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过失相抵规则的含义和法理依据

过失相抵规则的含义和法理依据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过失相抵规则通常是指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失时,法院可以减轻赔偿金额或者免除赔偿责任。过失相抵规则是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被国内立法和判例以及国际法律文本所确定。该说认为,过失相抵规则的法理基础是衡平观念及诚实信用原则。过失相抵规则确立了这种社会义务,从而促使受损害方积极注意保护其自身利益,以减少并预防损害发生。该说认为过失相抵规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发展,但与过错责任略有不同。

(一)过失相抵规则的含义

过失相抵规则通常是指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失时,法院可以减轻赔偿金额或者免除赔偿责任。过失相抵不是把违约方的过失与受损害方的过失进行抵销,而是把当事人的过错或其他可归责的事由按照客观化、定型化标准进行比较,以分配损害确定责任。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 “所谓过失相抵,不过为形容之语,其实为就义务者之过失与权利者之过失两相较量,认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1]过失相抵的效力对受损害方而言,表现为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对违约方而言则表示为其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过失相抵规则是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被国内立法和判例以及国际法律文本所确定。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对过失相抵规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他们认为该规则不仅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而且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如《德国民法典》第254(1)条规定: “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共同过失的,应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损害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另一方造成的情况,来确定赔偿义务和赔偿范围。”《瑞士债务法》第44条规定: “被害人对于发生损害之行为已予同意或可归责于被害人之事由对于损害之成立或扩大于以助力,或因而增加赔偿义务人之困难者,审判官得减缩赔偿义务或免除之。”《日本民法典》第418条规定: “债权人就债务不履行存在过失时,则由法院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及金额。”以及第722(2)条规定: “受损害方有过失时,法院可以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额。”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违约损害赔偿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因为英美合同法对引进过失相抵规则存在一定的障碍,正如英国学者弗姆斯顿所说: “比较过失在合同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完全清楚,问题之一是合同责任通常为严格责任,如果被告并无过错,他们的疏怠便不能同原告的过错进行比较。”[2]同时,具有过失相抵部分功能的减损规则十分完善。过失相抵规则在英美法中起初仅适用于侵权责任,但现代学说认为,对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3]

CISG、UPICC和PECL对过失相抵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呢? CISG并没有直接规定过失相抵规则,而只是间接提到,即CISG第8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这一条款虽然被置于免责的标题之下,但是与过失相抵规则存在密切联系,因为该条款为不履行方提供了一个免除责任的理由。对此, UPICC第7.1.2条作出类似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得依赖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如果该不履行是在由前者的作为或不作为或由其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所致的范围内。”以及第7.4.7条规定:“如果损害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由该方当事人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所导致,在考虑到各方当事人行为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金额应扣除因上述因素导致的损害部分。”同样, PECL第8: 101(3)条规定: “在因一方当事人自身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范围内,该方当事人不得援用第九章规定的救济。”PECL第9: 504条进一步规定: “在受损害方导致不履行方不履行或及其后果范围内,对于受损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不履行方不承担责任。”显然,这三个国际法律文本对过失相抵规则都作出相应规定,但存在一定的区别。

(二)过失相抵规则的法理依据

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依据何在? 对此学者提出不同观点,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 (1)公平正义说。该说认为,过失相抵规则的法理基础是衡平观念及诚实信用原则。凡及于自己故意或过失所发生损害,不可转嫁于他人,必须由本人负责。因为损害赔偿法律所要规范的是行为人只应对自己行为负责,而对于他人过失行为所发生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违反了衡平原则,且依诚信原则,为使债务完全履行,债权人亦有协助义务,若债权人因故意或过失使损害扩大,则为诚信原则所不许。[4]根据过失相抵规则调整受损害方有过失的事实可以实现法律对公平和正义价值的追求

(2)预防损害说。该说认为,作为社会成员,当事人不但不可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对他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且亦应负有保护自身利益的注意义务。对自己所尽的保护义务同样是一种社会义务。过失相抵规则确立了这种社会义务,从而促使受损害方积极注意保护其自身利益,以减少并预防损害发生。[5]

(3)保护违约方说。该说认为过失相抵规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发展,但与过错责任略有不同。过错责任以保护受损害方为基点,重点在于填补受损害方的损害,而过失相抵以保护违约方为基点,重点在于减轻违约方所负的赔偿责任。[6]

(4)效率说。法经济学派认为,在受损害方存在过失的场合,通过法院裁判减少损害赔偿金额,刺激受损害方尽可能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如此便以较小的费用换取了更大的利益,提高了效率。[7]

上述各学说都有其侧重之处和可取之处,但是笔者赞成公平正义说。其理由是,过失相抵规则是建立在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之上的: 既然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那么就不应该要求违约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否则等于把受损害方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给违约方承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