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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煤与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11月22日,××市××县××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45万元。9时31分,两人使用煤电钻打眼时,煤电钻电缆明接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瓦斯爆炸后,又连续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发生后,15人安全升井,16人被困井下。10时30分,煤矿向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一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擅自组织煤炭生产。

【案例一】

2009年11月22日,××市××县××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煤尘参与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45万元。

一、煤矿基本情况

××煤矿始建于1994年,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煤层不易自燃。该矿属整合技改扩能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万吨/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有效期。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11月22日早班,煤矿安排31人下井作业,其中辅助工14人,管理人员1人,采掘工16人。其中采掘工安排如下:-200m北大巷掘进4人、-200m水平3号上山采煤5人、-250 m北上山采煤4人、-285m采煤3人。当班未安排人员在-200m水平4号上山作业。

8时,安全员宋××等31名矿工陆续下井。安排在-250m采煤工作面2名作业人员擅自进入已停工停风22天的-200m水平4号上山采煤。9时31分,两人使用煤电钻打眼时,煤电钻电缆明接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瓦斯爆炸后,又连续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发生后,15人安全升井,16人被困井下。

事故发生后,矿长刘××带队下井开展自救,在-200m水平北大巷抢救出2名重伤人员,之后因带人进入回风巷搜寻其他被困人员,造成矿长等3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被困井下。10时30分,煤矿向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上级报告了事故情况,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成立了事故救援指挥部,在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的现场救援指导下,先后召请了县救护队、市救护队、矿业公司救护队、邻县救护队、省矿山救援基地等6支救援专业队伍。11时50分,县救护队首先赶到煤矿下井展开侦察、搜救工作,其他救援队伍相继赶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到25日17时50分,救护队在井下搜救出14名遇难人员,成功救出3名伤者(其中1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救援工作结束。此次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4号上山长期停风,导致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工人进入4号上山施钻时,煤电钻电缆明接头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瓦斯。瓦斯爆炸使巷道内堆积煤尘扬起,煤尘参与爆炸。违规串联通风,盲目施救,扩大了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一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擅自组织煤炭生产。二是技改期间,违反规定在技改区域组织生产。

2.煤矿采空区和盲巷管理不到位。

4号上山停止作业后,未及时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200m水平上山采空区未及时密闭,漏风严重。

3.通风管理、粉尘防治不到位。

一是-200m水平及以下违规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使用局部通风机送风时未编制安全措施,4号上山无风作业。二是没有清除巷道中的浮尘,没有撒布岩粉、大巷刷浆,没有隔爆设施。

4.井下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

-200m水平及4号上山有“鸡爪子”、“羊尾巴”的电缆明接头。

5.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

一是没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职的安全副矿长。二是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配备不足。

6.应急救援预案管理不到位。

没有按规定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煤矿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7.自救互救意识淡薄。

事故发生后,在专业救护人员未达到之前,矿工自救互救意识淡薄,未采取必要的自救和互救措施,导致人员伤亡扩大。

【案例二】

一、矿井基本概况

(一)白洞坪井概况

白洞坪井始建(硐探)于1983年4月。1988年8月因资金短缺、计划调整而停建。1993年恢复重建,1995年简易投产。2001年进行技术改造,2003年正式投入生产。“四证”齐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2万吨/年,2003年实际生产原煤1万吨,2004年元月至9月生产原煤1万吨。

1.矿井地质情况

矿井主采煤层为二迭系吴家坪组辰溪段VIII煤层。煤层单一可采,煤层厚0~2.4m,平均0.7m;煤层倾角为35°~42°,平均37°;属不稳定煤层。煤层无伪顶,直接顺为深灰色厚层状灰岩,底板为灰绿色铝土岩,老底为茅口灰岩。

井田内地层呈单斜构造,断层、褶曲不发育,仅见规模较小的岩溶陷落柱。矿井正常涌水量28.5m3/h,最大涌水量41m3/h,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矿井瓦斯等级,属低瓦斯矿井(2004年7月经张家界市矿山救护队鉴定)。煤层无自燃倾向性,煤尘具有爆炸性(1996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煤矿煤尘检验站鉴定)。

2.矿井开采情况

矿井采用平峒开拓,主平峒标高+340m,风井平峒标高+540m。主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沿煤层布置。现主要开采+340m和+540m标高以内煤层。2004年,因采区接替未跟上,矿井以回收残煤为主,采用沿煤掘巷探煤,遇煤层可采,便用局部通风机送风“葫芦式”采煤。

工作面采用手镐落煤,采落煤炭自溜到运输大巷装车,人力推车运出井口。工作面采用木材点柱支护和留设煤柱管理顶板,支柱一般不回收。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主要通风机工作方法为抽出式。主要通风机型号为YBF一№7.1型(轴流式),电机功率为5.5kW,无备用通风机。矿井总风量为280m3/min。事故发生时主要通风机已停止运行,采用自然通风。

(二)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于白峒坪井+340运输大巷950m处的一号上山东三平巷残采工作面(矿称复采工作面)。2004年7月在一号上山东二平巷开切时煤层不可采,采用上山探煤,从二平巷向上探至60m处遇溶洞(陷落柱),过溶洞后继续向上探至东三平巷水平以上,煤层由薄变厚,开始回采,工作面向左右扩张,到发生事故时止已形成一个长100m、宽约10~18m的倒葫芦型采空区(距离+340运输大巷210m),采出原煤千余吨。采落的煤炭采用人工攉入搪瓷溜槽内,再经上山自溜到+340m运输大巷装车运出。

该残采工作面没有编制作业规程,也没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在二平巷以下有溜煤上山和通风行人上山与+340m运输大巷相通,其他再无安全出口。二平巷以上溜煤与通风行人共用一条上山,该段上山断面低矮狭窄,铺有搪瓷溜槽和风筒,局部地段行人相当困难。

工作面采用一台2.2kW局部通风机配直径300mm风筒经溜煤上山送风采煤。局部通风机安装在兼作回风的东二平巷内,打循环风。工作面采用一班制作业,局部通风机由采煤队长负责管理,工人下班时局部通风机停开,上班时才启动送风。事故发生时,工作面再无其他电器设备。

矿井没有配备有资质的专职瓦斯检查员。一号上山东三平巷残采工作面瓦斯检查工作由队长王某某兼职(其他采掘工作面也是如此),没有配备瓦斯检查手册,工作面没有瓦斯记录牌板,瓦斯检查结果由王某某每隔3~4天向白洞坪井主要负责人钟某某口头报告一次。该残采工作面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没有检查瓦斯,事故发生的前一天工作面作业人员就已发现空气很不好,感觉头昏脑涨。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4年10月25日8时,白洞坪井采煤队队长王某某等10人从主平峒入井,按照分工,五人负责在一号上山东三平巷上部残采工作面挖煤,王某某负责在东二平巷以下的溜煤上山扒煤,四人负责在溜煤上山下部运输大巷内装车并将煤推出井口。12时许,正在溜煤上山扒煤的王某某突然听到一声巨响,伴随着一股强烈的冲击波从上往下袭来,预感到可能出事了,往上爬了一段,因空气不好,便迅速撤退,在运输大巷赶上向外推车途中的陈某等四人,说:“上面(指一号上山东三平巷上部的残采工作面)灌倒风了,有一股大风下来,把风筒炸(破)了,(我)往上爬了一段有臭味,不能上去”,并邀陈某与他一起查看究竟,要其他三人出井向矿负责人报告。

约13时,矿领导接到报告后,来到白洞坪,与徐某某、熊某某等人一起下井。13时30分,矿领导等人爬到二平巷,发现安装在东二平巷的局部通风机已停,风筒也炸烂了。便重新接上风筒,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然后,继续往上爬,爬了一段,感觉可能出事了,便安排熊某某出井报告区长。矿领导等一行三人往上爬到溶洞处,看见两人坐在那里休息,面色不正常。矿领导见此,感觉事态严重,又一面安排徐某某出井喊人并带风筒入井抢救,一面邀李某某与他一起再往上爬一段查看情况。当两人从溶洞处往上爬了30多米时,已感头疼、恶心,呼吸困难,便下撤到溶洞处休息,等待救援。

约14时,熊某某、徐某某先后跑出井,将井下情况报告副区长。副区长一面组织人员和准备风筒,一面电话向区长报告(电话记录显示,时间是14时18分)。区长接到报告,立即电话向副矿长宋某报告,宋某通知救护队及矿有关领导和科室人员参加抢救。

副区长给区长打完电话,便带领20多人(均未携带自救器),每人背一节风筒入井抢救。抢救人员到达一号上山二平巷后(当时抢救人员没有意识到工作面发生了爆炸事故,没有检测CO),副区长与先前到达的钟某便安排在场人员沿溜煤上山依次往上传、接风筒(局部通风机开着)通风。随后下井的张家界市矿山救护队(驻分水岭矿区,由分水岭煤矿代管)队长余某(当时未戴呼吸器)和小溪井瓦斯检查员王某赶到现场。瓦斯检查员王某越过人群爬到最前面检查瓦斯,余某指挥接风筒。当把风筒接到溶洞以上90m处(残采工作面下部边沿)时,余某问王某瓦斯情况,王某回答说:混合气体还不高,只有3%,再接一节风筒。约14时30分,随后赶来的安全监察科陈某爬到了余某下面,感觉空气不好,对上面的余某喊:“老余,有问题,快撤!”余某回答:“是有问题,快撤!”正当这时,前面的王某因中毒支持不住而晕倒。王某后面的罗某见此,上前几步,伸手去拖,还未拖动,也晕倒在地并自行滑落下来。由于上山中人比较多,在撤退、救人和被救的过程中,出现了相互拥挤、践踏的混乱局面,处于上山上部的大部分人先后中毒或晕倒。一人在撤退途中,为避免上部废气大量排出,同时估计上面的人都撤下来了,便将向上面供风的风筒从中切断。随后赶来的3名救护队员(佩戴呼吸器)逆人流而上,在其他抢救人员配合下,将上面已经晕倒的人员陆续拖抬到空气较好的巷道内。中毒人员经过自救和互救,大部分撤到安全地点,并先后把中毒严重的8名抢救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处于上山最上部(残采工作面下部边沿)的两人当场中毒死亡。

在抢救事故的同时,14时51分,矿长滕某接到事故报告,立即赶到白洞坪井组织指挥抢救。16时50分,滕某得知事态严重,紧急成立事故抢救指挥部,同时电话向市安监局副局长报告。

26日1时,常德市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常德救护队”)经常德办事处召请,赶到现场。2时30分,常德救护队6名队员第一次下井侦察,到达残采工作面下部边缘(未检测CO),发现遇难者两人,并于10时34分将其中一人运出井口。10时45分,鉴于常德救护队员体力消耗过度无力连续作战,抢救指挥部决定,召请湖南省煤炭坝能源有限公司救护大队(以下简称“煤炭坝救护队”)增援。20时40分,煤炭坝救护队到达现场。23时15分,煤炭坝救护队员下井侦察(在溶洞以上10m处检测CO为0.04%),由于巷道矮小,上行难度相当大,仅到达溶洞以上40m处便撤回。

27日12时,煤炭坝救护队依照救援方案,在矿方工人的协助(帮助运送呼吸器)下,到达残采工作面下部边缘,并于17时30分将另一名遇难者运出井口。

27日晚至29日,根据侦察检测发现CO浓度严重超标,抢救指挥部组织煤炭坝、常德、张家界三支救护队,在矿方工人的配合下,通过打密闭、设风障、加大局部通风机功率、更换风筒等方式,增加灾区供风量、强排灾区CO等有毒有害气体,克服重重困难,于29日16时将其他5名遇难者运出井口,抢救工作结束。

三、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工作面有效风量严重不足,导致瓦斯聚积并达到爆炸界限。①向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功率小(2.2kW),供风距离远(258m),风筒出口风量小,且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停工时停风),未能及时将工作面瓦斯排出;②向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置于回风流中,循环送风,致使工作面瓦斯聚积。

(2)工作面煤层倾角较大,煤质松软、干燥,在挖煤、攉煤和溜煤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煤尘,而工作面又无防尘供水管路,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造成工作面及溜煤上山煤尘飞扬与堆积。

(3)工作面作业人员在支架时,手镐或斧头与岩石相撞产生火花,引燃聚积的瓦斯,瓦斯爆炸后引爆飞扬中的煤尘。

(4)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现场人员盲目组织施救,扩大事故。

2.间接原因

(1)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①没有配备专职瓦斯检查人员,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工作由采煤队队长兼职,且兼职瓦斯检查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②事故工作面没有瓦斯记录牌板,兼职瓦斯检查员没有配备瓦斯检查手册,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没有检查瓦斯,瓦斯报表由队长每3~4天口头报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一次。

③矿长、技术负责人及工区主要负责人没有及时审阅瓦斯检查日报表。

(2)自救互救

①矿领导安全意识淡薄,没有要求下井职工佩戴自救器。

②下井职工自救互救能力较差,导致出现伤亡事故。

③瓦斯检查专职人员业务不熟练,未能按规程规定及时检查现场瓦斯并上报。

④事故抢救现场人员互救意识不强,在没有查明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的情况下,随意改变通风方式。

(3)没有严格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职工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辨识不清,缺乏自保互保能力。

(4)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张家界市煤炭管理部门今年以来尚未对白洞坪井进行过一次安全检查,监管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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