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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调研结论)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来说,无论出口或进口,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的利用率普遍偏低。而调研所选的这六个省市尚属于参与我国自由贸易区政策较好的区域,其他地区的利用率将会更低。从产业类型看,新近成立的规模较小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为我国进口业务中利用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的主要力量。

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初步分析,我们发现原产地规则的利用情况与企业类型、贸易流向、产业类型、产品类别、贸易方式、企业成立时间以及地区分布等多种因素有密切关系。具体结论如下。

(1)我国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总体宣传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企业对自由贸易区及其原产地规则的有关政策了解不多。发出的400份调研问卷,仅有275份回复能够形成有效样本。其余125份问卷的作答企业对原产地规则基本没听说过或认为对本企业没有任何作用。

(2)总体来说,无论出口或进口,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的利用率普遍偏低。出口业务中经常使用原产地证书的企业比率为39%,进口业务中经常使用原产地证书的企业比率为9%。而调研所选的这六个省市尚属于参与我国自由贸易区政策较好的区域,其他地区的利用率将会更低。

(3)相比之下,进口业务中经常使用原产地证的比率(9%)更需要引起注意。这反映出我国企业在自由贸易区政策中获得的优惠远远小于其他成员国企业。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国际贸易合作中的谈判和议价能力是很弱的,难以要求对方企业在进口业务中提供原产地证明。

(4)从产业类型看,新近成立的规模较小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为我国进口业务中利用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的主要力量。而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长期形成的生产布局具有固化性,难以及时调整,因此对优惠政策的反应表现出时滞性和迟缓性。

(5)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优惠原产地证利用上存在显著差别,外资企业更注重对我国优惠贸易政策的研究和利用,国有企业利用规则的主动性较差。具体表现在,国有企业在出口业务中更愿意接受对方的要求,提供本国的原产地签证,但在进口业务中却疏于要求对方提供原产地证来降低进口成本。

(6)从具体产品看,鉴于原产地规则的复杂性,大多数利用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的企业都属于从事农产品的行业。这缘于农产品普遍属于完全获得的产品,易于满足原产地标准并获得签证,且大部分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都是发展中国家,农产品都是主要对外贸易产品。

(7)从贸易方式看,在出口环节,加工贸易企业对原产地证的利用积极性明显高于一般贸易企业。与其他加工贸易产品相比,电子、汽车及零部件、机械等我国重要的加工贸易类产品的原产地证利用率较高。这些加工贸易类企业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外商投资或外商合资性质的,因此再一次体现出外资企业对原产地规则政策具有更主动的利用意愿。此外,我们也发现:我国对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和机械产品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大多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或增值百分比标准,对核心技术的加工工序(如汽车的底盘和发动机、机械的电子数控系统、电脑的中央处理器等)没有要求,因此原产地标准严格度较低,有关产品通过简单组装即可满足原产地规则要求。

(8)从成立时间看,成立时间在10年以上的老牌外贸企业一般会有长期战略和持续稳定的进出口业务,因此对政策的利用情况也更好一些。

(9)从地区分布看,上海等沿海地区企业的利用情况好于内陆地区企业;广西等较早参与自由贸易区的地区对原产地证的利用情况好于后来参与自由贸易区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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