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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创业伙伴天价索赔

时间:2022-08-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离开万通之后,潘石屹开启了自己的创业历程。他们以潘石屹侵害公司合法财产为由,向其索赔1亿余元人民币。当时,三位原告各占2.5%的股份,而潘石屹则占有85%的股份。2.绝不占小股东的便宜索赔事件因为涉及赔偿金额巨大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潘石屹以及三位原告在本次纠纷中所处的角色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离开万通之后,潘石屹开启了自己的创业历程。与他共同创业的,除了妻子张欣,还有一些同学和朋友。潘石屹与这些创业伙伴之间,共同经历了创业期的艰辛,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但是,2004年却发生了一件令潘石屹意想不到的事情,曾经一起打拼创业的伙伴一纸诉状将潘石屹告上了法庭。他们以潘石屹侵害公司合法财产为由,向其索赔1亿余元人民币

十年前的兄弟要对簿公堂,从感情上来说,潘石屹十分痛心。不过,事已至此,潘石屹不得不面对这一被称为“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第一案”的天价索赔事件。

坎里那些事儿

2004年8月,潘石屹收到了一份起诉状。起诉他的三位原告是潘石屹曾经的合作伙伴、老朋友,分别是时任美国红石公司总裁汪钢、北京建华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济师谢光学以及北京建华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姚军。其中,谢光学是潘石屹的大学宿舍舍友,有过同穿一条裤子的经历,还曾共同创业,可以说亲如兄弟。他们起诉潘石屹的理由是认为潘石屹侵害了红石公司的合法财产,导致作为股东的他们遭受了损失,所以他们要求潘石屹对红石公司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不低于1亿零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事情的源头要从潘石屹离开万通时说起。1995年,潘石屹离开万通独自创业,以潘石屹作为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的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包括三位原告在内的几位好友入股了该公司。当时,三位原告各占2.5%的股份,而潘石屹则占有85%的股份。

1995年12月,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中红石公司出资300万美元,占注册资金总额的20%。后来,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了“北京现代城”项目,红石公司也曾就该项目获得的利润进行过分配,三位原告按照出资比例均获得过收益。

2001年,由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现代城项目接近尾声,姚军、谢光学离开红石公司,加盟建华时代房地产公司,但仍是红石公司的股东。由于离开了红石公司,他们对公司的运作情况越来越不知情。2004年5月,姚军等人因长期不了解红石公司的财务状况,委托律师到工商局查询红石公司在“北京现代城”项目收益的真实情况,查询的结果让他们非常吃惊。原来红石公司已不再是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其股权已经全部被转到SOHO中国有限公司名下,而SOHO中国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潘石屹的妻子张欣。

相关媒体称,2002年3月,潘石屹就单独将红石公司所持中鸿天20%的股权转让给SOHO中国有限公司,这无疑造成了红石公司其他股东在“北京现代城”项目上的损失。不久之后,潘石屹又单独将红石公司在建外SOHO项目中100%权益无偿转让给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几位原告认为,这两次转让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因为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红石公司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投入。

2004年6月,三位原告将潘石屹及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他们的意见是,在潘石屹主持红石公司期间,既没有按照章程就重大问题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又没有及时向股东通报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使他们无法了解自己作为股东的公司的经营及财务运转情况。不久之后,北京高院正式受理了这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潘石屹对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予书面道歉;二、北京红石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石屹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该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并对红石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做出真实合理的解释;三、潘石屹对红石公司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不低于人民币1亿零50万元的赔偿;四、潘石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五、判令本案第二被告对红石公司在建外SOHO项目转让中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判令本案第三被告对红石公司在“北京现代城”项目投资中丧失的权益及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曾经共患难、历风雨,亲如兄弟的创业伙伴,如今却要对簿公堂。尽管感情上很难接受,却又不得不勇敢地面对,潘石屹应该如何摆平这感情与利益的天平呢?

潘石屹的战术

1.尝试采用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由于此次纠纷涉及金额巨大,在社会及媒体中所带来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潘石屹不想让这件事情影响公司的声誉。但最重要的是,不希望这些经济纠纷让患难与共的兄弟和朋友从此变得对立。所以,当这场纠纷走到诉讼程序之后,潘石屹开始变得积极主动起来,并一再表示不希望闹到法庭上去,伤了彼此的感情。

于是,双方开始积极尝试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最终,一份和解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同。首先,双方代表先就金额和主要问题进行协商,如果想法差距不大,就尽快把它完善,达成和解。如果双方差距很大,下一步就是由原告方的律师和潘石屹见面,潘石屹的律师与原告见面,争取说服对方。如果这样依然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则由三个原告去公司看账,把公司所有的账册全部仔细看一遍,如果原告认为误解了潘石屹,原告就主动撤诉。

走到这一步,和解也就有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潘石屹还提出,如果自己的律师不能说服三位原告,他便自己亲自去说服他们,不要律师参加,他自己一个一个去谈。可见潘石屹是的的确确拿出了和解的决心了。毕竟在他看来,与曾经的创业伙伴之间的友情才是最重要的。

2.绝不占小股东的便宜

索赔事件因为涉及赔偿金额巨大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潘石屹以及三位原告在本次纠纷中所处的角色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他们之中,潘石屹占有红石公司85%的股份,是绝对的大股东,而三位原告分别占股2.5%,合并起来也才7.5%,属于十足的小股东。在信息掌握及股权方面,小股东都全面处于劣势,有很多小股东甚至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在一般的情况下,小股东都是屈从于大股东的。由于涉及金额巨大,此次起诉事件被业界称为“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第一案”,标志着小股东的雄起。

当然,关于这样的说法,主要是由于当前商业法规的不健全,业界把此事当作了维护小股东权益、规范大股东义务的一个绝佳机会。但是,此事对于潘石屹而言却具有不同的意义。这是涉及其商业信誉及商业道德的问题,为了向公众表明态度,潘石屹向外界明确传达了“绝不占小股东便宜”的信息。

潘石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刚听到被起诉的消息后,非常震惊。这三位小股东都是我多年非常好的朋友,《中国青年报》的记者采访我时,我反复叮嘱她,不要写错,不要因为我的话伤害了我们多年的感情,该记者的文章倒是非常忠实地表达了我的想法。最近几天,我与谢光学、姚军多次通电话,协商这一件事情。汪钢因为人不在美国,去加拿大出差了,没有联系上,我相信这些事情通过我们的协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和他们是多年的朋友,朋友的困难就是我的困难,朋友的不幸就是我的不幸。我绝不会占小股东和朋友的便宜。”

坎外真经

1.大股东应该妥善处理与小股东的关系

在一个企业中,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是企业股权的拥有者,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都有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大股东往往利用自己的股权优势操纵公司的经营事务,很多小股东别说参与公司决策甚至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

小股东愿意把钱投到项目中与大股东合作,本身就是对大股东的一种信赖。大股东不能因为对公司的经营有支配权就无视小股东的利益,而是应该在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尽到自己的义务。同时大股东也应该认识到,与小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将带来不利的后果。比如,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公司价值的下降,还将导致公司投资决策的非效率以及企业规模的非效率。

正因为如此,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大股东应该妥善处理与小股东的关系,忠实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在创业伙伴向潘石屹进行天价索赔的案例中,潘石屹作为大股东在处理与小股东的关系时,的确有些失误的地方。首先,潘石屹如果想要转让股份,应该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要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而不能单独决定;其次,当初那些小股东离开公司、另谋他职之时,潘石屹应该果断地将其股权收购,这样管理起来会更加顺畅。

2.要处理好感情与利益的关系

商场如战场,在一个以追求利益为目标的环境中,因为利益而破坏感情的案例比比皆是。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例子,几个非常要好的同学或者朋友相约一起创业,在企业初创时期,大家精诚团结、患难与共,经历无数坎坷,终于将企业做出了一些成绩,在这个过程中也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但是,当企业的经营取得一定成绩之时,曾经的兄弟朋友往往因为利益的分配而发生纠纷,有的可以好聚好散,有的却是彻底谈崩,从此老死不相往来。

中国很多著名企业家都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著名的联想“倪柳之争”,让曾经共患难的倪光南和柳传志分道扬镳;史玉柱在掘得第一桶金之后,合作团队也因为对利润的分配分歧最终不欢而散……

感情,特别是那些曾经共患难、历风雨的真情是可遇不可求的。真正的友情是用金钱买不到的珍宝。人至暮年,回顾往事,能给人真正美好回忆的绝对不是金钱,而是真情。所以,虽然身处竞争激烈的商场,在利益与友情之间,还是要把握那些难得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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