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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社和网点的区别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旅行社在现代旅游业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设立一家旅行社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 包括从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到旅行社设立的基本程序。为此, 我国对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根据规定, 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并持有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旅行社在现代旅游业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可以说, 没有旅行社业就没有旅游业的繁荣。 设立一家旅行社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 包括从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到旅行社设立的基本程序。 此外, 旅行社还需考虑如何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 进行科学化网络布局, 以及如何在大街小巷设立自己的服务网点, 才能将企业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位潜在的客户。 通过本任务的学习, 可以了解相关法律、 条例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及旅行社设立的基本程序的具体规定, 同时

也可以熟悉旅行社分社与服务网点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1) 认知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2) 熟悉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程序;

(3) 掌握申请设立旅行社分社与服务网点的条件与程序。

2009年2月20日, 时任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550号令, 公布了 《旅行社条例》, 该条例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旅游局2009年4月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些法律、条例成了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进行监管的法律和法规依据。 旅行社设立的条件也在其中体现。

一、 内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旅行社条例》 对我国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划分: 一是所有旅行社都具有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权, 都可以经营以上两种业务; 二是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根据 《旅行社条例》 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申请设立旅行社,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 或者申请租用的、 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2)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 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 传真机、 复印机。

(3) 具有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 需要交纳法定数额的注册资本

在我国设立旅行社, 无论是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还是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 一律缴纳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旅行社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 其从业人员应有广博的知识和较高的文化素质。 为此, 我国对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根据规定, 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并持有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旅行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 必须经过培训考核, 持证上岗。 凡是不具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人员, 不得担任旅行社的中高级管理职务。 另外, 旅行社 “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 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五) 需要交纳法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以上是我国对于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条件的相关规定。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经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并获批准时, 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 只需在已经缴纳的20万元质量保证金基础上, 再增存120万元质量保证金即可 (即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共需存缴140万元质量保证金)。

【知识链接】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设立旅行社的有关法律规定

1.申办者的从业经验

例如, 美国要求旅行社申办者具有4年的票务代理经验; 新加坡则要求旅行社的申办者具有3年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2.法定的注册资本

例如, 新加坡的 《旅行社法》 规定, 旅行社必须具有10万新加坡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日本的 《旅行社法》 规定, 一般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日元,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为300万日元, 其他营业所为15万日元。

3.营业保险金

中国台湾地区的 《发展观光条例》 规定, 旅行业必须照章缴纳保证金, 其金额为综合旅行业新台币600万元, 每一分公司30万元; 甲种旅行业150万元,每一分公司30万元; 乙种旅行业60万元, 每一分公司15万元。

4.双重注册制度

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之前, 首先获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如日本、 泰国等。 此外, 有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 美国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还要求旅行社必须加入某个行业组织方可经营。

资料来源: 徐云松.旅行社经营管理.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二、 外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2009年颁布的 《旅行社条例》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删除了2001年修订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时规定的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实行国民待遇。 《旅行社条例》 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根据该条例, 外商投资旅行社除了不能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外, 在设立条件方面与设立内资旅行社所必备的条件完全相同。

【知识链接】

解读新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核心内容: 旅行社设立有什么条件和程序? 新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做出规定。 旅行社要有经营场所、 营业设施、 注册资本、 管理人员和导游, 以及其他条件。

【法条】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 招徕、 组织、 接待旅游者, 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设立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旅行社业务有其特殊性:

第一, 旅游是前往异地的活动, 具有人身依附性, 涉及食、 住、 行、 游、购、 娱等环节, 旅游者由于对环境陌生, 甚至语言不通等, 对旅行社具有高度的依赖性。

第二, 旅游产品和服务具有无形性, 对旅游目的地的相关信息掌握程度上,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存在着不对称, 需要可以保证诚信的条件。

第三, 与实物消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特点相比较, 旅游服务消费的特点是先付费, 后服务, 旅游者预先缴纳旅游团费, 随后再接受旅行社安排的相关服务。 如果旅游者对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不满意, 其讨回所交款项、 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较大。

第四, 相对于其他行业, 旅行社业所需的固定资本较少, 即旅行社的资产有限。 旅行社经营中一旦发生意外, 如破产、 交通事故等, 旅行社资产即使全部变现, 也常常无法弥补旅游者的实际损失。 如果是境外旅游、 野外探险旅游等项目, 旅游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对旅行社的依赖程度更高。

1985年以来, 国务院先后颁布的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和 《旅行社条例》 都规定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本条规定是对这项旅游业施行多年、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的法律确认。 境外旅游业发达国家或地区也大多对旅行社业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例如日本、 新加坡、 法国、 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等; 美国有19个州以法令的形式确立了旅行社市场准进入制度。

资料来源: http: //www.lawtime.cn

三、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基本程序

根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旅行社业务属于特种行业, 在旅行社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前, 需经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此旅行社申办者应首先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获得批准后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 申请营业许可

根据 《旅行社条例》 规定, 申请设立旅行社,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 设立地址、 企业形式、 出资人、 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申请人、 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 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旅行社时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1) 普通旅行社。

普通旅行社是指非股份制旅行社, 其章程主要包括:

①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设立方式和经营方式。

②旅行社的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③旅行社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④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⑥劳动用工制度。

⑦章程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

(2)股份制旅行社。

股份制旅行社章程除了应具有普通旅行社的章程的各项外内容, 还须包括:

①旅行社注册资本、 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 权利和义务。

③董事会的组成、 职权、 任期和议事规则。

④利润分配办法。

⑤旅行社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⑥通知和通告办法。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 验资方式。

旅行社应通过下列三种方式之一进行验资:

①银行。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

(2) 验资程序。

①旅行社申办人将货币资金汇入到有关银行、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所指定的账户上。

②由该机构出具书面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凭证的复印件或验资报告。

③申办人将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送交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5.经营场所的证明

旅行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旅行社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 (含一年) 的租房协议。

6.营业设施、 设备的证明或说明

旅行社应提供属于其自有资产的经营设备证明, 包括投资部门出具的经营设备使用证明或商业部门开具并具有申办人或该旅行社名称的发票、 收据。 其中国际旅行社须提供: 传真机、 直线电话机、 电子计算机和业务用汽车等经营设备的证明; 国内旅行社须提供: 传真机、 直线电话机、 电子计算机等经营设备的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设立旅行社,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 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同意设立的, 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章程, 合资、 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 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二) 进行注册登记

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 内资旅行社申办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旅行社申办者持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案例分析题】

北京整治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

为规范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经营行为, 从2013年4月下旬开始, 北京市旅游部门对全市1851家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清理整顿。

北京市旅游委分别与海淀区、 延庆县、 怀柔区、 密云县等16个区县旅游委及相关部门, 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了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登记备案情况、 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证照及名称情况、 旅游合同签订和管理情况、 杜绝挂靠经营行为情况等。

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部分旅行社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旅游合同签订及管理不规范, 未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 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 服务网点名称标牌不规范, 部分旅行社门市部或服务网点未备案, 停业后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等。 检查人员依法分别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下达整改通知书、 停业整顿通知书、 实行挂销账和定期复查的处理决定。

问题: 北京市旅游部门为什么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整顿? 依据是什么?

资料来源: http: //www.cnta.gov.cn/html/2013-6/2013-6-27-15-22-04531.html

四、 申请设立旅行社分社与服务网点的条件与程序

旅行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 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在我国, 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需遵守 《旅行社条例》 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旅行社与旅行社分社之间是设立与被设立的关系, 旅行社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分社是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不具备法人资格, 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 《旅行社条例》 规定的经营活动, 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 由设立社承担。 另外,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设立条件

(1) 分社的营业场所。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 或者申请者租用的、 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 分社的营业设施、 设备。

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 复印机,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 分社的名称。

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 分社所在地地名和 “分社”或 “分公司”字样。

(4) 增存法定额度的质量保证金。

新的 《旅行社条例》 取消了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即旅行社设立分社无须增加注册资本。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只需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具体见表2-1。

表2-1 我国旅行社交纳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数额简表

2.旅行社分社的备案登记程序

根据 《旅行社条例》 的相关规定,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 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 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分社的 《营业执照》。

(3) 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分社备案后, 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根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 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 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旅行社服务网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旅行社的门市部。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 不得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活动。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 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1.设立条件

根据 《旅行社条例》 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

(2) 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场所的营业面积和营业设施应当满足营业需要,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3) 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为 “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注册地地名+门市部”。

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程序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 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服务网点的 《营业执照》。

(3) 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服务网点备案后, 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服务网点的管理, 对服务网点实现统一管理、 统一财务、 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业务示例】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分社与服务网点备案登记事项的规定

一、 旅行社分社的备案登记

(一)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

1.设立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 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并应当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设备, 至少包括: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 复印机、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旅行社分社名称应当为 “设立社名称+北京分社 (或北京××分社)”。

4.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其旅行社分社 《营业执照》 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中的业务经营范围, 应当标明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 组织、 接待业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旅行社分社 《营业执照》 中的经营范围和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中的业务经营范围, 应当标明为 “国内旅游、 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 组织、 接待业务”。

根据国家旅游局 《关于实施 掖旅行社条例业 和 掖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业 有关问题的通知》 (旅监管发 也2009页 231号) 第三条, 在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 其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相应分别为2.5万元、17.5万元。

(二) 旅行社分社的备案登记程序

1.旅行社设立分社的, 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领取 《营业执照》, 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区县旅游局备案。

2.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1) 设立社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副本和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

(2) 分社的 《营业执照》 副本。

(3) 分社负责人员的履历表 (表2-2) 和身份证明。

表2-2 负责人员履历表

(4)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5) 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6)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表2-3)。

(7) 设立社与分社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表2-3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三) 发放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区县旅游局受理旅行社分社备案时, 对符合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和国家旅游局 《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 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旅监管发 也2009页 215号) 规定的, 向设立社发放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对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旅行社改正后, 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 通知进行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 旅行社服务网点 (门市部) 的备案登记

(一) 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条件

1.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

2.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场所的营业面积和营业设施应当满足营业需要, 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3.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为 “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注册地地名+门市部”。

4.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 《营业执照》 中的经营范围和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中的服务范围, 应当标明为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 咨询服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 《营业执照》 中的经营范围和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中的服务范围, 应当标明为 “国内旅游、 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 咨询服务”。

(二)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程序

1.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 应当持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 副本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领取 《营业执照》。 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旅游局备案。

2.服务网点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1) 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2) 服务网点的 《营业执照》 副本。

(3) 服务网点负责人的履历表 (表2-2) 和身份证明。

(4) 服务网点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 (表2-4)。

表2-4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

(6) 设立社与服务网点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 发放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区县旅游局受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时, 对符合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和国家旅游局 《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 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旅监管发 也2009页 215号) 规定的, 向设立社发放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对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旅行社改正后, 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 通知进行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 旅行社现有服务网点重新备案登记工作

1.旅行社现有服务网点 (门市部), 需到各区县旅游局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并领取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旅行社现有服务网点的设立条件、 备案登记程序同新设立服务网点, 但需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备案登记。

3.对旅行社现有服务网点为独立法人机构的, 如继续从事旅行社服务网点业务, 应当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为非法人机构后, 再办理服务网点备案登记有关事宜。

三、 旅行社分社、 服务网点的管理

1.旅行社分社、 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所属地区县旅游局的监督、 检查和管理。

2.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 应当在北京市的行政区域内。 服务网点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

3.旅行社设立的分社、 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 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 规定的经营活动, 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 由设立社承担。

4.旅行社应当与其分社、 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加强对分社、服务网点的管理, 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 财务、 招徕、 接待制度规范; 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财务、 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5.旅行社分社、 服务网点应当将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与 《营业执照》 一起, 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6.旅行社分社、 服务网点撤销的, 旅行社应当及时将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交发证的区县旅游局销毁。

资料来源: http: //www.bjta.gov.cn/index.htm

【案例分析】

2011年西安某旅行社违规设立分社案

案情简介:2011年3月7日, 西安某旅行社在杨凌示范区工商局注册, 工商执照登记名称为 “西安某旅行社杨凌高新区营业部”, 未向杨凌示范区旅游局备案就经营旅游业务。2011年6月22日, 西安某旅行社 “杨凌营业部”更名为西安某旅行社 “杨凌分社”。 期间, 杨凌示范区旅游局多次要求该分社提供备案资料, 但该分社一直未予备案。

处理:2011年9月21日, 陕西省旅游局对杨凌示范区进行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检查时, 发现该分社经营手续不全, 未取得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违反了 《旅行社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 陕西省旅游局依据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西安某旅行社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制度。 旅行社分支机构分为分社和服务网点, 现行法规、 规章对两者性质的界定和经营规范要求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之外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通常也称营业部、 门市部。 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具有不同的功能。 分社的主要功能是在异地从事设立社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即设立社可以开展的经营活动, 分社都可以开展; 而服务网点的主要功能则是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 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因此, 法规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首先是设立要求不同。 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而服务网点则只能设在设立社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划内; 设立分社应增存质量保证金, 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设立服务网点却不需要。 其次法规、 规章要求旅行社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也不尽相同。 旅行社应当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 财务、 招徕、 接待制度规范, 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财务、 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此外, 分社还应当和旅行社一同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 服务质量、 旅游安全、 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尽管二者有诸多不同, 其法律性质却相同, 都是设立社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 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 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的设立及旅游业务经营范围都需要获得许可, 旅行社分支机构以设立社的名义、 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因此, 对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除了设立登记、 经营规范、 监督检查外, 设立备案也是重要的管理手段之一。

关于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条例》 第十条规定,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 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设定了处罚措施, 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旅行社服务网点, 《旅行社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法律责任,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来源:2012年5月第三版 《中国旅游报》

实训目的: 模拟申请设立旅行社。

实训内容: 以小组为单位,按照国家旅行社申请书模板, 撰写设立旅行社申请书。

实训指导:

(1) 指导学生了解设立旅行社申请书的具体规范要求;

(2) 对同学们在撰写申请书时遇到的问题给予解答。

实训考核: 根据每组所写申请书, 由主讲教师进行评分和点评。

【案例分析题】

河南旅行社扎堆培训 《旅行社条例》 实施行业谋变

近日, 河南省各省辖市旅游局及省直旅行社的相关负责人聚集新密, 参加了在此举行的全省旅行社行业管理工作暨 《旅行社条例》 (在本案例剩下内容中简称 《案例》) 培训会。

规范市场: 旅行社扎堆培训

培训会上, 省旅游局法规处处长、 省旅游局质监所相关负责人分别向与会人员做了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的详细解读。

“这次培训很及时, 下一步, 我们旅行社还要自己做进一步的培训, 好让员工知道怎么保护游客的利益, 也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河南中原国旅相关负责人说, 《旅行社条例》 与过去的有关条例相比, 整体上体现了 “宽入严管”的特点, 现在旅行社的进入门槛很低, 只要有一定的营业场所,20万元的质保金就可以开张。 《条例》 照顾到了旅行社、 游客和导游等各方面的利益。 目前整个旅游界都在调整, 不仅国内, 国外也在调整, 特别是双方约定的合同, 购物次数、 行程也做得更细了。

保护游客: 引发行业新调整

《条例》 加大了对旅行社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也加大了对游客的保护力度。 但正规的大旅行社并没有对此有太大抵触。 相反, 大家认为新条例对大的旅行社来讲, 是件好事。 “过去大的旅行社要生存就要拼价格, 却难以拼过小旅行社。 现在则可以腾出更多精力, 提高服务质量, 做品牌。”业内人士分析。

大河国旅等旅行社人士认为, 《条例》 在进入门槛、 处罚力度、 市场管理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特别增加了对游客权益的保护内容, 比如合同的细化、 宣传的真实性等, 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并且处罚力度也大大超过了以往。 如 《条例》 中规定, 合同中必须注明14项内容, 其中包括旅游行程中交通、 住宿、 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游客自由活动的时间及次数;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 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需要游客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让游客明明白白地消费。 在游客反映问题比较多的拼团、 报价掺水、 擅改行程等, 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处罚措施。 一旦违规, 旅游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处罚力度最高可达50万元, 对导游和领队最高可达5万元, 严重者还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行社现在按照 《条例》 的要求, 在行程中明确标出景点游览时间, 购物次数、 内容及停留时间等更加正规, 也使游客明白消费。 《条例》 的实施, 有望使零负团费成为历史, 因此低价团开始涨价, 像以往最容易出现零负团费的港澳游、 东南亚等国的游览线路, 还有国内的海南、 云南、 北京等线路, 现在的报价都涨了上去。”大河国旅有关负责人说, 《条例》 中明确对零负团费说 “不”, 违规者最高将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推出的线路宣传中明确提出了 “品质旅游新概念”。 虽然 《条例》 实施将使一些隐性消费公开, 表面上看产品价格高了一些, 但却是更真实的价格, 价格完全是旅游的费用, 尤其是对一些正规经营的旅行社, 目前的价格影响并不大。

河南光大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认为, 《条例》 出台以后, 通过严管, 旅游市场会更规范,价格会更真实,像海南游现在都涨价了,旅行社在适应,游客也要适应。

管理部门: 硬起手腕治乱象

也有旅行社人士指出, 《条例》 对出境游和国内长线游从理论上讲影响非常大, 它规范了旅行社操作规程, 违规处罚力度也最高达到50万元。 但从实践上讲, 目前实施不久, 威力尚未显现, 因此一些旅行社错误地认为, 游客一般不会去研究对照 《条例》 来找旅行社和导游的毛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 大家对 《条例》 普遍叫好, 并希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范旅游市场方面能够 “立竿见影”。 一位旅行社人士直言, 旅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一个怪现象, 就是乱承包部门, 严重扰乱市场。 尤其表现在国际旅行社, 国际社的部门包部门、 部门包桌子、 桌子包抽屉、 一个抽屉几个人承包, 即第六七代承包的现象都存在, 且拿的都是国际社的正规合同, 一个承包抽屉者和一个大客户签合同, 这个客户并不知道他只是一个 “小抽屉”, 还认为其比国内社强得多。 这些 “小抽屉”几乎无成本, 所以竞争力很强。 例如, 一个国际社承包一个部门4万元, 这个部门可再把本部门承包给3~6人分摊费用, 这3~6人再分给几个人来承担承包费用, 直到 “抽屉”分摊费用。 《条例》 对这些层层叠叠的分包现象有明确规定, 希望旅游主管部门能够硬起手腕, 使这一怪象得到切实治理。

资料来源: http: //www.henan.gov.cn

问题:

1.河南省旅游局为何如此重视 《旅行社条例》 的出台?

2.新旧 《旅行社条例》 在旅行社设立方面的规定有何不一样?

【思考与讨论题】

1.请谈谈旅行社设立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2.根据 《旅行社条例》 的规定, 设立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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