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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的失业治理政策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从每一个就业者来说,失业风险是不确定的,失业会降临到谁的头上,事先是无法预计的,因此为了避免在失业降临时收入来源枯竭的风险,每个就业者就应该交纳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保险的逻辑来推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及其领取的数额应该与该失业者原先就业时所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多寡相联系。

被动的失业治理政策的理论基础是,就业水平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水平所决定的,是不能改变的,所有试图改变就业水平的措施都将影响市场本身的运作机制,到头来还将受到市场机制本身的报复,失业率还会回复到治理以前的水平。但是,失业问题确实给社会经济带来某种非均衡的运行,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不治理的话,会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巨大差异,酿成社会不稳定的种种祸源,如犯罪等。另外失业还涉及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为什么在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一部分人能够就业,而另一部分人却饱受失业的痛苦?一部分就业者能从经济增长过程中取得不断增长的收入,而另一部分失业者却丧失一切机会和收入?既然就业水平本身是难以改变的,所有试图改变就业水平的措施,轻则影响效率,重则造成宏观经济的进一步的不平衡,如凯恩斯经济政策的负面效果,因此政府对失业问题能够做的就是事后的失业保障和失业救济工作。通过失业保障和失业救济,使得全体失业者能维持一个起码的生活水准,使他们对市场经济机制所产生的让一部分人失业从而保持经济效率的现象至少能够容忍。其次,通过失业保障和失业救济实际上是让相当一部分人自愿退出劳动力人口,从形式上看,他们是失业者,但是实际上他们为领取失业救济才登记为失业者,他们在失业救济这一收入保证的前提下,已经主动不愿意工作,因此对于他们来说,他们实际上也分享到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增长所带来的好处。

因此,从上述分析和推理看,被动政策的理论基础同我们在第二篇中提到新古典主义理论有相似的地方,同他们提出的自然失业率概念是一脉相承的。但是事实上,就业水平是可以通过各种措施改善的,上一章我们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论证。问题在于,主动的失业治理政策只能改善失业,却不能从根本上医治好这一社会顽疾,每个社会总是会存在不同比例的失业人数,对于这些失业人数我们就要对他们进行失业保障和失业救济,因此比较合理的说法,应该是这两种政策措施都重要,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关系,而是一种互补关系。每种政策措施都有自己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都需要对方作为自己的补充。就主动政策来说,我们刚才已经提到,它们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失业问题,因此需要被动的政策作为事后的辅助。就被动的政策措施,如果没有主动的治理政策,失业人数可能会不断地上升,最后使得被动政策难以为继。

另外,被动政策本身也不是说对就业水平完全没有主动的影响。首先,被动政策即失业保障和失业救济所需要的基金最终是由就业者来支付的,因此失业保障和失业救济基金的数额太大就会影响到就业者的劳动成本。在目前的西欧诸国,就是因为失业保障和救济的金额逐年上升,使得劳动成本不断上升,而后者又导致失业的进一步增加,失业人数的增加反过来又加剧失业保障和救济金支出的负担,失业与失业保障处于一种难分难解的恶性循环之中。其次被动的失业治理政策对就业水平也有正面效应。如果我们假定失业者从失业保障和救济获得的收入中,其边际消费倾向高于就业者(这是十分自然的假定,因为穷人的边际消费倾向总是高于富人的边际消费倾向),那么从就业者和雇主那里征税(通过社会保障分摊金的形式征得),把这部分收入转移给失业者,就能产生比就业者自己消费更高的消费水平,如果这个经济处于经济资源利用不足的失业状态,消费支出的提高就可以刺激总需求,从而带来就业的增加。由此可见,被动的失业治理政策也不是纯粹被动的,从上述两个角度来看,被动治理政策还带有主动的意味。

搞清了被动的失业治理政策的理论基础之后,我们接下去要讨论失业保障和救济的内在逻辑是什么。更具体地说,我们有必要区分失业保障和失业救济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失业保障金是具有某种失业保险性质的,那么该基金的交纳和支付应该按保险的办法来进行,其内在的逻辑是保险的逻辑。从保险的角度出发,失业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是从宏观经济运行角度来讲,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谁也无法保证一个经济永远处于繁荣时期。当某一经济处于宏观经济的繁荣或高涨时期,这时就业率较高,失业率较低,因此每一个就业者应该交纳一部分失业保险金,一旦当宏观经济处于萧条时期,失业率大幅度上升,失业人员增加时,这笔在经济繁荣时期积累起来的失业保险金,就应该支付给失业者,使他们能维持基本的生计。二是从每一个就业者来说,失业风险是不确定的,失业会降临到谁的头上,事先是无法预计的,因此为了避免在失业降临时收入来源枯竭的风险,每个就业者就应该交纳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保险的逻辑来推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及其领取的数额应该与该失业者原先就业时所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多寡相联系。失业保障金的另外一个逻辑就是失业救济,该逻辑认为被动的失业治理的核心内容是申张社会公平的问题,即在保证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使失业者对社会的这种不公平现象能够容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是失业者,不管其过去交纳的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多少,他都应该有权利领取失业救济金。关于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两种逻辑的不同而导致的失业保障金交纳和发放的办法不同的情况,我们可以用表9.1来进行综合:

表9.1 失业保障金的筹集和发放

事实上,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障体制的建设中,上述两种逻辑也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兼顾两种情况的,即失业保障制度一方面既带有保险的性质,由雇主和就业者共同分摊一部分失业保障基金,另一方面又带有救济的性质,因此失业保障基金还需要国家的公共财政支持一部分。当然在各个国家失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践中,重点是放在保险原则上还是放在救济原则上,各个国家的情况是不同的,有一个轻重相权的问题,而且这种轻重的取舍往往反映了不同国家的社会文化乃至政治制度上的差别;同时也反映了各国失业状况的不同,在一长期的失业人口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光是用失业保险基金来对付失业补偿问题是不管用的,因为长期失业者很快会用完失业保险所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因此必须要有失业救济才行。下面我们将对不同国家的失业保障制度的具体情况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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