天下墨子一日一语辩乎言谈,博乎道术。综观《墨子》一书,“辩说”、“论辩”之词随处可见。在中国逻辑思想史上,辩学或辩术,又称名学,开创于春秋时期的邓析。名辩思潮的代表还有公孙龙、惠施等所谓名家以及墨家和荀子。精其思虑,索天下之隐事。这表明了墨子的逻辑论辩是以“类”概念的界定作为前提条件和理论基础的。

辩乎言谈,博乎道术。

——《尚贤上》

这是墨子对“贤良之士”应具素质的基本要求。他认为,“贤良之士”不仅要“厚乎德行”(德行宽厚),而且要“辩乎言谈,博乎道术”(能言善辩,有广博的学问道术),才能成为“国家之珍而社稷之佐”。

“辩”的本义有两方面:一是兼指“辨”,意谓辨别和分析,即今人所谓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内容;二是指辩论、推理,属中国古代逻辑学的用语。本章多从古代逻辑学的意义上讲“辩”。

墨家是先秦时期的著名辩者,他们的许多思想主张和学说理论,往往是通过和论敌的驳难、争辩而发生发展起来的。综观《墨子》一书,“辩说”、“论辩”之词随处可见。《庄子•天下》曾指出,墨家“以坚白固异之辩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辞相应,以巨子为圣人”,此巨子即“最能辩其所是以成其行”者(参见孙诒让《墨子间诂》)。庄子是以“辩无胜”的相对主义观点批评墨家的辩术和辩辞的,却反衬出墨家确是一批执著而又词锋锐利的辩者。

因为墨子“辩乎言谈”,自然也会重视逻辑论证,以增强其思想学说的说服力。他又善于将辩谈“博乎道术”,自然也增强了整个思想体系结构的逻辑性。这就为墨子后学发展墨家逻辑奠定了基础。后期墨家在克服墨子思想中的局限和弊端,注重发展知识论、功利论、自然科学思想的同时,尤其加强了逻辑理论的研究,对墨家的辩学和辩术作了全面的发展,形成墨辩体系,创立了中国古代第一个有完整意义的形式逻辑体系。

能谈辩者谈辩。

——《耕柱》

相对于“说书”(义理)和“从事”(践履)而言,“谈辩”也是墨子在教育学生时专设的一门课程,这反映了辩学或辩术已成为墨家的专门学问。

在中国逻辑思想史上,辩学或辩术,又称名学,开创于春秋时期的邓析。邓析“操两可之说”,教民兴辩,是开先秦两百余年名辩思潮之先河。名辩思潮的代表还有公孙龙、惠施等所谓名家以及墨家和荀子

公孙龙、惠施等名家,是战国时期专以论辩著称的一个学派,其中心论题是“同异、坚白之辩”。但他们的片面性也很明显。如公孙龙主张“离坚白”,强调白石之“坚”与“白”的属性可以互相分离,把事物属性间的差异绝对化了。惠施主张“合同异”,认为万物都可以说“毕同”或“毕异”,又夸大了事物的普遍性而抹煞其差异性。他们认为辩说的目的不在于是否掌握事实和真理,而在于巧言善辩以争胜。后人将其概括为“词胜”,即以词胜人。诚如司马迁在《史记》中说的:“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可见,名家对先秦逻辑思想的发展虽有贡献,但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易流于诡辩。

而墨子重“谈辩”,对公孙龙、惠施等名家的缺陷和局限就有明显的克服。墨子多次强调要“辩是非”、“辩其故”,把论辩作为言谈、处事、行为合理和规范的基本手段。后期墨家还对名辩思潮作了批判总结,进一步完善了墨家的逻辑思想。

谋若此可得而知矣。

——《非攻中》

“谋”,即谋划、思虑。墨子提出“谋”这一术语,是由古语所说“谋而不得,则以往知来,以见知隐”转引而来。他肯定“谋若此可得而知”,认为人如善于谋划、勤于思虑,可以达到“以往知来,以见知隐”的效果。这实际上涉及对逻辑推理作用的认知和理解。

“谋”,也是求知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墨子已经肯定了“求知”就在于言辞是否和实际对象相符,并受实践经验的检验。同时,墨子也注重“谋”的作用,主张在事实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思维进行逻辑推理,以求获得“新知”,这说明,墨子意识到逻辑推理作为认知工具的价值,是事实经验所无法替代的。

当然,说墨子意识到逻辑推理的认知功能,也是相对而言的。儒家奠基人孔子主张“默而识之”,强调“温故而知新”,提出人们可以借鉴过去的知识经验,去求得新的知识。但孔子囿于“正名论”的框架,难以进一步提供由熟识旧知而掌握新知的途径和方法,其重要原因在正名论太偏于政治伦理而缺乏逻辑推理的意蕴。

而墨子讲“谋”,就提出了思虑和谋划,可依据过去的知识经验推知未来,透过表面现象深入察知事物的本质,这正揭示了逻辑推理的功用和特征。

精其思虑,索天下之隐事。

——《尚贤中》

任何事物总有显与隐两种形态。事物的显态,属事物的表象或现象,是人们借助感觉器官就可认知把握的。事物的隐态,是属于事物的内部本质层面的,它可以呈现为事物的现象,但也往往表现为假象甚至幻象。所以,感官经验到的知识,不一定能深入事物的内在本质,把握到事物的隐态,这就需要借助理性思维和逻辑推理。用墨子的话来讲,就是“精其思虑”,才能“索天下之隐事”。

“索天下之隐事”,是在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实现的,它内在地包含着对“事物内在本质可知”的肯定和逻辑论证。

《鲁问》篇曾记载墨子和彭轻生子的一段对话。彭轻生子说:“往者可知,来者不可知”,以为“认知”只是了解过去而不能预测未来。墨子则反问:“假如你的双亲在百里之外的地方遇到危难,须在一日内迅速赶到才有救双亲生还的可能,那你是否知道该怎么办呢?”墨子还假设:“今有固车良马于此,又有驽马四隅之轮于此,使子择焉,子将何乘?”彭轻生子回答:“乘良马固车可以速至。”墨子据此断定:“焉在不知来。”

墨子举这个例子,是说明人既然知道良马固车与驽马破车有行路迟速的不同,那自然能够选择更为快捷的良马固车。由此来看墨子提出的“精其思虑,索天下之隐事”一说,还肯定了人们可以通过思索、判断,预测未来之事。这从逻辑上讲,也是用判断、选择为事物“可知”作论证。

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

——《非攻下》

墨子在驳斥论敌,申述自己观点的时候,多次尖锐地批评论敌“未察吾言之类”,揭露论敌“未明其故”,根本没有搞清自己说话的原因和根据,以此否定论敌的论辩力和逻辑说服力。这表明了墨子的逻辑论辩是以“类”概念的界定作为前提条件和理论基础的。

从辞源学上讲,“类”一词本义指种类。通常也称集合,即具有相同或相似属性的事物的汇聚。《易•乾》说:“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则各从其类也。”如自然界中的虎、豹、牛、羊、鱼、鸟等,因其属性相似而存在种属关系,汇聚在一起组成动物类。

春秋时期已提出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左传》),“象物天地,比类百则”(《国语》)等说法,表明人们对周围的人与事物都有分类考察,以作比较和推理。孔子主张“有教无类”,也注意到事物“以类聚”、“以群分”的普遍性。

自邓析开始,“类”一词被作为逻辑概念加以考察。他提出“初之于其类”,把“类”应用作逻辑推论的依据。《邓析子•无厚》说:“谈者别殊类使不相害,序异端使不相乱,谕志通意,非务相乖。”认为只要抓住事物的类同类异,就可理出事物区分的秩序,不使相乱。由此,“别殊类”就成了逻辑推论的关键。

但邓析只从“两可”、“两难”的矛盾论角度对“类”概念的逻辑意义作了初步分析。到了墨子那里,提倡“知类”、“察类”,“类”才作为逻辑判断和逻辑推理的基础概念。

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

——《公输》

“知类”,就是要确切地理解和把握“类”概念的内涵和属性。从逻辑上讲,“知类”有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明类同”,弄清言辞概念是否属同一种类关系;二是“别殊类”,善于鉴别和区分不同“类”的概念间的差别。通过“明类同”、“别殊类”的考辨,有助于“类”概念的清楚和明确,从而为逻辑判断和类比推理奠定可靠的基础。

墨子十分重视“知类”,常以“不知类”驳斥论敌,作为辩论的基本手段。他在劝楚勿攻宋时,针对公输般以“吾义固不杀人”为自我标榜,揭露了公输般混淆了义与不义的类别界限,犯了“不知类”的逻辑错误。他指出:“宋无罪而攻之,不可谓仁。知而不争,不可谓忠。争而不得,不可谓强。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直斥公输般不知“义”之类,使他不得不服。

《非攻上》篇又说:“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也。……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今至大为不义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同样尖锐地批评了“今天下之君子”虽口称仁义,实际上却鼓吹征战攻国,不知攻国杀众为大不义,从逻辑上讲也是犯了“不知类”的错误。

墨子不仅要“知类”,还强调“察类”,侧重于鉴别不同类概念的差异。针对那些好攻战者引“禹征有苗”的例子为自己辩护的行径,墨子着重揭示出“攻”与“诛”为“殊类”,说禹征有苗“非所谓攻也,所谓诛也”,从类概念角度,断定攻击无罪为“攻”,讨伐有罪为“诛”,两类概念决不能混淆。

依类明故。

——《尚贤中》

有学者统计,“故”一字在《论语》全书凡十二见,且多作“故意”解,谈不上有什么逻辑意义。而在《墨子》前二十九篇中则用了三百四十次之多,从其基本性质来看,可确定为逻辑概念。

据《说文》的解释:“故,使为之也。”如决堤引水可灌溉良田,开山采石可作建房修路的材料,都是讲做成事情总有原因。在墨子把“故”引为逻辑概念时,他所注意的是以“故”作为定名、立辞、推论的根据。这样,“故”概念的本义,是指“物之所以然”,旨在说明事物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揭示出“有其因必有其果”的道理。所以,墨子在论辩中驳斥论敌时,又经常说:“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非攻下》)设立了“类”与“故”的关系结构,强调“察类”需要“明故”,“明故”更便于“察类”。

在“类”与“故”的关系结构中展开逻辑思维,集中体现为墨子在《尚贤中》篇提出的“依类明故”的命题。认为任何一类事物之所以为某一类事物,而区别于他类事物,总有其客观原因和根据。

“依类”就是通过“知类”、“察类”来辨别物类的同与异。比如,墨子曾尖锐批评“天下之士君子,特不识其利,辨其故也”,主要就在其不懂“义”与“不义”之别。而墨子把“入人园圃,窃其桃李”,“入人栏厩,取人马牛”,“杀不辜人”都列为“不义”类,其“故”皆在“亏人自利”,损人利己。

以其取舍、是非之理相告。

——《非儒下》

概念、判断、推理是形式逻辑的三项基本内容。墨子的“知类”、“察类”,侧重在概念;“依类明故”、“明辩其故”,是主张从原因、根据上探讨判断问题。而概念、判断的主要目的是用于逻辑推理的。

推理,又称推论,是由一个或一组判断(前提)推出另一个(组)判断(结论)的思维形式。推理总是由判断组成的,它体现为判断之间的联结和推出关系。在推理过程中,作为推理依据的判断是前提,由前提推出的判断是结论,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方式是推理的形式。在墨子那里,这个推理的形式就是通过正确的判断(察类、明故),实现合理的取舍,区别是非。

墨子曾说:“仁人以其取舍、是非之理相告,无故从有故也,弗知从有知也。”他强调人们在进行论证、驳斥时,如何取舍,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必须有根据,讲出一个道理来。没有根据的应服从有根据的,没有知识的应服从有知识的。

《非命中》篇也讲到:“凡出言谈、由文学之为道也,则不可而不先立义(仪)法。若言而无义(仪),譬犹立朝夕于员(圆)钧之上也,则虽有巧工,必不能得正焉。”认为发议论、写文章,其正确方法在于先立标准作为范式,按“类别”与“类同”的区分作为根据,加以取舍,判定是非,展开恰当的逻辑推理,才能获得“新知”和“真知”。此即“以其取舍、是非之理相告”的逻辑意义。

识其利,辩其故也。

——《兼爱中》

常言道“言之成理”、“持之有故”,是说人们持论要有根据,言谈才合乎道理。“故”是立言的前提,是明察是非、辨别同异的根据,必须认真加以考辨。

墨子在论辩时十分重视“辩其故”,他常批评论敌“未明其故”,自己则更多地设问“何故之以也”,探究“何以知其然”,追问“真何故也”等问题,突出了“明辩其故”的逻辑内涵。

“明辩其故”,在墨家逻辑中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表示事情之所以发生的原因。《兼爱上》篇曾以医生帮人治病为例,说:“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不知疾之所自起,则弗能攻。”医生总要搞明白患病的原因才好对症治疗。又多次讲到:圣人欲治乱,“当察乱何自起”,求“何故为乱”,找出动乱的原因来确定治乱的办法。

二是指行为的目的。《公孟》篇记载有墨子和儒者关于“何故为乐”的对话。儒者称“乐以为乐也”。墨子则批评儒者答非所问,没有说明“所以为乐”的目的。他举例说:“今我问曰:‘何故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为男女之别也。’”这样就讲清了造房子的作用和目的所在,批评和否定了儒者“乐以为乐”、“室以为室”一类不明其故的含糊说法。

在此基础上,墨子又把“故”的两方面含义结合起来,加强了对“兼爱”的逻辑论证,既指出天下之乱“所以起”之“故”在不相爱,又强调了“兴天下之利”才是兼爱的目的。

以说出故。

——《小取》

关于“故”的范畴,墨子已提出“以类明故”、“推类察故”、“识其利,辩其故”等命题,联系“类”与“故”的关系作了初步考察。《墨辩》则不仅对“故”的范畴本身作了逻辑分析,而且确立“以说出故”的观念。这是《墨辩》逻辑中极为重要的观念。

“以说出故”见于《小取》篇的“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句。这里的“说”,用逻辑语言讲是指“前提”。《小取》篇是联系名实关系、言辞和意义的关系,来说明逻辑推理需要通过前提的论证(“说”)提出“根据”(“故”)。

类似的意思,《大取》篇则用“辞以故生”来表达。“辞以故生”的“辞”,经过“以名举实”的认知途径,达到了名实相符,“辞”就有了可靠的逻辑根据,才能“以辞抒意”,正确地表义达意。

例如在判断句“这是一棵树”中,“这”指的是实在的树,“一棵树”便是“名”,“是”表示了名实相符的判断,其意思的表述(“说”)就完整了。所以,“以说出故”就强调了提出前提、表达意思、发表议论,都要有根据和理由。《经上》篇以为:“说,所以明也。”这“所以明”,就是彰明根据,即“明故”。

“明故”还有一个明“异故”的问题,即同时也要清楚明白言说的不同根据和理由。《小取》篇讲到:“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因为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不同类的立辞往往有其不同的根据或理由。所以,在“以说出故”的“说”过程中,必须注意对不同根据或理由加以区别分析,否则容易发生逻辑谬误。

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经说上》

《墨辩》还对“故”范畴作过一个定义式的概括。《经上》篇首条就说:“故,所得而后成也。”此条所讲的“故”,是在“得”与“成”的关系中得到阐发的,其“故”即指因果之“因”。凡事有其因则必有其果,无其因则无其果,是得因而后能成果。这样的“故”,就涉及逻辑学上因果律的内容。

深入探究,凡事之成果,其原因、根据往往有多种情况。有仅一因即可成一果的,可称之为单因。如自然现象上的昼夜替变、四时推移,皆因地球自转的同时又绕太阳公转而成。

也有复杂者,即须汇聚多因方成一果,称兼因。兼因中的某一原因又称体因,体因则相对于兼因而言。对这种因果律中的多种情况,《墨辩》也作了具体考察,并提出了“小故”与“大故”的分类区别。

《经说上》篇指出:“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所谓“小故”,作为原因是指必要条件,但不一定是充分的。“小故”只指成事之“兼因”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因”。有“小故”不必一定成果,但无“小故”则必不能成果。

而“大故”,《经说上》篇说:“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是指有此因必然有其果,无此因则不能成其果。例如,“见之成见”的条件具备(眼在光线下接触外物),就一定能见物。“大故”就提供了充分必要条件,表达了逻辑上的充足理由律。

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

——《大取》

墨子提出的类、故、理概念,后来被称为“三物”。《墨辩》说:“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意思是:综合应用求故、明理、比类三项逻辑,言辞才有充分的根据。对类、故、理三者作了新的概括,并肯定了此三者是逻辑立辞的根据和前提。清代学者孙诒让在《墨子间诂》中断定:墨子之“三物,即指故、理、类而言之,谓辞之所由生也”。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把墨子的逻辑思想归结为“三物逻辑”。

墨子的“三物逻辑”,是在邓析思想的基础上,对春秋以来的说辩、名学思想作了概括和发展而形成的,它通过类、故、理三范畴的确立及相互关系的阐述,奠定了中国古代形式逻辑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这在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史上是个划时代的建树。

黑格尔曾依据判断形态的发展,划分了逻辑史的四个顺序阶段:一是关于质的判断和推理,即只作肯定或否定的最简单判断;二是反省的判断和推理,开始论及判断之前提的若干关系;三是必然的判断和推理,即依据事物的原因和根据作判断、推理;四是概念的判断和推理。黑格尔的这种划分,后来为恩格斯所认可。

如果以此为参照,则可以认定墨子的“三物逻辑”已超越了判断形态发展的第一、第二阶段,而达到了第三阶段的水平,走到了“必然的判断和推理”的程度。墨子在明确的“察类”和合理的“明故”基础上讲判断、推理,其科学性、逻辑性都大大加强了。

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

——《大取》

“辞”,指命题(判断)语句,是中国古代逻辑的一个重要范畴。孔子说“辞,达而已矣”,认为“辞”是思想的表达。《易传》提出:“辩吉凶者存乎辞”,“系辞焉以断其吉凶”,肯定了“辞”是对事物发展中吉凶、祸福的判断。荀子又在形式结构的层次上分析了“辞”的逻辑意义,说:“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认为“辞”是通过几个不同概念的结合表达某一思想的思维形式。

《墨辩》也把“辞”作为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小取》篇提出“辞以抒意”的思想,《大取》篇又联系“故生”、“理长”、“类行”的逻辑过程,对“辞”作了详细阐述。

在墨子那里,“类”、“故”、“理”三项范畴是在不同地方提出的,又分别在“察类”、“明故”、“以取舍是非之理相告”的命题下得到阐发,虽已有了明确的逻辑思维意义,但毕竟是到了后期墨家撰成《墨辩》时,才揭示了类、故、理三项范畴的内在联系,将之纳入同一个逻辑推理系列加以考察。

《大取》篇在说明“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时,就指出:“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论辩时提出的命题(立辞)一定要有根有据,顺应事物的道理而引申,否则是虚妄不实。而且,犹如行人走路须得识道才不致迷失方向那样,推理也要“以类行也”,即遵循“类”概念,区别事物同异、种属关系来进行,方可避免逻辑谬误和思维困惑。这样就把类、故、理范畴提到形式逻辑的概念论、判断论、推理论的高度展开论述了。

以类取,以类予。

——《小取》

在古典形式逻辑体系中,不论何种形式的推理,包括类比推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一般都是按事物间的种属包含关系进行的。种属包含关系在墨家逻辑中称为“类”,据“类”推理被《墨辩》概述为“以类行”。《墨辩》提出立辞“以类行”,即以“类”概念确定的种属包含关系作为根据进行推理,其原则和方法,《墨辩》区分了两种,即“以类取,以类予”。以“类”为根据加以取、予,就对墨子“仁人以取舍、是非之理相告”的推理观念作了新的引申和发展。何谓“取”?《经上》篇有“法取同”一说,主张于各个体事物之中,择取其相类者(处同一种属关系),是之谓“以类取”。予,《说文》释为“相推,予也”。《小取》篇从逻辑上阐述“予”的“类推”之意,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这里讲的“所不取者”,是指未知事物;“所取者”,指已知事物。“予”,是于相类事物之中,由已知事物的部分推知、判断未知的部分。从“类”概念的角度讲,既然同属一类,那同类中的已知之物与未知之物有相同之处,则推理可据此由已知推知未知。这就叫“以类予”。

就逻辑推理而言,《墨辩》的“以类取”,侧重于从各个别事物间的相同点推论其一般“类同”,属归纳推理;“以类予”,则强调由已知的一般性前提推知未知,属演绎推理。当然,完整意义上的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分别是由近代西方哲学家培根和笛卡儿确立的。这里称《墨辩》的“以类取”属归纳推理,“以类予”属演绎推理,是就其初步的不完全意义而言的。

异类不比,说在量。

——《经下》

类比,亦称“类推”或“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的相同,推论它们在其他属性方面也相同的一种逻辑方法。类比方法,一般是“类”概念的应用。“类同”与“不类”范畴的提出,为逻辑上的类比推理奠定了基础。《墨辩》正是由此出发,阐述了“异类不比”、“同类可比”的类比方法的基本原则。

《墨辩》已注意到“类比”中要把握好质与量的差别。《经下》篇说:“异类不比,说在量。”此“量”,当解作“衡量”。认为不同类的事物之间不可作比较推论,原因就在衡量的标准不同。《经说下》篇列举了这方面的例子:“异,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这就是说,树木为物,夜为现象,无甚“类同”,无法比较二者何为“长”。同样的道理,智慧与粮食间无法比较多少,爵位、亲属、操行、物价四者之间也不能比较贵贱。这以反证法肯定了逻辑推理应遵循质决定量的原则,只有“质”才能决定事物的“类同”,同质才可采用共同的衡量标准。

所以,《墨辩》极为重视“类同”在类比中的作用,甚至视“类同”有“法”的意义。《经下》篇称:“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是说凡“方”皆矩之所为,矩者方之“法”也。故全都以“矩”(方)为法,则彼方、此方都有相似者而可归于“同类”。

同:重、体、合、类。

——《经上》

对“类”概念的考察,后期墨家在墨子区分“明类同”、“别殊类”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墨辩》特别提出“类同”和“不类”的对应概念,注意联系个别与一般、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结构加以展开,颇为系统地论及了形式逻辑的概念论思想。

《经上》篇所说的“同:重、体、合、类”,是从逻辑上区分“同”有四种:一曰重同,二曰体同,三曰合同,四曰类同。《经说上》篇分别对四种“同”作出了解释,说:“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

这里所谓“重”,重复也。“二名一实”,指名称有二,实际对象只有一个,故其“名”虽异,其实相同,是为重同。所谓“体”者,“分于兼也”,即“体”指部分,“兼”为整体。“不外于兼”,是指部分同属于整体之内,则这些部分称“体同”。所谓“合”者,为合处一所也,如诸人“俱处于室”,是为“合同”。而所谓“类”者,即类似也,二物有相像相似之点,是为“类同”。

重同、体同、合同、类同四者,基本上是从事物的种属、类属关系角度考察“类”的概念,侧重于对同类事物的逻辑判断。但《经下》篇又说:“推类之难,说在之大小。”因为事物“类”的范围,有大有小,大至何等程度,小至何等程度,实难以确定。故对“类同”概念的理解,不是绝对的、不变的,在类属关系中还有同名而异实及异名而同实的情况,都要作具体分析。

异:二、不体、不合、不类。

——《经上》

事物类属关系中同名而异实或异名而同实情况的存在,说明对“类”概念的考察,不仅需从“类同”角度加以分析,而且要注意类属关系的差别性。此外,在不同类别的事物之间和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类属关系之间更体现着事物“类”的差别性。对此,《墨辩》又提出“不类”、“不体”等概念,着眼于“类同”与“不类”、“体同”与“不体”的对应结构,深化了“类”概念的逻辑内涵。

首先,《墨辩》明确肯定在事物的同与异、可与不可之间必须作出选择。《经上》篇提出“彼,不可两不可”,主张对事物对象的断定,只有“可”与“不可”两种可能,非“可”即“不可”,非“不可”即“可”。既不能“两可”,也不得“两不可”。这是从逻辑上认定“类”概念表达的对象是确定的,与他类对象有明确区别。此即“异类”,或称“不类”。

其次,《经上》篇还对异类作具体区分,称“异:二、不体、不合、不类”,分列了概念上的四种异类情况。据《经说上》篇的解释:所谓“二”,是说彼物有二,则实必异。“不体”之异,指事物间“不连属”,不存在互相包含的种属关系。“不合”之异,即“不同所”,不同处所的物当属两物。“不类”,指不相似相像之物。这些都对“类”概念中的“异类”、“不类”情况作了具体分析。

从同异差别关系的角度,对“类”的内容和形式作出具体区分和细微分析,在先秦逻辑史上还无人能出《墨辩》之右。这是后期墨家对古典形式逻辑概念论的一个重要贡献,体现了东方逻辑的特色和智慧。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经上》

战国中期以后,名辩思潮虽仍兴盛,但已渐入歧途。正如《史记》所指出的:其对辩者“烦火以相假,饰辞以相悖,巧譬以相移”,以致造成“辞胜于理”的情况,终流为诡辩。庄子一派更是提出“辩无胜”的观点,把逻辑辩论引向了相对主义诡辩。

后期墨家则奋起力批诡辩,促使辩学重上良性轨道。《墨辩》以“辩胜,当也”命题立论,指出:“谓无胜,必不当,说在辩。”(《经下》)强调:“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经说下》)

“所谓”,即对象,对一个对象,辩论双方或同谓,或异谓,总能确定对象的善恶、是非,这叫“当者胜”。辩论如果不能分出是非胜败,就不能称“辩”,或这个辩论本身就是不恰当、不合适的。这对庄子的“辩无胜”观点是个直接否定。

《墨辩》还断定:“彼,不两可两不可也。”并指出:“辩,争彼也;辩胜,当也。”又说:“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经说上》)“彼”是指争论的命题。“争彼”就是关于一对矛盾命题孰是孰非的争论,“争彼”时对矛盾命题的双方不能“两可”,也不能“两不可”,在“是”与“否”中必居其一。这就肯定了辩论要符合逻辑思维的排中律,揭示了“论辩”是分别是非真伪的方法。

后期墨家清除了庄子一派用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对待辩论的错误观点和消极态度,力求通过辩论明确是非,区别真伪,进而丰富了逻辑思维的内容,提高了逻辑论辩的说服力。

或也者,不尽也。

——《小取》

辩术,即论辩的方法。逻辑论辩需要讲究方法。合理的论辩方法的应用,是理性机巧的表现,将会大大增强论辩的说服力和魅力。《墨辩》十分重视辩术的探讨和应用,并总结、提炼出七种论辩方法,可称“辩术七法”。《小取》篇中这样讲:

“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它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它者同也,吾岂谓它者异也。”

这提出了逻辑论辩中的或、假、效、辟、侔、援、推七种方法。“或”作为论辩方法,涉及逻辑的或然判断。

“或”,即“或然”之意。《小取》篇用“不尽”解释“或”。《经上》篇说:“尽,莫不然也。”“莫不然”,就是肯定了“然”。故“不尽”即有“不然”的意思。则“或”表示论辩中只掌握到部分情况,尚知有不尽,心中有疑惑,不能作肯定的判断。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或”代表了逻辑上的或然判断,亦称选言判断。在推理上,就是选言推理。选言推理是由选言判断组成的,而推理的结论则是或然的、不确定的。如讲“马或白”,因为“白”只是马的一种可能的颜色,不能包括马的全部颜色,则判断马的颜色时就不能作肯定,只能作“马或白”的或然判断。

假者,今不然也。

——《小取》

“假”,即假设。《墨辩》把假设作为七种论辩方法之一,是从假言判断、假言推理的角度来看待假设的。

《小取》篇提出“假者,今不然也”。“不然”,是不确定的意思。对一个事物无法肯定,当然不能作肯定判断。《经下》篇说:“假必悖,说在不然。”“悖”,即“非”。假设之事,必非事实,则假然之“然”,本来就是“不然”(不确定)。故曰:“说在不然。”这是《墨辩》引用假言判断反驳论敌立论的虚假性。

“今不然”,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尚未成为现实。尚未成为现实,就不能判断它为现实,这和“今已然也”的实然判断是有区别的。其实,早在墨子那里,就已有假言判断方法的应用。如《兼爱上》篇就有“若使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犹有不孝者乎”的说法。又讲“若使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若此,则天下治”,就采用了“若……则……”作为假言判断的基本形式。从中也可看出,墨子并不孤立地讲假言判断,而往往把假言判断作为一个推理的前提来运用。

假言判断的提出,反映了墨家论辩逻辑一定程度上的成熟。因为,假言判断是断定某一事物情况的存在是另一事物情况存在的条件的判断,它反映了事物之间种种情况、条件的联系,实际上是一种复合判断。这涉及对事物联系条件的必要性、充分性的认识和把握,标志着逻辑思维的深化。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

——《小取》

《墨辩》讲的“效”,其直接意义是指效法。效法,是言说依据的标准和准则。此即《小取》篇所说“效者,为之法”的意思。

说到“效者”,当然有个“所效者”。“所效者,所以为之法”,是讲所以为之法的根据,相当于立论的依据所在。《经上》篇说:“法,所若而然也。”主张先立一个仿效的标准,然后检验言辞,凡“中效”即符合标准的,即可推出其“是”的结论。凡“不中效”,即不符合标准的,则加以否定。这就是“效”。可见,“效”相当于逻辑上的直言判断,从推理角度讲则为演绎的方法。

效者必依法。何谓“法”?《经上》篇说:“法,所若而然也。”若,顺也,循也。循顺此据必达“然”的结果,此即“法”。《经说上》篇举例解释:“意、规、员(圆)三也俱,可以为法。”“意”,指目的,预期之设想;“规”,工具或方法,如作圆之规;“圆”,规画之迹,指结果。

从三者关系上讲,“圆”是图形,“规”是画圆之器,而“规”又依据“圆”的意念设计的。“圆”的意念是为“一中同长”,从同一圆心到周长各点距离相等。由此来看,“圆”的意念成为“规”之具的起因,进而也成为“圆”之“法”。“规”依据“圆”的意念而设计,并画出圆的图形,达到确实的结果,这叫“中效”。“中效”意味着所画圆形是“真”的。这样一种“效法”过程,贯之有目的设计、工具应用、产生结果三项要素,又涉及逻辑上的演绎推理。

辟也者,举它物而以明之也。

——《小取》

“辟”同“譬”。《说文》云:“譬,谕也。”《小取》篇对“辟”的解释是“举它物而以明之也”,则“辟”之意在假助他物作比喻,以对类似的事物加以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讲,“辟”所指的是逻辑论辩中的比喻推理的方法。墨家论辩颇多用“辟”的方法,以比喻推理来加强论辩中的逻辑说服力。墨子在《非攻》篇中批评“今天下之诸侯,多攻伐并兼”时,就将之比喻为“犹盲者之与人”,虽知白黑之名却不能区分白黑之物,揭露其“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节葬》篇曾指出儒者以“厚葬久丧”来求富,“此譬犹禁耕而求获也”,是一种南辕北辙式的愚蠢之举。《公孟》篇更是用“良玉”、“美女”比喻“善”,以钟“不扣必鸣”为喻说明教育他人应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这都说明墨子善用“辟”的方法来强化逻辑论辩的效果。

《墨辩》擅长说理,又精于论辩。除《小取》篇阐述“辟”的方法外,《经》上下、《经说》上下也常以“若见”、“若明”、“譬犹”等语词作比喻说明,除了少量出于修辞学的需要,更多的是兼有类比推理的意义。如说:“体,分于兼也。”“若二之一、尺之端也。”事物的部分是“体”,体为总体分出的部分。《经说》篇以譬喻作说明:如集一而成二,二为兼,一为体;而集“端”成尺,则尺为兼,端为体。这就是运用逻辑类比的例证。

譬喻类比的方法,在先秦诸子的逻辑论辩中应用较普遍。名家代表惠施和公孙龙都以“善譬”著称。但秦汉以后,“辟”、“譬”的说法渐被“比类”、“类比”、“类推”所取代。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小取》

作为逻辑论辩的方法,“侔”与“辟”相似,同属于形式逻辑的类比推理范围。但两者之间内容上有简与繁、程度上有浅与深的不同。一般来说,“辟”的方法较简、较浅,侧重在两件具体事物或两种具体情况之间的类比、类推。而“侔”的方法则发展到辞类间的比喻,可以实现由已知达到未知。

“侔”,《说文》解作“齐等也”。《庄子•大宗师》注也称:“侔者,等也,同也。”《小取》篇从逻辑上说明“侔”的方法,说:“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对此,孙诒让解释说:“侔者,齐等也。谓辞义齐等,比而同之。”即辞义齐等的两个判断可以作“侔”式的推论,是以所知比喻未知,进而推出新知。这比“辟”的方法看来是大有进步了。

《墨辩》经常采用“侔”的比类推理。如《经下》篇提出:“五行无常胜,说在宜。”《经说上》则举“火烁金,火多也。金靡炭,金多也”的例子,说明五行“无常胜”是以多克少,以多胜少,这就是一种比类俱行的侔辞。

《小取》篇提出“是而然”的侔式推论,对判断的词项附加同一比词,构成推论形式。例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此乃是而然者也。”这就是作为侔式推论的几种语言表达形式。

但后期墨家又认为“比辞而俱行”,宜有限度,不可滥用。《小取》篇强调“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止”,避免作“侔”式推论时因超出限度而导致谬误。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小取》

《说文》云:“援,引也。”这是说引彼以证此,援引他物以比证此物。《小取》篇称:“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这就提出了逻辑论辩中的援例方法。既然你是如此,我和你属同类相似,理当亦如此。

推而论之,凡属同类、同性的事物之间,已知一个或几个事物之“然”,则可据此援引,知道其他事物之“然”。肯定了可以通过援例方法,由已知推知未知,由此一特殊推知彼一特殊,这比起“辟”、“侔”的方法来又有新的发展。

用援例方法进行的推论,相当于逻辑上的类比推理。类比推理的特点,在于根据对象本身的类似属性来进行推论。如在两个相似的事物对象中发现有一部分属性相同,因而推到其他属性也相同。这就从特殊推到特殊。

墨子常用援例方法作比类推理。如《尚贤中》篇说:“且以尚贤为政之本者,亦岂独子墨子之言哉!此圣王之道,先王之书,竖年之言也。”在后期墨家提供的援引实例中,“异类不仳(比)”的命题极有典型性。因为以援例方法作类比推理,总须有某些相同的特点,即必须属于同类的事物。否则,异类之间就不能进行类比。

援例类比的方法,在医学领域如《黄帝内经》中也多有运用。它善于援引自然现象中一些与人体生理相似的规律性东西,推论人体生理病理的变化及其施治方法。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小取》

后期墨家辩术七法的最后一法称“推”,逻辑上作“推类”、“推理”解。《经下》篇认为“推类之难,说在之大小”,因为推类所依循的根据是所立的类别或类项,然后用归纳法推论其他事物。但所立类项常不是绝对的、确定的,其设定的范围有大有小,程度有深有浅,故推类的结论就不是肯定不变的。如推类中越出了类别设定的范围,其结论可能就是谬误。

《经下》篇又说:“在诸其所然未者然(然者),说在于是推之。”主张观察、鉴别事物中之所然者(已知)与其所未然者(未知),据其所然者而求其所未然者,即由已知求未知者,是谓“推”。这就是逻辑推理中常用的类推方法。

《小取》篇对“推”的论辩方法,有进一步阐述。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它者同也,吾岂谓它者异也。”这里讲的“所取”,指已知并被选择者。“所不取”,指未知亦未被选择者。这样,“推”就据于未知者和已知者都属同类事物,则可由已知推演到未知,由特殊推知到一般。从形式逻辑上讲,这属于归纳推理。

但归纳推理所获得的不一定是必然的知识,“因为经验总是未完成的”(列宁语),未完成的经验不可能提供完全的归纳例证。后期墨家也意识到这一点,故常提出相反的事例来验证归纳的结论。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

——《小取》

学术界大都认同《墨经》的《小取》篇是提出了墨家逻辑思想的纲要。其开宗明义所说的这段话,旨在阐明论辩的目的,在于分清是非界限,审察治乱的关键,搞清同异差别所在,探索名实之辩的道理,判别利害关系,对疑惑的问题加以判定。在“辩者”的名下概括了墨家逻辑的形式、功用、规律及方法。正是在这意义上,墨家逻辑又称为“墨辩”。

爱因斯坦曾说:“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德几何学中),以及通过系统的实验发现有可能找出因果联系(在文艺复兴时期)。在我看来,中国的贤哲没有走上这两步,那是用不着惊奇的。令人惊奇的倒是这些发现(在中国)全部做出来了。”

尽管爱因斯坦以科学家的眼光,从西方文化的背景中来观察中国的传统,不认为中国曾经出现过希腊式的形式逻辑体系和近代实验科学的因果思维,但他敏锐地揭示了中国古代有那么多的科学发现和理论创造,并惊异于它们究竟是靠什么逻辑和什么方法支撑和建构起来的。这确是一个令人惊奇、发人深省的问题。这实际上提出了有关中国古代逻辑观念和逻辑方法的特殊内容与形式的问题。

李约瑟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指出:“当希腊人和印度人很早就仔细地考虑形式逻辑的时候,中国人则一直倾向于发现辩证逻辑。”显然,李约瑟是用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区分来勾画中国与希腊、印度逻辑思想的差异,这是否确切,可以讨论。但李约瑟的观点可以促使我们思考:中国古代逻辑与希腊、印度相比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如何探讨两者间的差异,从而揭示中国古代逻辑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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