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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充满创新活力的竞争机制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电信市场,因在增值服务领域竞争已非常充分,所以,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充满创新活力的竞争机制方面,关键是国家要在降低基础服务领域门槛,尤其是在降低本地网市场门槛方面要有所作为。变换电信公司而不能携带电话号码,会极大地限制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在规制目标上,应将促进电信市场有效竞争作为规制的最高目标。

在中国电信市场,因在增值服务领域竞争已非常充分,所以,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充满创新活力的竞争机制方面,关键是国家要在降低基础服务领域门槛,尤其是在降低本地网市场门槛方面要有所作为。在本地网市场上,通过本地网电信运营商的竞争,优化配置本地网资源,提高运营效率,促进本地电信网的繁荣和发展,改善服务和通信质量,从而使本地网用户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的,就是有效竞争。目前的核心问题是: 营造怎样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格局,才能使本地网竞争成为有效竞争? 基于本地电信网较强的自然垄断属性,可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建立充满创新活力的竞争机制,实现本地网的有效竞争:

1. 要在法规上明确,对南联通、北电信与当地主导运营商竞争的基础条件——网间互联方面实行准对称规制,并特别规定主导运营商必须履行的义务。南北拆分时,允许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网通集团各自在对方区域内经营本地固定电话等业务,双方相互提供平等接入等互惠服务,此为“对称规制”。实践表明,双方虽然签署了互联互通协议,但保证不了互联互通,恶性事件接连发生。在本地电信竞争中,所有的网络运营商都有互联的义务,但强调在位主导运营商的互联义务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2. 运用经济手段激励本地网主导运营商,使其具有主动进行互联互通的激情,把提供网间互联作为一项业务来经营。互联费用是互联中的焦点,它直接关系到互联双方的经济利益,若互联费用过高,就会阻碍竞争者的接入,若互联费用过低,又会伤害作为互联的提供方——主导运营商的互联积极性。为了实现竞争,又不伤害互联的提供方,主管部门需要在双方的利益上寻找平衡点,制订合理的互联费用。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确定合理的互联价格,以促进互联各方的互联积极性。电信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协议,必须明细到具体的操作细节上。在互联互通中,固网主导运营商的最优策略是接受,固网新进入者的最优策略也是接受,双方在相互获得由于合作带来的利益之后,将会是双方的网络实现全面的互联互通,实现双赢。

3. 在条件成熟时,实行通信管线纵向分离,使通信管道成为新产业。从我国本地电信竞争的实际看,对本地电信新进入者来说,其进入市场展开竞争的根本障碍其实不是主导运营商的网络规模,也不是铺设网络所需要的庞大设备投资,而是主导运营商对通信管道的垄断。管线合一的制度安排不改变,我国存量通信管道闲置与增量需求无法满足并存的矛盾就会继续存在。而且,这一矛盾将随着新增通信管道的建设而扩大和蔓延,并对本地电信竞争造成实质性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新进入者就只能通过重新掘路自建或采取架空线缆的方式来提供电信服务。从有利于电信竞争和资源配置角度看,符合国情的选择应是管线纵向分离,使城市通信管道成为一个独立的新产业,即把通信管道与通信网络纵向分离,使之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由专门的通信管道公司建设和经营。

4. 实行号码携带制度。目前电话号码的不可携带,是指当电话用户变更运营商时,其电话号码亦须作相应变更,这将会妨碍主导电信运营商的已有用户放弃主导电信运营商而成为新兴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变换电信公司而不能携带电话号码,会极大地限制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对于某些商业用户而言,他们对电话号码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若变更电话号码,就意味着可能损失一部分既有客户。这样的商业用户往往不愿意因为改变电信公司而放弃其电话号码,即使其他电信公司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5. 建立公正的电信业规制机构,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要建立公正的规制机构,就必须保证其组成成员的中立性。所以,工业与信息化部应大力吸收经济学家、法律专家和通信技术专家加入。同时,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还应加快《电信法》的制定工作。《电信法》应对规制机构的组成原则、规制内容、规制目标作出明确规定。在规制目标上,应将促进电信市场有效竞争作为规制的最高目标。在规制机构的组成上,应强调规制机构成员的中立性和广泛的代表性。[1]

[1] 柳思维,李荣华. 本地电信网自然垄断的弱化及竞争有效性研究[J]. 宏观经济研究,2007 (2): 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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