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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发生的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4)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换。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成本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上的表决权。

②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具有实质控制权。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成本法核算的要点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持有期间一般不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

1)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4)处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处置损益。

5)在追加投资或处置时,由于持股比例上升或下降,其核算方法可能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3)成本法的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实际支付价款或对价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账户;按实际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对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按应该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账户,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等对价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原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账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账户。

4)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换。在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其核算方法应该自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应该由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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