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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濠梁之辩的一个分析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濠梁之辩的一个分析[1]□ 苏德超《庄子·秋水》篇末是我国文化史上颇费口舌的濠梁之辩: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这实在是算不上对濠梁之辩的解释。只可以称作是从濠梁之辩衍生出来的一个辩论。

对濠梁之辩的一个分析[1]

□ 苏德

《庄子·秋水》篇末是我国文化史上颇费口舌的濠梁之辩: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A[2]:“鲦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

惠子曰B:“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庄子曰C:“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

惠子曰D:“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

庄子曰E:“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注家历来众说纷纭。因为本文不欲做文本考证,所以并不一一详注下述各解读各为谁家所持。

一、绕口令式的解读

这种解读,是好辩者在阅读中不由自主地会想到的一个观点。在C句之后,并不接惠子的D句,而径接为:

D1.子非我,安知我不知你不知鱼之乐?

然后再替庄子接上:

E1.子非我,安知我不知你不知我不知鱼之乐?

这样的话,对话可以无限进行下去(好在惠施D果断承认了庄子C,从而中断了可能的恶性循环),大家都在练相声基本功的快感中得到满足。以后对话的每一句都有这样一个公式:

子非我,安知我+改写后的上一句(对上一句的改写规则是:将“安”改成“不”,将“你”跟“我”互换)。

这实在是算不上对濠梁之辩的解释。只可以称作是从濠梁之辩衍生出来的一个辩论。这个衍生辩论一方面强化了濠梁之辩的这个方面:“子非我,安知我不知……”另一方面却把整个濠梁之辩简化了,因为它放弃了本来辩论的后半部分。它因此也就有一个积极作用,让大家注意到濠梁之辩的一个预设:

如果A不是B,那么A不知道B……[3]

由于这个预设是惠施B提出来的,所以,一些学者就从这个特征出发,认为惠施要么是一个不可知论(郭沫若等),要么是一个私人语言论者(及乃涛)。

不可知论,如果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那就自相矛盾,因为持此论的人必然知道“一切都是不可知的”。如果是指对经验世界,特别是感性经验的不可知,那也好办,虽然无法从理论上将其彻底驳倒,却可以通过实践的成就对其加以劝说,或者,干脆借助于一个预言的成功,来驳斥他。比如,我们可以说:“足够强度的火会把你烧得直叫”(注意避免用“把你烧疼”、“把你烧得喊‘疼’这类说法),他若说不可知,我们就可以用火烧他试试。当然,这样想惠施,显然是把他想蠢了。他必定不是这样的不可知论者,就他在濠梁之辩语境的立意而言,他只需要主张“我有自知之明,而无它知之智”就可以了。我是怎样的,我是知道的;非我是怎样的,我就不知道了。由此可见,就算要说惠施是一个不可知论者,也得划定不可知的辖域。可惜的是,就本文所见相关参考文献而言,学者们似乎并未这样做过。

那么,我知我,而不知非我,这自然是一种不可知论。严格说,只是这样,就还有被驳倒的危险:一只鸡可以成为我的盘中餐,你信不信?基本上,这个不可知论遇上这样的问题,就又得再次对自己所言不可知的范围进行限定了。如果我们足够认真地阅读濠梁之辩A——C或D1,就会认为这里的不可知范围还是太宽,因为它本可以是:不知非我之认知状态。这下就好了,非我的生物性的反应,物理性的变化等等,都属于可知的范围了。可是需要当心,这里的限制又有太窄的危险,因为,按照B,惠施想说的是庄子不知道鱼的快乐,而快乐显然不是一个认知状态。所以,我们不妨将预设修正为:

惠施预设:如果A不是B,那么A不知道B的心理状态(只做心理/物理两分)

经过这样修正后的惠施预设,那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所谓的私人语言论者的立场差不多了。但是,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证,在很大程度上是有问题的,因为,它要在公共语言的范围里去证明私人语言的不可能,其结果只能是说:私人语言在公共语言中是不可能的,而不是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参见苏德超)所以,在“惠施预设”的前提下去考虑的话,惠施的立场还是成问题的。一部分学者虽然未对濠梁之辩做绕口令式的解读,但他们的解读依然建立在惠施预设的基础上,然后又言惠施在逻辑上是对的而庄子错了,显然是有问题的。

二、异类/同类相知式的解读

这种解读(如侯外庐等)认为,同类是可以相知的,所以惠子是知道庄子不知道的;但是,异类是不可以相知的,所以,庄子并不知道鱼是快乐的。可见惠施在辩论中还是胜出了。

这个解读的好处,是可以在庄子E后回护惠施。庄子说,惠施(至少自认为)是知道庄子知道鱼的快乐的。如果庄子这么说是正确的,当然需要为惠施做进一步的辩护。但首先,我们可知道,为什么庄子会这样说呢?

比较浅显的解释是,庄子在偷换概念,惠施之问庄子“安知鱼之乐”,并不一定预设说庄子是知道鱼的快乐的,但是庄子却对此做了转换:

另一方面,庄子又对论题作了某种转换:从逻辑层面看,“安知”蕴含两重含义:其一,如何可能知(how is it possible for you to know)?其二,以何种方式知或从何而知(how do you know or from where do you know)?惠施问“子安知鱼乐”的前提,是庄子非“鱼”,其追问的实质是:作为不同的个体,庄子如何可能知他人之心?庄子则把“如何可能知”(how is it possible for you to know)的问题,转换为了“以何种方式知”或“从何而知”(how do you know or from where do you know)的问题。(杨国荣,第49页)

这种转换,当然是逻辑的转换。如果庄子有此逻辑错误,那么,也就不值得去发明一个什么同类异类相知的不同来回护惠施了。以此理论来回护惠施者,似乎未能看到这一点。

话说回来,庄子说,惠施(至少自认为)是知道庄子知道鱼的快乐的。庄子的这个说法还可以有一种比较复杂一点的解读。前面B,惠施说,庄子不是鱼,按理是不知道鱼的快乐的。如果这样的话,惠施必须得知道庄子不是鱼才行,但是,惠施D却说,我不是庄子,当然不知道庄子的事,那么,如果“循其本”的话,惠施就是自相矛盾的。庄子并没有从这一点来跟惠施纠缠。他的想法是,如果惠施知道庄子不是鱼,那就是说,惠施知道不是惠施的庄子的事,如此一来,我庄子不是鱼,我也就可以知道不是庄子的鱼的事。惠施知庄子非鱼,所以,庄子知鱼快乐。如果惠施循这个“本”,他也就知道庄子知道鱼的事。因此,“安知鱼之乐”的疑问,已经不是可不可能知道的问题,而应该是如何知道的问题。庄子的回答顺理成章,我是从濠上知道的。鱼儿们从容地游来游去,我从这里知道它们很快乐。

庄子对惠施的反驳是一个类比:惠施跟庄子不是同一个个体,但惠施知道庄子的事;所以,庄子跟鱼不是同一个个体,庄子也知道鱼的事。至少,惠施再也不能用“子非鱼”来作为“子不知鱼之乐”的理由。庄子E,实质上是重申庄子C的有效性。

同类/异类相知的不同,正是要反驳庄子的这个类比。这个解读认为,同类可以相知,异类不可以相知。所以,惠施当然能够知道庄子,但是,庄子却不能够知道鱼。就此而言,算是对惠施的一个回护。这个解读有一点道理,可惜,却跟文本直接冲突:惠施D说,“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已经断然否认他是知道庄子的。

如果这样解释的话,庄子在逻辑上是占优势的。第一,他并没有通常以为的偷换概念;第二,惠施自相矛盾了(如汪奠基)。

三、对惠施D的更为复杂的解读

对文本的一个好的解读,直觉上至少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一)跟文本不冲突;(二)尽量使文本能自圆其说。正是在这一直觉的指引下,我们需要重新考虑,惠施是否自相矛盾了?如果能够做出某种解释,在不跟文本冲突的情况下,又可以让惠施免于自相矛盾。那这样的解释无疑要比上述解读为优。

现成的就有一个。解读一中的“惠施预设”就是。惠施只需要假定A不知非我的心理状态,而不必假定完全不知非A。从这个预设出发,庄子不是鱼,并不是庄子的心理状态,所以,惠施可以知道这一点,而不跟他所谓的“我非子,固不知子矣”相矛盾。

惠施并没有自相矛盾。从到目前为止的讨论来看,惠施就在逻辑上的确占优了。我们来进一步解释惠施D。惠施D可以解读为直接承接庄子C:

我不是你,固然不知道你不知道鱼的快乐,但是按这个道理,你庄子不是鱼,也就不知道鱼的快乐。

从表面上看,这样解读已经让惠施D自相矛盾了:一方面承认不知道庄子不知道鱼的快乐,另一方面却又说庄子的确不知道鱼的快乐。惠施D的确是自相矛盾的。但是,这个矛盾却不是惠施的矛盾,而是庄子C

带来的矛盾。惠施D实际上是在做一个归谬论证:

1.如果惠施不是庄子,他就不知道庄子不知道鱼的快乐。(庄子C的内容之一)

2.惠施不是庄子。(庄子C认定的事实)

3.惠施不知道庄子不知道鱼的快乐。(庄子C的结论)

4.庄子C是对的。(假定)

5.如果1是对的,那么,庄子C假定了:A不是B,A就不知道B的心理状态。(1的推广)

6.庄子假定了:如果A不是B,A就不知道B的心理状态。(4,5肯定前件)

7.所以,如果庄子不是鱼,那庄子也就不知道鱼的快乐。(6的一个例子)

8.庄子不是鱼。(惠施认定的事实)

9.庄子不知道鱼的快乐。(7、8肯定前件)

到了这一步,问题出人意料地复杂起来,自相矛盾并没有如期出现。除非加上:

10.惠施知道:庄子不知道鱼的快乐。

这样一来,10跟3就直接矛盾了。合乎逻辑的推导得出了矛盾,肯定是至少某一个前提是错的。

上述推导最有可能出错的是4“庄子C是对的”,因为它单纯是一个假定。我们从假定出发,得到矛盾,很自然的想法就是,那个假定错了。当然,这里的推导就是对假定,也就是对庄子C的归谬。庄子C错了,也就是说,庄子C已经无法应对惠施B。到此,庄子的劣势尽显。

但是,上述推导中,可能错误的前提不只是4,还有2,8和10。

先来看10。为什么突然加上它?根据在哪里?从语言形式上看,10直接在9前面加上了“惠施知道”。1到9是惠施所做的推理,9是从一个事实(8)和一个条件句(7)得来的。而7这个条件句可以看成是一系列前面推理的结果。惠施知道事实8,而且“如果事实8,那么9”,所以有9,然后我们就说10“惠施知道9”。要能如此,必然是假定了以下原则:

对于任意命题p和q,如果我们知道p,且p蕴含q,那么,我就知道q。

这个原则很眼熟,因为它就是大名鼎鼎的“封闭原则”(Closure Principle)。正如Klein和Huemer所指出的,封闭原则中,如果p蕴含q,那么p本身就是相信q的很好的理由。[4]我们借助于蕴含可以扩展我们的知识,这正是支持封闭原则的最有力的直觉。如果要质疑封闭原则的有效性,就必须说明为什么在p蕴含q的情况下,p无法为相信q提供辩护。许多哲学家认为,怀疑论要说得过去,就得设定这个原则。然而,这个原则本身正确与否,却依然是有疑问的。如Dretske就举出了反例:为p提供辩护的理由去为相信q提供辩护有不如人意处。例如,

我有理由相信站在讲台上的那个陌生人就是本次课的教师,(有理由相信p)

本次课的教师有严重的胃病,(p→q)

所以,我有理由相信站在讲台上的那个人有严重的胃病。(有理由相信q)

可是,稍微仔细地考察一下,就能看到其中的破绽:我相信那个陌生人是本次课的老师,其中的理由只是,他在上课的时候还站在那里。这个理由足以让我有理由相信他是本次课的老师为真,但是,这个理由却不足以让我相信他有胃病为真。

到目前为止,虽然惠施得到了直觉的支持,但优势并不是决定性的。

四、对庄子C做更为复杂的解读

现在,我们假定封闭原则就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庄子在辩论中的劣势有无可能得到扭转呢?有!惠施D确实表明庄子C是错误的。可是,庄子C为什么就一定是庄子的正面观点呢?我们完全可以把庄子C看成是对惠施B的一个归谬。如果这个看法有足够证据的话,惠施D对庄子C所做的归谬就会归到惠施B上来,而惠施B直接在质疑庄子A,如果惠施B出错,那么,对庄子A的质疑就不是有效的。这样,惠施D对庄子C所做的归谬最终无法支持对庄子A的反驳。濠梁之辩就会以惠施的无理取闹而告终。

1.如果惠施不是庄子,他就不知道庄子不知道鱼的快乐。(庄子C的内容之一)

2.惠施不是庄子。(庄子C认定的事实)

3.惠施不知道庄子不知道鱼的快乐。(庄子C的结论)

按照上一节的分析,这就是庄子C的全部内容。

5.如果1是对的,那么,庄子C假定了:A不是B,A就不知道B的心理状态。(1的推广)

在上一节推理中,我们对5做的注解是“1的推广”,可是,“1的推广”的根据何在?根据在惠施B:

11[5].如果庄子不是鱼。庄子就不知道鱼的快乐。(惠施B的内容之一)

8.庄子不是鱼,(惠施认定的事实)

12.所以,庄子不知道鱼的快乐。(11、8肯定前件)

“1的推广”直接来自11,也就是说,来自惠施B的内容。这也正好跟第一节分析出的惠施预设相呼应。11=7,12=9。吊诡之处就在这里。在上一节对惠施D的分析中,因为没有考虑到“1的推广”(也就是5)的最终来源,所以,得到的结论是惠施D是对庄子C的归谬。现在,“1的推广”来自于惠施B,那么,惠施D对庄子的归谬其实就成了对惠施B的归谬。也就是说,在上一节1到10的推导中,可能出错的还有5,而5的错来自于惠施B。

现在我们来看一看,庄子C是如何直接对惠施B进行归谬的:

13.如果惠施B是正确的,那么,它就得做惠施预设(即5)。

14.惠施B是正确的。(惠施认为,庄子假定)

15.所以,惠施做了惠施预设(即5)。(13、14肯定前件)

13~15表明,5是惠施B设定了的。因此,我们可以按1、2、3、5、11、8、12排序来做一个论证,这个论证也导致了自相矛盾:就是3跟12的矛盾。当然,对12,我们可能还得用一次封闭原则,导出

16.惠施知道,庄子不知道鱼的快乐。

这样,3跟16是直接矛盾的。这个矛盾,来自于庄子假定惠施B正确而做的一个推理。如果推理过程没有错误,那么,错误就出在前提上。最可能的地方就是假设。也就是说,假设惠施B正确,这一假设错了。由此得出:惠施B错了。

五、美学/道的态度与认知态度间对立的解读

一般学者,未做细致的语言或逻辑分析,先行就有一个直觉:濠梁之辩皆因庄子的美学态度跟惠施的认知态度的对立而产生。这个直觉有一定的正确性。下面我们结合上文的论证来讨论这个看法。

第三节谈到惠施D对庄子C的归谬,其中出错的可能是2、8或者10;我们讨论了10。在第二节中,谈到庄子C对惠施B所做的归谬,可能出错的2与8又出现在其中。

2.惠施不是庄子。(庄子C认定的事实)

8.庄子不是鱼。(惠施认定的事实)

在这个时候,我们又可以做不同的解读。

一种是,认为2和8实则是庄子和惠施共有的观点。从常识来说,这无疑是对的。谁也不能否认。以这种解读为基础,部分学者开始用美学/道的态度跟认知态度的对立来解读濠梁之辩。我们先抛开前面数节对濠梁之辩所做的复杂分析,来做一个适合于当前目的的简要分析。

辩论的焦点是:庄子知不知道鱼的快乐。A知道p,按照我们通常所接受的观点,应该是包括以下三个要点:

要点1.p是真的

要点2.A相信p

要点3.A的这个相信是有理由的。

就此而言,庄子知道鱼快乐就有三个内容:

内容1.鱼快乐是真的

内容2.庄子相信鱼快乐

内容3.庄子的这个相信是有理由的。

在濠梁之辩中,内容2明显得到文本支持,3也有文本支持:庄子先言“从容出游,是鱼之乐也”,尔后又说“我知之濠上也”。问题出在内容1没有文本支持:鱼到底是不是真快乐?这是一个问题。

从惠施解读来看,要反对庄子的立场,只要任意证明三个内容中的任意一个不真就行了。从文本来看,他并没有选择内容1为突破口,而是选择内容3为突破口,就是要证明:庄子相信鱼快乐的理由并不具备。惠施之所以不选内容1,有的人认为他也跟庄子一样同意鱼是很快乐的,这不是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就辩论而言,他也不需要假定这个东西。比较有可能的解释来自于日本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汤川秀树:

庄子和惠子的问答可以看做对科学中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这一问题的间接评注。惠子论证方式的逻辑学看来始终比庄子的逻辑学要好得多[6],而且,惠子拒不承认任何像“鱼之乐”那样的既无明确定义又无法证实的态度;这当然是和传统的科学态度更加接近的。(转引自及乃涛[2],第66页)

一般论者也多认为惠施对自然是有些研究的,这正好可以为汤川秀树的解释提供支持。

留下来的问题就是,庄子相信鱼之乐的理由算不算理由呢?以为这场辩论体现两种态度之争的学者认为,从美学角度来看,人鱼固不相类,但可以移情而以为鱼快乐,所以庄子的理由是充分的;而从认识的角度看,人鱼本不相类,所以,人无法知鱼(如果承认“惠施预设”的话)。这种观点当然很骑墙,好像谁都有正确性的一面。不幸的是,这种观点其实是概念混乱的表现:移情而以为鱼快乐,无论如何也不等于知道鱼快乐。

以上谈的是第一种解读,我们还有第二种解读。由于“2惠施不是庄子”出现在庄子C中,而“庄子不是鱼”出现在惠施B中,所以,如果庄子足够聪明,他完全没有必要去认定“惠施不是庄子”,他可以这样来论证:如果你惠施认为庄子不是鱼,那我当然也可以认为惠施不是庄子。这样,第三、四节中导致自相矛盾的所有可能原因便都出自惠施,而跟庄子无关。在承认惠施做了“惠施预设”的情况下,这场辩论以庄子完胜告终。就由此来说,以郭象、成玄英为代表的传统注家扬庄抑惠,也在情理之中了。自然,庄子完胜了,只针对惠施B而言,也就是说,惠施不能以B的方式去质疑庄子知道鱼快乐。至于庄子是否真的知道鱼快乐,还是一个没有被讨论到的问题。

六、一个疑问,或一个初步想法

惠施B和庄子A/C的不同,除了一般看到的同类与异类的不同外,还有一个不为人讨论的不同:惠施知庄子不知鱼之乐,是知道一个否定性的东西;而庄子之知鱼之乐,是知道一个肯定性的东西。知道肯定的东西一般来说,比知道一个否定的东西来得难。比如,我可以很容易地知道太阳上面没有圆的方,但是,我却很难知道太阳上面真的有什么。知道否定的东西,可以从外部知道,但是,知道肯定的东西,却几乎得从内部才能知道。这里的“内部”、“外部”也可以大致说成是“同一”与“不同一”。特别地,在濠梁之辩中,要比较的是:

A知B不知x(C快乐)

B知C快乐

只要不知后面的内容x原则上不可能,或者不存在,或者跟B的认知功能相悖(例如,B只能以感官去认知,但不知所带的内容x偏偏是非感官的东西)——如果A知道这些情况,这时A就可以明确地知道,B不知道x。在濠梁之辩中,可以简单地认为,鱼的快乐需要鱼的大脑去体验,但是,庄子没有鱼的大脑(因为庄子不是鱼!),所以,庄子不可能知道鱼的快乐。正是在同一个意义上,庄子C无法对惠施B做归谬,因为,惠施虽然不是庄子,但他可以知道庄子不知道x(比如,鱼的快乐),他根据一些外部原则就可以做到这一点。

话说回来,能否在同样的意义上讲,由于惠施不是庄子,根据这一外部条件,所以可以得出结论说:惠施不知庄子不知x。抽象地讲,这种说法可能是对的。但是,关键得看第二个不知的内容x是什么。后一种讲法肯定了惠施不是庄子,那么,也就肯定了庄子不是鱼,所以,庄子当然不知鱼的快乐。除非庄子C不对惠施是不是庄子做出任何断定。

更进一步地,惠施需要的是“知不知”,是一个二阶知对一个一阶知的关系,是知对知的关系,在语言上已经暗示出“同一”或“内部”了。而庄子需要的是“知非知之物”,是一个一阶的知针对不属于知的范围的事情,在语言上已经暗示出“不同一”或“外部”,庄子的困难明显更大。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以惠施之智,却不从这个路线去向庄子进攻;更让人困惑的是,以笔者所见,研究者似乎未有做此想者。

七、真实的濠梁之辩?

以上讨论大体建立在将文本中的问句全部理解成反问的基础上。说“安知”,就是说“不知”。其实,联系到庄子和惠施的哲学立场,我们还有一种解读方式:濠梁之辩并不是严肃的立场之争,而只是朋友间的斗智。从文本上说,这一解读只需要把所有问句理解成纯粹的疑问就可以了。每一次疑问,都只是在诘难对方,而不表达本方立场。庄子“齐物我”,所以,他不必承认2与8中的任何一个;而惠施“合同异”,同样不必承认其中任何一个。而他们的这一哲学立场,完全可以帮助他们达到同一个结论:人可以知鱼之乐。这样理解有两个好处,一是让这两位智者的立场各自自洽而不必厚此薄彼;二是更容易解释为什么这场辩论正好就在庄子E后就结束了。庄子E在斗智之后重新回到了庄子A,终点回到了起点。斗智也该换战场了。这也正是在第五节所讨论的两种态度的观点有一定正确性的态度之所在:他们至少隐约地说中了庄子。许多论者(如杨国荣、程宗璋、魏敦友等),从存在、道、天人合一、现象学诸角度来理解濠梁之辩,如果他们的这一解读不是空发议论来表达个人好恶的话,其文本上的体现也必定就在这里。

主要参考文献

郭庆藩:庄子集释,中华书局,1961年

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

郭沫若:十批判书,东方出版社,1996年

汪奠基:中国逻辑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

郭齐勇:中国哲学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

杨国荣:他者的理解,《庄子》的思考——从濠梁之辩说起,学术月刊,2006年第8期

及乃涛:濠梁之辩,谁是赢家?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12期

及乃涛:濠梁之辩没有赢家,江汉论坛,2000年第10期

程宗璋:从理性到理解——兼评濠梁之辩,鹭江职业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马添翼:濠梁之辩之我见,淮阴师专学报,1997年第3期

魏敦友:理性与存在——重评庄惠濠梁之辩,湖北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苏德超:《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证解析》,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3期

Klein,Peter,“Skepticism”,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Fall 2005 Edition),Edward N.Zalta(ed.),URL=<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fall2005/entries/skepticism/>.

Huemer,Michael,Skepticism and the Veil of Perception[M],Rowman and Littlefield,2001.

Dretske,Fred,“Epistemic Operators”[J],Journal of Philosophy 67(1970):1007-1023

【注释】

[1]本文得到教育部青年项目06JC720005的支持。

[2]A为本文作者所加,只为文中引用的方便。下面引文中B、C、D、E用意与此相同。

[3]严格来说是:对于所有x、y而言,如果x≠y,那么x不知道y……下文为了方便,不作这个相对严格的表述。

[4]“知道p”被界定为“有很好的理由相信p”。

[5]接着上一节的推导编号,并不表明序号在后的一定是由序号在前的内容推导而来。

[6]从上文的论证来看,很难理解汤川为什么要这么说。也许他并没有认真考虑过这场论辩中庄子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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