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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合作社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与政策选择研究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由于长期的小农经济思想以及农村人口教育的落后,导致我国的农业合作社一直呈现出小而分散的情况。这次法律的颁布对促进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本章通过对中国已有的农业合作社的调查,分析了农业合作社当前出现的问题和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使农业合作社能真正地为农民增收作出贡献。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民剩余产品的增加,农产品进入市场难的矛盾日益突出,经营规模狭小与日益扩大的市场之间的矛盾已成为阻滞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也是农民增收的主要障碍之一。农民收入低的这种状况不仅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带来了很多不好的负面效应,如环境恶化、城镇化带来的农民工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以及消费市场开发困难等。提高农民收入也因此成为“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提高农民收入一般有两种路径:一是提高农户的个人生产力,主要是通过向农户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增加其有效产出;二是提高农村的集体生产力,强化农户之间的协作并成立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全要素生产力。

目前,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即使是一些经济发展已经达到较高水平的国家,如美国和日本,这些国家的政府在农业的发展上都会实施一系列的举措,不仅可以让农业足以养活本国的人民,而且还可以出口农产品,为其从事农业的人民赚取更多的利润。从各国的农业发展经验看,成立各类专业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各国农民长期实践中发现的道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发展受到制约,小农经济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合作社的出现实现了单个农户无法实现的集体功能。当市场交易费用加大对农民不利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形成合作组织无疑是农民增收的一条出路。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单靠农民自己是不行的,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一般都受益于国家的扶持,国家不仅要通过立法、税收、财政信贷来帮助农民,而且要进行专业的教育和人员培训来扶持合作社。

在中国,由于长期的小农经济思想以及农村人口教育的落后,导致我国的农业合作社一直呈现出小而分散的情况。农户自发形成的农业合作组织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投资小、内部凝聚力不足、农产品的知名度不高、合作组织难以为继,政府部门对农业合作社认识不够、扶持不力,导致我国农业合作社在发展道路上存在诸多障碍。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合作社欠缺一个合理发展的制度平台,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管理,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我国政府认识到农业合作社对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后,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也于2007年5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于2007年7月1日同期实施。这次法律的颁布对促进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农民的组织化可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市场风险并提高农户在市场谈判中的地位,组织集体投资以增强农户投资能力,同时还大大降低外部主体获取农户信息或监督产品质量的成本,促进农户与外部市场的交易,从而增加农户收入。但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过度依赖政府、无法保证农民自愿原则、农业合作社辐射带动能力弱、资金短缺等问题制约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民增收。本章通过对中国已有的农业合作社的调查,分析了农业合作社当前出现的问题和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使农业合作社能真正地为农民增收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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