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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吴中商务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吴中区《关于促进吴中区商务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13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吴中区《关于促进吴中区商务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服务外包相关项目(《意见》第二条至第五条)的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开始申报;申请连锁经营、特色商业街区和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相关项目(《意见》第六条和第七条)的企业,在当年11月底前开始申报;申请电子商务相关项目(《意见》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企业,每半年度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文件通知为准。申请《意见》列明的各类项目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申报的,作弃权处理,不再补办。

第三条 申请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纳税地在吴中区内,企业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2.外包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外包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且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需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

3.行业平台须为位列全国前十名或在苏州区域首建的行业平台且该平台的行业注册企业会员数占总注册企业会员数的65%以上。

第四条 如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与其他优惠交叉,按从高但不可重复的原则给予补贴。

第二章 企业申报

第五条 《意见》中所称国际服务外包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和类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实际适时公开。

第六条 《意见》中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分为销售型和服务型。如集产品展示、网上交易、在线支付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和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应用传统企业;为买卖双方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提供信用信息、数字认证、运营维护等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第七条 《意见》中第十一条所指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网上交易,企业只能按一个平台申报。每年扶持不超过30家企业,优先支持在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或区内独立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优先支持年度网上交易额超500万元的企业。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下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区、街道)及相关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第九条 各相关企业按要求报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交区商务局、财政局,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对部分初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联合评审。

第十条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形成汇总表,上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商务局下达拨付资金文件,并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与服务外包业务额相关项目资金(《意见》第二条至第四条)的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吴中区商务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外包认证相关项目资金(《意见》第五条)的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吴中区商务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国际资质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费凭证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与连锁经营相关项目资金(《意见》第六条)的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吴中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总店、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特色商业街区和社区商业示范社区项目资金(《意见》第七条)的单位,需提供申请报告、吴中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命名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电子商务产业园相关项目资金(《意见》第八条)的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吴中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区政府同意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园的批文和建设的相关资料、已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册(提供经营情况和服务项目)及已签订入驻协议的电子商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相关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资金(《意见》第九条)的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吴中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申报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证明文件、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关键共性技术)、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独立电子商务平台资金(《意见》第十条)的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吴中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复印件、申报项目审计报告、平台项目建设投资明细、平台注册用户数名册(注明企业经营范围)、平台年交易额证明材料、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项目资金(《意见》第十一条)的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吴中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和支付注册、服务费用单据复印件、当年度网上交易额证明、企业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截图及网页地址。传统企业或专业市场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公司需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投入资金明细、分离企业最近一年的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以电子结算方式开展网上交易项目资金(《意见》第十二条)的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吴中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结算证明。

第二十条 所有申报材料编制目录统一用A4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涉及费用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一条 对《意见》所涉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吴中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吴政发〔2012〕1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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