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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类型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办学校举办主体以及创办时经费来源的不同,我国的民办学校主要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其中浙江树人大学即是由浙江省政府批准、省政协牵头、依靠省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一所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学校举办主体以及创办时经费来源的不同,我国的民办学校主要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6]

1.个人独资办学型

该种形式的学校,其举办资金以及学校初期基本建设资金、设备购置费等,主要依靠举办者个人直接投入或自行筹集解决。此类学校举办者往往既是投资者又是管理者,存在严重的家族化管理倾向,尚处于自然人治理的状态,缺乏法人治理。

2.股份合作办学型

该种形式的学校,一般是参照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做法,由若干举办者共同出资举办,各自按照协议约定认缴出资,并凭借所持“股份”参与学校管理。

3.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办学型

此类学校,是由一些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投资举办的学校,带有明显的投资办学特征。此类学校一般集中在民办高校领域,具有投入资金大、起点较高、发展较快、法人治理机构较为复杂等特征。典型的如四川托普集团在浙江绍兴、江苏苏州、上海浦东分别投资兴办的三所高职学院。

4.国有企业投资办学型

此类学校多见于与公立普通高校(一般为部属重点高校)合作举办的独立学校。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办者)与社会力量(合作方)合作举办的,主要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由于政府规定,此类教育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并且能够独立开展教育教学,独立进行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等,故取名“独立”学院。如东北财经大学金桥商学院、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大连理工城市学院等。

5.社会团体办学型

此类学校往往是由具有办学传统或一定政治资源的社会团体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如被外电称为“新中国出现了第一所私立大学”的上海工商学院,就是由中国民主建国会上海市委员会与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举办的一所民办大学。

6.民办公助型

此类学校是由民间组织或个人从事民办高等教育活动,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特殊政策扶持的学校。典型的如浙江树人大学和北京城市学院。其中浙江树人大学即是由浙江省政府批准、省政协牵头、依靠省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一所民办学校。学校虽然自筹办学经费,但每年省政府要给予该校3000万—4000万元不等的财政资助,其教职员工也被纳入事业单位编制

7.公办高校(学校)转制型

此类学校多由原来的公立学校或行业所属学校成建制或部分改组而设立。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学校资产属于国有,但学校体制转为民营;二是国有资产民营化,学校完全转制为民办学校。典型的如齐齐哈尔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浙江万里学院。

8.滚动发展办学型

此类学校的特点在于学校办学初期只有少量投入,主要依靠学费积累逐渐投入、长期滚动发展而形成。

9.社会捐资办学型

此类学校主要是依靠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资设立的学校。典型的如广东培正学院、福建仰恩大学以及上海杉达学院等。捐资助学型是国外私立学校的一种重要形成方式,但在我国由于捐赠文化、捐赠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制约,此类学校在我国民办学校中所占比例并不大。[17]

10.中外合作办学型

此类学校未被纳入到《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与规范的范围,而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来加以规范。目前在我国大约有近千家中外合作的高等教育机构,由于主要采取课程合作的形式,在组织形态上基本属于公立高校之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教育机构中,由于采取合作办学的方式,学校举办资金主要不是来源于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因此,本质上也属于民办学校的范畴。

【注释】

[1]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5.

[2]宁本涛.中国民办教育产权研究[M].济南:齐鲁书社,2003:51.

[3]Adolf A.Berle,Gardiner C.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M].New York:Macmillan,1933:90.

[4]陈磊.民办高等教育研究[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1—2.

[5]杜琳娜,胡琼海.民办教育法治化的观念环境问题探讨[J].辽宁教育研究,2005,36(1):22.

[6]胡卫,丁笑炯.聚焦民办教育立法[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330—340.

[7]袁征.公立还是私立:民办学校不可回避的原则性问题[J].广东社会科学,2006,32(4):107—112.

[8]John E.Chubb and Terry M.Moe.“Politics,Markets,and the Organization of Schools,”Elchanan Cohn(ed.),Market Approaches to Education[M].Oxford:Elsevier Science,1997:275—303.

[9]柯佑祥.适度盈利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4.

[10]《民办教育促进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省称,后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11]袁征.公立还是私立:民办学校不可回避的原则性问题[J].广东社会科学,2006,32(4):106—112.

[12][美]D.布鲁斯·约翰斯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的财政与政治[J].李红桃,沈红,译.比较教育研究,2002,51(1):26—30.

[13]Barnett R.Realizing the University in an Age of Super Complexity[M].Buckingham:Open University Press,2000:37.

[14]喻凯.模糊的英国大学性质:公立还是私立[J].教育发展研究,2008,36(14):89.

[15]有学者认为界定民办教育的关键在于确定民办教育的根本特征。民办教育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个是举办主体特征。即民办学校是由民间举办,不包括官方和政府举办的教育机构。一个是管理主体特征。即民办教育应当是由民间机构经营管理的教育。一个是经费来源特征。即民办教育应主要利用民间资金而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教育。据此,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是指民间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并由上述有关组织或个人自行经营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笔者不赞同将管理主体作为民办教育的特征,因为决定一个机构性质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管理权或管理方式。如果按管理权的理论逻辑,那么大量捐资助学的学校,其一旦交由政府来经营管理的话,自然学校的财产所有制也发生了改变,学校就成为公办学校了,这显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另外,由谁管理,本是民办学校成立后的行为选择,不应作为界定民办学校的先决条件,管理权在本质上属于民办学校自治权的内在要求。参见:陈磊.民办高等教育研究[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57.

[16]董圣足.民办院校良治之道——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96—101.

[17]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一项调查,在民办教育的私人或法人投入中,90%的民办学校都是寻求营利和回报的投资,而仅有10%的属于非营利性、公益性的捐赠或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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