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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持有的核算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对子公司的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本次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企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的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核算的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核算主要有分回现金股利、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

(一)分回现金股利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本次)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经冲减的投资成本

计算结果为正数,则是应冲减的投资成本;计算结果为负数,则是应恢复的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二)期末计提减值准备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失。新准则规定:企业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先冲减商誉,商誉减为零后,再作长期投资的减值。在原准则下,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而在新准则下,计提的减值不能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核算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

(一)成本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适用下列情形。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控制一般存在于以下情况。

(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变化原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析是“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的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但理事会注意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单独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对于单独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理事会的结论是,采用成本法编制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对子公司的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本次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

(2)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来判定: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由A公司控制。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4)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5)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企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1)投资企业在当前情况下,根据自己已持有股份及现行可实施潜在表决权转换后的综合持股水平,有能力对另外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不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应采取权益法核算。

(2)在考虑现行被投资单位发行在外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时,不应考虑企业管理层对潜在表决权的持有意图及企业在转换潜在表决权时的财务承受能力,但应注重潜在表决权的经济实质。

(3)考虑现行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在转换为实际表决权后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企业及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的影响。

(4)考虑现行可执行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仅为确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而不是用于确定投资企业享有或承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在确定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后,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达到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应按照权益法核算,但在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时,应以现行实际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不考虑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按公允价值计价,不按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的核算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8-8 甲保险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将一批原材料对乙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乙企业60%的股权。投出的原材料账面余额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投资时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

2005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80万元;2006年3月9日分出现金股利50万元。

要求对甲企业的上述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1.2005年1月1日投资时

(1)计算合并成本=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存货含税)+直接相关费用=600×(1+17%)+0=702(万元)

(2)计算资产转让损益=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含税)-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600-500=100(万元)

(3)计算商誉金额=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702-1100×60%=702-660=4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1100万×60%)6600000

  商誉                    420000

  贷:原材料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万×17%)1020000

    营业外收入——资产转让收益         1000000

2.2005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80万元,甲企业不作账务处理

3.2006年3月9日分出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50万×60%)3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收股利                    300000

例8-9 甲保险公司20×3年1月1日以8000000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30000元。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以任何方式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甲公司在取得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单位:元):

img45

注:乙公司20×3年度分派的利润属于对其20×2年度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冲减投资成本的情况确定如下。

1.20×3年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30000

  贷:银行存款                    8030000

2.20×3年从乙公司取得利润

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9000000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2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270000元,该部分金额已包含在其投资成本中,应冲减投资成本如下:

借:银行存款                     27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000

3.20×4年从乙公司取得利润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9000000+16000000-10000000)×3%-270000=180000(元)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16000000×3%=480000(元)

投资收益=480000-180000=3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0000

    投资收益                    30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的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需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作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单位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与投资企业的价值,因而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8-10 A保险公司于20×5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实际支付价款3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如下(假定该时点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单位:万元):

img46

假定在B公司的董事会中,所有股东均以其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A企业在取得对B公司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因能够对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A企业对该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在取得投资时点上,A企业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3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点上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250万元(7500×30%),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假定上例中取得投资时点上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A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36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6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36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

    营业外收入                    6000000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至零为限。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回收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①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③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后期实质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例8-11 甲保险公司持有乙企业40%的股权,20×4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包括投资成本以及因乙企业以前期间实现净利润而确认的投资收益。乙企业20×5年由于一项主要经营业务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当年度发生亏损3000万元。假定甲企业在取得投资时点上,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双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也相同。则甲企业当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为1200万元。确认上述投资损失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为800万元。

如果乙企业当年度的亏损额为6000万元,则甲企业按其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损失为2400万元,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仅为2000万元,如果没有其他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则甲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仅为2000万元,超额损失在账外进行备查登记;如果在确认2000万元的投资损失后,甲企业账上仍有应收乙企业的长期应收款800万元(该长期应收款从实质上构成对投资单位的长期权益),则在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大于400万元的情况下,应进一步确认投资损失400万元。甲企业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24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长期应收款                    4000000

(4)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如果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5)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8-12 2005年1月1日甲保险公司投资于乙公司,占乙公司40%的股份(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05年12月31日乙公司计算出的净利润为100万元,则甲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万×40%)                    400000

如果2006年3月10日乙公司经股东会批准在实现的100万元净利润中拿出其中的30万元用于分配现金股利,则甲公司可分得现金股利12万元:

借:应收股利 (30万×40%)                     1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20000

如果2006年乙公司发生净亏损80万元,则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为32万元:

借:投资收益 (80万×40%)                     3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20000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上述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均不允许转回。

(一)一般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1)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2)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账务处理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商誉计提减值准备

(1)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2)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3)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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