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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规则的含义和功能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减损规则的含义减损规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损害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受损害方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1]减损规则直接影响受损害方可获得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由此可见,美国法对减损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减损规则的含义

减损规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损害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受损害方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1]减损规则直接影响受损害方可获得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该规则意味着受损害方在对方违约时不能坐视损失扩大,而应积极采取措施以减轻损失。减损规则是英美普通法发展起来的一项古老原则,目前已经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判例所承认和采纳。

在英美法国家,受损害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违约损害的最小化,这是一条经过几百年沉淀下来的普通法古老规则。[2]英国法中的减损规则的内容大概包括: 第一,受损害方不应以不合理行为来扩大自己的损失; 第二,受损害方通过合理措施可以避免的违约损失不能获取赔偿。如果受损害方事实上避免或减轻了由违约方造成的损失,他不得对所避免了的损失获取赔偿; 第三,受损害方因采取合理措施减轻违约损失所遭受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3]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5节第2款规定: “卖方违约时买方不得获取通过补进货物或其他办法能合理避免的损失补偿。”此外,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0条规定: “(1)除非如第(2)款所述,受损害方在不承受不合理的风险、负担或屈辱的前提下本可以避免的损失不得获取赔偿。(2)在受损害方业已为避免损失作出合理但不成功的努力的限度内,其获取的损害赔偿并不受第(1)款所述之限制。”第336条规定: “当一方违约时,合同另一方有减轻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义务,但法律并不要求该另一方在减轻损失时冒过大的风险。”由此可见,美国法对减损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特别强调,受损害方没有任何义务为了减轻损失而冒太大商业风险或者蒙受过度屈辱或者对第三人提起一项既复杂又困难的诉讼。

在大陆法中,一般没有法律条文专门规定受损害方减轻损失的义务。在德国,减损义务是作为与过失相关的问题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254条,即“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共同过失的,应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损害赔偿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另一方造成的,来确定赔偿义务和赔偿范围。即使被害人的过失仅限于被害人对债务人既不知也不可能知的、造成异常严重损害的危险怠于提醒债务人注意,或怠于防止或减少损害时,仍适用前款规定。”法国法没有对减损规则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拒绝对因受损害方过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从而达到类似效果。

通过上述分析,减损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违约方违约并造成损失; 受损害方在当时情况下有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违约损失; 受损害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减轻违约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二)减损规则的功能

减损规则的功能可从社会角度和当事人角度予以考察。从社会角度看,减损规则发挥着一种重要的经济功能: 鼓励资源的有效配置[4],鼓励受损害方积极地面对违约行为,使违约损害最小化。简而言之,减损规则鼓励受损害方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减损规则的社会功能体现了法的社会价值,即法不仅在于防止和修补个人损失、纠正不公正现象,而且在于促进社会福利和整个社会共同繁荣。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减损规则是对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进行分配。在违约方违约之后,受损害方不管怎样都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违约损失,否则将承担不良后果。当然受损害方只需采取一些合理措施,例如替代交易、转销货物和停止履行。如果将采取的措施给受损害方带来极大不便,这一措施就不属于受损害方履行减损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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