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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派方式的选择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利润分派方式,又称分红方式,是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后,向投资者实际支付股息的具体形式。由于不同方式能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利润分派方式的选择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在此,仅分析其所涉及的现金流量的管理)。因而,这一利润分派方式经常为快速成长公司所采用。

利润分派方式,又称分红方式,是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后,向投资者实际支付股息的具体形式。由于不同方式能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利润分派方式的选择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因此,选择分派方式时,公司不宜盲从,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不同方式的潜在影响。

一、股息分派程序

正常情况下,公司每年分红一次,但也有少数公司一年分红两次。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多、变换快,为了保证股息 (股利)发放的公开、公正和准确,一般需经过以下程序:

1.宣布日

宣布日即公司决定并宣布发放股利或股息的日期。由于公司和其股东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这一日期的作用在于,划分了可分配利润转化为股息的时间界限。宣布日之前,将用做股息的可分配利润仍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属于公司所有,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支付;宣布日之后,将分派的股息已构成了公司的一项负债,归公司股东所有,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予以支付。

2.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即决定各股东是否拥有本次所宣布股息所有权的截止日期。凡在该日列于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有权获得此次发放的股息;而在该日后才列入股东名册的股东,无权取得这次派发的股息。

3.除息日

除息日又称除权日,是无权取得此次股息的起始日。转让股权 (股票)后,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 (过户)手续需要一定的时日。因而,一般规定股权登记日之前的第四日是除权日。凡在该日或以后取得股权的股东,都将不能获得这次派发的股息。

4.支付日

支付日即公司实际派发股息的日期。以现金支付股息时,国内上市公司通常将股息款项直接划拨给各地的证券商或证券登记公司,由其代为发放;而其他公司多采用邮寄支票方式发放股息 (注: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目一般较少,其股息支付程序比较简单,通常仅涉及宣布日和支付日)。

例10.3 以海天公司为例。2009年3月25日,海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08年年度发放每股0.19元股息,本公司将于2009年4月23日将上述股息支付给4月20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海天公司的公告表明,2009年3月25日为宣布日,股权登记日为4月20日,除权日为4月17日,股息支付日为4月23日。

二、股息分派方式

利润分派的方式有现金股息、股票股息、财产股息和负债股息等多种,但现实中最为常用的方式是现金股息和股票股息 (注:有限责任公司可能采用的分红方式有现金股息、财产股息和负债股息,但不可能运用股票股息方式)。

(一)现金股息

现金股息是指公司以现金向其股东发放的股息,是最基本、最常用的分红方式 (注:利润分配政策中,对这一分红方式的有关方面已作较多探讨。在此,仅分析其所涉及的现金流量的管理)。

一般而言,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多,并不代表公司现金充裕,而发放现金股息却意味着将在较短时间内发生一笔数额较大的现金流出。为此,公司必须将这一现金流量纳入现金预算,妥善安排股息分派所需的现金。此时,常用的策略有两种:若现金股息发放之前有足够的现金流入,公司宜先投资于无风险或风险较小的证券如国库券等,以获取利息收益;如果支付日之前现金流入量不足,但预期现金股息发放后不久将有足够的现金流入量,可先向银行借款发放现金股息。

(二)财产股息和负债股息

财产股息和负债股息是可供公司选择的利润分派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存在先天不足,现实中较少运用。

1.财产股息

财产股息是指公司以其拥有的有价证券、实物资产如产品等作为股息发放的一种分红方式。现实中,公司较少采用该方式。因为:

(1)如果公司准备以有价证券发放股息,它完全可以将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市场转化为现金,然后再发放现金股息。现实中,大多数公司拥有有价证券的数量不多,通常难以满足发放股息的需求。即使少数公司基于战略目的而拥有较多的有价证券,例如控制有关公司的经营运作等,若将这些证券作为股息发放,亦非明智的选择。

(2)以产品发放股息,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该产品销路不好,二是产品销路好。若为第一种可能,股东多不愿意接受;在第二种情况下,公司可销售产品后再发放股息。此外,由于各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多,各股东的具体需求差别较大,发放产品股息难以为他们所接受;而其他财产,如固定资产等根本不能用于股息的发放。

2.负债股息

负债股息是指以应付票据或公司债券支付股息的一种分红方式。在公司采用固定股息额政策的前提下,基于股息的刚性,公司不得不维持发放现金股息。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可能暂时又缺乏足够的现金用于发放股息。此时,为了满足股东的分红愿望,理论上可以采用负债股息方式。现实中,各公司很少运用这一分红方式。因为,公司如暂时缺乏现金发放股息,可待现金充裕时再另行发放 (法律并未规定公司发放股息的时间)。

(三)股票股息

我国上市公司经常采用股票股息这一分派方式,由于它不会影响现有股东的控股权,对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将始终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分红方式。

1.股票股息

股票股息,又称红股,公司以额外的普通股作为股息支付给投资者。由于它既满足了公司股东要求发放股息的愿望,又能将可分配利润用于公司的发展。因而,这一利润分派方式经常为快速成长公司所采用。一般而言,股票股息不会增加公司股东的财富,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控股权,但会降低每股盈余EPS。

例10.4 2008年,天马公司的净利润为540万元。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10%和8%后,每10股普通股送红股3股 (注:过去每股分红0.3元)。送红股前,每股市价为13元;送红股后,每股市价为11元。送股前后公司的股东权益和EPS见表10.2。

表10.2 天马公司送红股前后的股东权益

2.股票股息的评价

对公司的股东而言,其价值可能在于:

(1)未来现金股息。若公司未来利润能维持在原先水平,股东将有可能分得更多的现金股息。例如上例中,2009年天马公司的每股盈余仍为0.367元,并发放现金股息0.3元/股,则2008年送股前的股票可分得现金股息0.39元/股。

(2)即期资本利得。发放股票股息后,股票价格可能会上升 (填权),也可能会下降(贴权)。其升降取决于许多因素,如红股的相对比例、证券市场是牛市还是熊市等。只要股票市价下降不多,其股票总值就可能增加。本例中,送股后每股市价11元,相当于送股前每股市价14.3元,走出了填权行情。

对公司而言,其有利作用主要表现为:投资者可能认为公司有较多有利可图的投资项目,公司未来潜力很大。因此,有助于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发放股票股息,可能仅仅是由于公司缺乏现金,并没有获利能力较强的投资项目。

三、股票分割和股票回购

股票分割和股票回购不属于分红方式,但由于其实际效果类似于分红所产生的效果,故在此一并予以分析。

(一)股票分割

股票分割是公司迅速降低其股票市价的一种策略,其实际效果与公司发放股票股息相似。因而,常被认为是股票股息的一种替代方式。

1.股票分割

股票分割是指将公司面值较高的股票分拆为面值较低的股票。同股票股息相似,股票分割不会增加公司的股东权益,也不会改变其股权的构成,仅仅是增加了普通股的数量。但它与股票股息的不同在于,股票股息是股息的一种,需缴纳所得税 (目前,股票股息的计税依据为红股的面值,税率为20%),而股票分割不需缴纳所得税。公司进行股票分割的动机常常是为了降低其股票市价,提高其股票的流通性 (注:证券市场上存在一种未被证实的看法:若一股票的价格超过100元,即使其价值并未被高估,投资者在心理上也可能会认为其价格偏高,从而导致其投资者的数量大幅减少)。

上例中,假定2008年,天马公司董事会决定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每10股普通股分割为13股。股票分割前,每股EPS为0.367元,与发放红股前相同;分割后,EPS为0.282元,与发放股票股息后的EPS相同。分割前后的股东权益总额均为2800万元。

2.股票分割的评价

从股东的角度而言,其价值表现为:

(1)即期的资本利得。股票分割常常是一项 “利好”信息,意味着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的未来利润将大幅增加,从而导致分割后股价的下降幅度低于分割的比例,即上例中分割后的股票市价可能会高于11元。

(2)未来的现金股息。进行股票分割后,若公司将来发放的股息并未同比例地降低,从而使投资者实际受益,如每股分得现金股息0.39元 (参见对股票股息的评价)。

从公司的角度看,股票分割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公司将有很大的发展,未来的利润将大幅增加,但公司的形象归根到底取决于其未来的盈利水平。由于股票分割将使每股盈余EPS大幅度降低,若公司的未来利润并未上升,公司的股票反而可能从绩优股变为垃圾股,公司的形象将蒙受巨大损失。

(二)股票回购

公司进行股票回购与发放现金股息产生的结果很相似,通常认为是现金股息的替代发放方式。

1.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出于多种目的购回其流通在外普通股的行为,所购回的公司股票称为“库藏股”(注:库藏股是股东权益的减项,没有收益权)。若其目的为分配利润,则会被视作现金股息的替代方式。

当一个公司缺乏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资金过剩时,将这些资金发放给投资者是明智的选择。发放给股东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发放现金股息;二是股票回购,减少流通股数量。在不存在所得税的前提下,两种方式不存在差别。现实中,股息收入需缴纳20%的所得税,而股票的资本利得目前暂未征税,使得股票回购比现金股息对股东价值更大。

2.股票回购的评价

从股东角度看,股票回购有利有弊。其有利的一面表现为:一般投资者认为,只有公司管理层确信其股票价格被低估时,才会采取回购行动。因此,投资者多视回购为 “利好”信息,从而导致股票价格上涨。其不利的一面是:若公司的回购出价过高,对剩下的股东不利。因为,如果一公司的股票交易并不活跃,回购大量股票可能会导致其股价被严重高估。当公司停止回购时,股价又会快速下跌,从而使剩下的股东难以享有回购带来的利益。可见,现金股息较为可靠,而回购带来的资本利得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

从公司的角度看,回购带来的利益可能是:

(1)公司可在短时间内大幅度调整其资金结构,特别是资产负债比率过低时,可迅速使其资金结构趋向合理。

(2)保持过剩资金的灵活性。公司的过剩资金既可用于发放现金股息,又可进行股票回购。若公司认为其资金过剩只是暂时现象,采用股票回购方式较为适宜。因为公司需要资金时,可将库藏股重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而发放现金股息,不仅需重新筹措资金,同时由于股息具有刚性 (即只能增加、不能降低),导致公司未来发放现金股息的压力增大。

其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

(1)回购可能表明公司缺乏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公司未来的发展可能较慢,这对投资者而言是一项 “利空”消息。

(2)回购还可能被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视为操纵股价,从而招致极严厉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因而,股票不宜直接在证券市场上购回。相应地,采用直接出价从其股东手中购回的方式,能有效地避免这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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