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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中常见的错误和舞弊形式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将不需要计算增值税的事项,如将包装物出租收入、企业运输部门对外运输的运费收入等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上述错误发生的结果会使国家税源流失或企业税负增加。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一般纳税人出具增值税发票,为其偷漏税款提供方便。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在日常工作中,各种税的错弊现象经常发生,因此,下面就是可能出现的错误和舞弊现象。

(1)应交增值税。

①应交增值税处理中可能存在的错误。

•将不应当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专门用于出租的包装物的进项税额、本应列入管理费用的进项税额(如非动力用电的进项税额)等作了抵扣处理。

•将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少计或不计销项税额,主要是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往往只按领用存货的账面成本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甚至不反映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将不需要计算增值税的事项,如将包装物出租收入、企业运输部门对外运输的运费收入等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 

•没有正确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事项,对企业存货发生的非常损失没有按规定同时核销相关的进项税额,或对企业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企业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的非常损失没有按所耗用的材料成本为基数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上述错误发生的结果会使国家税源流失或企业税负增加。

②应交增值税处理中可能存在的舞弊现象。

•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利用有业务关系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一般纳税人的名义从供货方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一般纳税人出具增值税发票,为其偷漏税款提供方便。

(2)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所得税的错弊形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降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逃税。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提供关联交易的计价方法,有些企业为逃避企业所得税,以低于成本价将产品销售给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关联企业,再由此关联企业以高价将此产品卖出,所产生的利润留在关联方,用以支付其不合理的费用,由此偷漏企业所得税。

②以白条充抵产成品库存逃税。企业为了降低赊销收入,避免这部分收入在货币回笼之前提前缴纳各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就采取赊销产品不出库,虚拟库存的方法逃避企业所得税。目的是向免征企业所得税地区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逃税。企业利用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向国家批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区投资兴办全资子公司,并将自产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其全资子公司,再由全资子公司以市场价格向社会销售,由此形成的利润除部分返回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收益照章纳税外,剩余利润继续留在全资子公司享受免税待遇,投资企业年终并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此逃避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的错弊形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住宅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②房地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③代收费用计入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④虚列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⑤扩大开发项目成本费用。

•虚开材料发票。

•以预算发包价格计入工程成本。

⑥拖延清算时间递延纳税。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钻《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空子,迟迟不进行决算,或留下一两套尾房,致使整个项目不能决算,逃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商铺自营自用逃避纳税。将开发的高增值率的部分房地产,如商铺、车库等,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由于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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