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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税务司权力的扩大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上所述,外籍税务司控制下的近代海关以其高效廉洁显示出的制度优势,日益获得清政府的认可,并在财政上对其形成高度依赖。这样,外籍税务司又获得了条约口岸24个常关和121个分关的管辖权。巨额的赔款以中国关税及盐税为抵押。同时由于白银价格暴跌,缔约国要求中国以黄金来偿付外债和赔款,而中国关税则以白银计征,由此中国遭受了巨额的双重损失。

如上所述,外籍税务司控制下的近代海关以其高效廉洁显示出的制度优势,日益获得清政府的认可,并在财政上对其形成高度依赖。甲午战后民族危机的加深,使外籍税务司赢得更多机会以扩大其权力。

(一)邮政管辖权的扩大

19世纪70年代后期,由外籍税务司主持兴办的近代邮政制度很快显示出了它具有的快捷、安全、高效的优势,1896年清王朝开办国家邮政——大清邮政。国家邮政由海关管辖,赫德兼任总邮政司。国家邮政开办后,各地的分支机构迅速发展,1901年即达300处,1903年增至700处,到1907年已多达2 800处。邮政的发展加速了信息的传递,有利于加强国内各地区的经济联系。但同时邮政被海关控制,邮政的发展也意味着外籍税务司权利的扩大。

(二)攫取常关管理权

1901年《辛丑条约》规定:“所有常关的各项进款,在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即通商口岸25里以内的常关税收也归海关管辖。这样,外籍税务司又获得了条约口岸24个常关和121个分关的管辖权。[8]

(三)外籍税务司制度的巩固

1901年中国与西方11个列强签署了《辛丑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向西方列强支付金额高达4.5亿两的战争赔款,分39年付清,连同利息共计9.8亿两,史称“庚子赔款”。巨额的赔款以中国关税及盐税为抵押。面对巨大的财政压力,清政府不得不举借外债。西方列强为控制清政府,竞相向中国提供贷款。1895年7月,俄法两国首先对华贷款1亿两白银,规定以中国关税担保,分36年还清。1896年5月英德两国也迫使清廷向其借款1亿两白银,不但要求以关税担保,而且还规定偿还期的36年内海关总税务司必须由英国人担任。1898年英德两国又向清王朝提供了1亿两的贷款,这次不但依然以关税抵押,而且进一步规定总税务司一职“永由英人充任”,“聘请一位英国人担任总税务司已成定局,过去是这样,将来也将如此”。[9]贷款偿还期45年内,海关现行的行政管理办法不得改变。外国人控制海关的权力进一步扩大。

(四)关税的支配、保管权的进一步丧失

为使中国能够偿付巨额的“庚子赔款”,1902年所有西方缔约国同意中国修订税则,修订的原则为“切实值百抽五”。新的进口税则按国际市场物价低落的1897—1899年的年均价格为基准将中国进口税率调整为5%的从价税。同时由于白银价格暴跌,缔约国要求中国以黄金来偿付外债和赔款,而中国关税则以白银计征,由此中国遭受了巨额的双重损失。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为确保中国能按时足额偿还其债款,组成了“海关联合委员会”,专门负责关税收入的分配事宜。并为此制定了《总税务司代收关税、代付债款办法》,擅自决定将中国关税税款分别存入汇丰、德华、道胜三家外国在华银行,由其代中国政府保管税款,由外籍税务司代付外债。[10]中国关税的支配、保管权被彻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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