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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变式与突变式的选择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垄断是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相结合。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的管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

所谓渐变式是指变革的历时时间较长,强度较为缓慢温和,各阶段的变化量较小;而突变式是指变革的时间跨度短,强度剧烈,变化量大,常表现为一种间断性的形式。渐变式改革和突变式改革具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渐变式的改革中,系统将缓慢地由原来的状态向新的稳定态演进,虽然历时时间较长,但利于保持系统的平稳,且温和的变革方式有利于减少变革的阻力,并及时发现变革中的问题,并保持演进方向。渐变式变革模式适合于新老冲突较为柔和的情况。突变式的改革虽然会给系统带来巨大的震荡,但能迅速地改变旧的状态达到新的状态。当然,相比渐变式变革,这种变革的失败可能更大一些。因此,对于计划的周密性、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方面要求会更高一些。突变式变更模式适合于新老冲突较为激烈的情况。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改革模式的选择既需要考虑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动因和环境,又需要结合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初始条件。前者前文已分析,此处首先对后者进行分析,进而探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改革模式。

1.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初始条件分析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初始条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54]

第一,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垄断是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结合。我国的基础设施产业长期由一家国有企业垄断经营,这使基础设施企业一方面凭借政府的行政手段实施垄断经营;另一方面又缺乏独自经营的动力和能力。所以,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垄断是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相结合。

第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基础设施产业的管制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这与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不成熟,以及长期的政企合一经营模式有密切联系。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的管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

第三,从产权结构来看,我国基础设施企业的产权中国有产权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这与西方私有化程度高的情况不同。从治理结构上来看,我国的基础设施企业还未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基础设施企业并未按商业化原则进行经营管理而依然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

第四,我国并未真正建立起管制框架。准入管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国有企业而人为限制竞争,通过行政手段阻止其他企业的进入。价格管制上虽然采取了价格听证会制度,但在具体的执行层面,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

2.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改革模式的选择

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动因分析中可以看到,城市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与我国日益增加的城市基础设施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是促使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重要原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种供需矛盾将不断加剧,进而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生产和国民生活。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应该是突变式的,以早日解决基础设施产品的供需矛盾。

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初始条件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产业缺乏成熟的管制框架和完善的市场结构,在这种情况下,突击式的将城市基础设施的供给职责完全推向民营部门只能加剧市场秩序的混乱,其带来的竞争不可能是自由平等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获得基础设施生产、经营权的必定是那些既得利益集团或某些特权阶层,带来的后果将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人民福利水平的下降。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应该是渐变式的,以减少基础设施民营化过程中的混乱、甚至是与目标的背道而驰。

综上,本书认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模式应是渐变式与突变式的结合——即体制层面的突变与操作层面的渐变相结合。具体来说,在体制上,应迅速打破旧体制,改变过去国企垄断、行政监管的局面,制造以竞争机制和监管机制为内容的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新体制;而在操作层面,为避免新秩序的过度混乱对基础设施产业的影响,应采用渐变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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