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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与重复发表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稿多投是指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一稿多投是学术失范的表现之一。詹启智认为,一稿多投、一稿多发都是作者行使自己权利的方式,不违背著作权法规定的底线,也不应该因此受到道德谴责。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一稿多投是学术失范的表现之一。 一般期刊会在“作者须知”有关条目中说明论文著作权的转让、归属等事项,作者向其投稿即表明接受期刊社的约定,国外期刊社一般要求作者填写“Transferof Copyright Agreement”。 一稿多投的形式主要有4种:①学术论文作者相同;②同一论文或者该论文的其他版本;③论文全文整体内容不变对段落进行调整的组合型投稿;④语种变化型投稿。 重复发表指同一作者将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不同期刊上。 “一稿多投”是针对投稿行为,责任在于投稿者,而“重复发表”是针对投稿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的,既可能是投稿者的责任还有可能是期刊出版部门的责任[4]

如果已经发生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的现象,则应该撤回论文,向编辑部致歉,并通过编辑部向读者致歉。 然而,当今属于信息时代,不准一稿多投必然会影响信息的传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詹启智(2010)认为,一稿多投、一稿多发都是作者行使自己权利的方式,不违背著作权法规定的底线,也不应该因此受到道德谴责。 理性对待一稿多投、一稿多发,应该坚守既不明确鼓励也不明确反对的立场,正所谓道德必须让位于法律[5]

科研人员应当秉持一种超然名利的态度,才能让学术不端行为销声匿迹;只有“淡泊名利,宁静致远”,才能整治学术腐败、促进形成良好学术风气。 1942年,著名科学社会学家默顿在其《科学的规范结构》中提出“无私利性”概念,他认为,“无私利性”可以作为一种制度而不是道德要求,这样的规范能够在科研工作者的职业生涯中,不辱没其职业使命,在科研工作中保持一份淡然的态度,不做出违规、欺骗等行为,从而得到政府和社会对科研工作者的信赖与支持;反之,公开发表、验证学术成果,并且互相监督科学工作者,也能够为“无私利性”的制度安排奠定基础。 诚然,在科学知识的生产活动中,科研人员应该有个人的正当利益追求,同样需要激励。 “淡泊名利,宁静致远”固然是美德,但这并不意味着科研人员不应有名利意识,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和学术价值观。 要从科研体制、科研绩效评价、奖励等方面加以健全和落实,从制度上控制科研人员对私利的过分追求,并且要对学术成果给予独创性和优先权的确认,通过科学的奖励系统保证其个人正当利益的获取[6]

[1]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具体出处的标注即参考文献的标注,有时候也以脚注的方式加以进一步说明解释。

[3]参见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4]常宏建,方玉东,陈越.关于一稿多发界定的探析[J].中国科学基金,2012(6):339-344.

[5]詹启智.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兼论一稿多发后果的规制[J].出版发行研究,2010(2):52-55.

[6]朱大明.科学的“无私利性”与“独创性”奖励[N].科学时报,200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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