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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自我中心的经济学和无我的伦理学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超越自我中心的经济学和无我的伦理学_重建经济学的伦理之维:论阿马蒂亚森的经济伦理思想五、超越自我中心的经济学和无我的伦理学有这样一种流行的看法,经济学中的人是只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者,伦理学研究的人只有成为无我的利他主义者才高尚。甚至在研究人类行为时排斥了道德,也无法抹杀基于自利的现代经济学方法已取得和正在取得的成果,不能推出经济学的非伦理方法必然无效。

五、超越自我中心的经济学和无我的伦理学

有这样一种流行的看法,经济学中的人是只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者,伦理学研究的人只有成为无我的利他主义者才高尚。从现实后果看,经济学以“自私”的经济人为出发点疏远伦理学,伦理学又以“无私”的道德人来批判经济学。森敏锐地指出,这种来自两个方向张力所导致的两门学科之间的日益隔阂,全在于两门学科自我认识的褊狭性,尤其是对待人类动机和行为的纯粹利己和纯粹利他的简单两分法。实际上,行为和动机的内在多元性决定了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首先,必须反对动机的唯一性假设,无论它是道德的还是自利的。

反对自利假定的重心在于自利的唯一性,而非自利本身。不可辩驳的事实是,自利是人类众多动机中的一个主要动机,它是驱动经济活动的发动器,它在大多数日常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假如没有自利作用于人们的选择过程,就不会有正常的经济交易。虽然商业伦理超出了对个人利益直接追求的范围,商业活动的动机比单一地追求自利更为复杂,可无法拒绝个人利益是从事商业活动者关切的重要目标,它影响了商业活动中交换和协议的形式和范围。

甚至在研究人类行为时排斥了道德,也无法抹杀基于自利的现代经济学方法已取得和正在取得的成果,不能推出经济学的非伦理方法必然无效。应该看到以自利为出发点的经济学方法的简单性和实用性,尽管它非常抽象和狭隘,但还是能为许多现实问题提供较好解释。它不仅有助于分析日常生活中的生计问题,而且使理解相互依赖性导致的复杂问题变得较容易。比如福利经济学两个基本定理,深刻揭示了价格机制运作的性质,清晰地说明了出于自利追求的交易、生产和消费的互利本性,同时也揭示了市场机制中的主要经济关系。

拒绝自利的唯一性不等于肯定无私的唯一性,不能用另一些类似的放之四海而皆准(诸如普遍的利他主义、普遍的人类同情,或其他一些无条件的情操高尚的形式)的假设来取代普遍利润最大化假设。不能落入“低级情操”假设的谬误,认为我们完全不为价值观所动,只出于个人利益的“粗俗”考虑;也不能在放弃这个不现实假设的同时,代之以同样不现实、却相反的“高尚情操”假设,轻言每个人都非常道德且受价值观驱使。在人们的理性思考中,价值观是那些能够而且常常确实是激发人们的动机因素之一。但不能由此推出,审慎和物质考虑的激励就不存在,也不能说人们总是唤起他们的道德情感、正义意识或带有社会责任感地去理性思考和行动。“在承认更博大的价值观的作用时,我们不能失察明智的自利追求,以及粗鄙的物欲和贪婪所发挥的广泛作用”。(41)现代经济学的问题恰在于否认动机的多样性,由于对自利假定的滥用,造成分析的严重匮乏。

其次,必须赋予道德以恰当位置,“无我”的道德情感并不一定高尚。

森提醒我们,“世界上一些最恶劣之事恰好是‘无私’追求目标导致的,这些目标大大剥夺了个人自己的福利,但也剥夺了其他人的福利和自由(比如教族暴乱,或者种族主义暴力)”。(42)那些对自我中心生活拒绝的人,也许是为了促进特殊群体的利益,并会为此排斥不属于自己团体成员,甚至有意伤害后者。尽管这些人不关心自己的福利,但也绝不可冠之以“高尚”。商业原则的评价必须从普遍利润最大化的粗俗假定——大多数现代经济学的标准——提高一两个等级,道德情感的作用也许必须从对各种“善”概念的普遍追求这一崇高假定——作为当代伦理学的一些标准——降低一两个等级。(43)

运用“较少自我中心”的理性观并不意味着更加“社会”的行为必定总是有助于社会正义之要求,表现为社会身份认同的“承诺”就有可能忽略共同体内分配正义的问题。一些社会的历史习俗或特定的文化价值观包含极大的不公正,如果强调“无私”和忠诚的行为伦理,那就保护了那些不正义现象。森明确指出:“在我的著作中绝没有假定,‘承诺行为’必定是‘社会和伦理可欲的’。例如,影响一个人的承诺也许来自狭隘的宗派目标,在某些情况中,承诺甚至会产生可怕的后果,比如白人至上主义活动分子(冒着很大的个人风险,促进一个宗派的‘群体事业’)承诺的种族主义犯下的种族仇杀罪行”。(44)再比如,南亚地区的一些社会,宣扬家庭团结的价值观,规定妇女应重视家庭利益胜过个人福利,顽固持守妇女地位不平等。

最后,要么是自利主义,要么是只关注全体的功利主义,这种传统的“两分法”,并不符合人类实际行为。

人既非完全利己也非完全无我,某人之所以超脱于个人最高得益的考虑,不是出于对所有人的大公无私,而是由于他有一种对特定群体的责任感。在个人权益与整体大众权益之间,存在着种种或大或小的群体权益,诸如家庭、朋友、地方群体、社会群体、经济阶级或社会阶级等。一方面,对于这些中间群体,家庭责任、商业伦理、阶级意识等观念确实发挥着作用;另一方面其影响范围有限而非规模宏大,某类道德或文化只适用于特定范畴。例如,在家族经营企业里隐含相互信任与责任感的商业行为模式,就不一定能普遍施行于其他行为领域,越出家庭范围是否能取得同样成就值得怀疑。虽然“承诺”与一些普遍化道德原则的运用相关,可它并不必然建筑在十分广博的基础上,往往针对的是特定群体。承认这一点,当然不是要求个人只局限于所属群体,而是要在认识到价值观限度的基础上不时跨群体审视某个社会的价值观,即不断调整“旁观者”身份。

此外,我们也要看到人类现实行为的动机繁杂多样,大量存在的行为并不那么“纯粹”,常常混合着自利和非自利。团体成员之间,既有利益的冲突也有利益的一致,他们会为了更好地追求个人目标而认同互惠。一方面,由于认识到成功的相互依赖性,或认识到道德规范有助于促进个人目标实现,个体会出于工具性理由关心他人或团体目标,或决定遵守违背自利目标的某种特定行为准则,或基于对团体的忠诚而采取牺牲自己某些个人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个人利益由此也可能得到更大满足。虽然此时个人并不一定重视行为规则的内在价值,他只是为了追求个人目标而接受某种社会规范的工具价值,但是,一个人真正目标与其最大化目标之间的区别还是因此变得模糊,动机多元性和复杂化显现无疑。

凭借在经济学和伦理学这两个“战场”中的一番辩争,森把两个学科内存在的狭窄意识都摆了出来,意图引向一条多元动机的道路,进而“摆脱仍在沿袭的自我中心的经济学和无我的伦理学这种传统”。(45)以期正视人类生活的复杂性,增强对人类行为解释和预测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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