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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合作社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辽中县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使得原有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不再仅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单向关系,而是转变为双向关系。辽中县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推行,使土地有偿流转,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商品化运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借集体股及其分红,不仅偿还了旧有债务,而且使自身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村内各项公益事业支出及扩大再生产提供了物质保障。

土地股份合作社与上述社区股份合作社形式相比,后者进行折股量化的集体财产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各种集体资产,也包括土地等集体所有资源,因而土地股份合作社与社区股份合作社这两种实现形式在内容上有重叠,基本做法上也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相似性并不代表完全相同,二者在具体的股权设置及股利分红等方面还有着区别。而且采用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很多村庄属于城郊村或城中村,许多土地已经不再农用,而土地作为我国粮食生产的载体,其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为了突出其他仍以农业耕种为主地区对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采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实践成效,特单列出以土地作为主要折股量化物的土地股份合作社。

6.1.2.1基本做法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经营主体,创办或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有的称为土地股份合作公司),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由农民自愿将土地流转到合作社,并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相应入股股份。合作社将土地适度集中,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发展现代农业或其他与之相配套的二、三产业,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其持有的股份获取相应收益。

在实践中该种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采用较多的往往是村内耕地面积狭小且相对分散,农民外出务工较多,农民土地流转意愿较强的村庄。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成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的经营管理,入股农民不仅可以取得按股分红收入,还可以获得土地流转的保底收入及在合作社打工的工资收入,在有力保障和提高农民收入的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也逐步壮大。

6.1.2.2典型案例——辽中模式

沈阳市辽中县地处沈阳西南,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农业人口占全县人口总数81%的农业大县。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前的辽中县农业生产规模狭小、经济效益低下、农产品品质不高、市场竞争力差,并且许多村集体经济不断衰弱,其中负债村达到84%。为扭转这一现状,壮大集体经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辽中县在2000年从土地经营方式入手,本着“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老观坨乡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为股权,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后在全县推广。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推行,不仅使农村集体经济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有效地化解了村级债务,增强了集体经济实力,而且还使辽中县成了全国的商品粮基地、菜篮子先进县、渔业生产先进县、农业标准化示范县。该种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主要特点是:

首先,以土地资源作为主要量化对象,解决了农村土地细碎化问题。在查清土地资源数量的基础上,划出5%左右的机动地及人均5分的口粮田,剩余土地按人均量化,每亩地为一股,在获取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上,农户可根据其手中所拥有的土地实物亩数入股并获取股权证书,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签订相应入股合约书。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的土地由实物资源转化为价值形态,不仅使得原来人均3亩多地、土地经营规模狭小的问题得到缓解,农地经营逐步呈现规模化,而且也使农村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有经营能力的种田能手通过竞标方式获取连片成规模的土地,想外出打工经商的农民也可以解除后顾之忧,还能获取相应租金收入及保底分红等收益,从而在提高农业产出效益的同时也多渠道的增加了农民收入。

其次,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造,组织内部形成了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及组织运行机制。辽中县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使得原有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不再仅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单向关系,而是转变为双向关系。入股农民成为股东享有参与、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权利,既理顺了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也使得农民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结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在调动农民关心、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性的同时,也增强了集体经济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民即成为合作社股东,全体股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大会作为合作社最高权力机关选举出董事会及监事会。土地的竞价发包及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按照指定的章程进行,并由监事会监督,监事会成员全部由群众股东代表组成。

再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入股实行“一村两制”。辽中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少数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调整,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在对土地折股量化到个人的同时,以农民是否愿意为原则,对于不愿入股的农民,实行“一村两制”,依旧保留及沿用原有的承包办法。而且在股权设置上,除了按农户承包经营权设置的个人股外,还有以机动地、册外地或荒地等形成的集体股,以这部分土地资源形成集体股,既不占用现有耕地资源不侵占农民利益,又可以为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提供途径。辽中县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推行,使土地有偿流转,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商品化运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借集体股及其分红,不仅偿还了旧有债务,而且使自身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村内各项公益事业支出及扩大再生产提供了物质保障。

最后,将土地股份合作社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结合,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辽中县利用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同时,将农业与二、三产业有机融合,发展壮大了12个种养业基地,建成了14个现代农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的建立,不仅重视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使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凸显,更为重要的是注重对收割后农作物仓储、保险、加工、运输等增值环节的开发及与涉农龙头企业的合作,初步形成了辽中县集设施型、加工型、集约型、外向型、休闲型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园区。在这种情况下,辽中县农民不仅可以凭借入股的土地承包权获取保底收入及入股分红,还可以进入农业园区通过提供劳务服务获取工资收入。例如辽中县养士堡镇果蔬经济园区已形成了专业打工市场,吸引周边利用农闲时间打工的农民多达好几万人,打工的农民在获取收入的同时还能学到新的栽种技术等,可谓一举两得。

6.1.2.3辽中模式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是服务“三农”的重要载体,辽中模式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土地股份合作社”这一实现形式,实现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22项国家级荣誉称号的获得,五大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粮食生产“十连丰”的背后,折射出辽中模式在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道路上的创新与智慧。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选择围绕本地“特长”做文章,土地股份合作社推动了当地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何选择一个与自身发展特点相适应的实现形式是摆在辽中人面前的难题。辽中县既没有江浙地区村镇积累的丰厚集体资产,也没有特色资源吸引招商项目,于是其从自身的农业经营大县入手,盘活集体土地资源,示范推广了土地股份合作社,使得130万亩耕地得到了有效的集中与利用。土地经营的规模化也使得现代生产要素投入使用的规模化,目前已形成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生态化的现代农业,其中水稻机械插秧率为100%。与此同时,种养殖业的均衡发展,产加销、贸工农的一体化也使得农业生产的结构不断优化,粮经作物种植比例也趋于合理化,农业产业化链条逐步形成。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量化及内部完善治理结构的建立,理顺了农民与集体的关系,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凝聚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推行,使得“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农民与土地在新的契约关系条件下,责权利更加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股东即农民利益,农民利用民主监督程序及股东权利参与监督管理合作社内部日常经营运行。土地的经营管理在股东的监督下公平、公开、公正竞标发包,合作社的收支状况定期公开,政经的分离不仅增强了集体经济财务的透明性,而且也改善了干群关系,使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主人翁地位得到复归,从而使得农民参与土地合作社的积极性普遍提高,这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的向心力不断增强。

再次,土地股份合作社中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同时,也使农民得到了实惠。辽中县在推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过程中通过设立集体股,在做强做大合作社的同时,利用集体股参与分红,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不断增强。“仅就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第一年,辽中县100个示范村的集体经济就化解了村级债务,实现了集体增收1800万元。”[10]而且,合作社与现代农业园区的融合,使得入股农民的收入组成为:保底收入+入股分红+工资收入,既有按劳分配又有按资分配,从而多渠道的增加了农民收入。另外,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推行,也使辽中县有效的转移出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促进农村分工分业的同时,也使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强。

虽然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辽中取得了良好的实践绩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过程中这一实现形式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其一,受传统观念及户籍制度的影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推行遇到了一定的阻力。一方面,农民本身就有浓重的恋土情结,将土地视为基本生活的最后保障;另一方面,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也使转移进城的农民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安心留在城市,在这两方面的作用下使得农民轻易不愿长时间的转移出承包土地。再加之城市的不断扩张使征地补偿费用大幅提高,许多承包人看到了这一丰厚经济利益,害怕转移出承包权后经济利益受损,从而也不愿轻易转移承包土地,这些因素的存在都影响着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推广。其二,与土地股份合作社推广配套的社会服务不健全。辽中模式的一大特点是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而据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保障。这种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体现在产前生产资料、资金的提供,产中技术的指导,及产后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的跟进,也体现在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其本身面临的自然风险大比较利益低,需要政府构建农业经营风险规避机制。而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及服务内容均不健全,还缺乏有效的农业风险规避机制,这使得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推行面临较大制约。其三,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股权构成上仍存在较大的封闭性。由于农户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是以本集体内部成员身份获得的,所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股东的绝大多数为本集体成员,股权的封闭性较大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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