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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承担相关研究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Black&Scholes认为一个具有负债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被认为是一份欧式看涨期权合约的拥有者,合约的执行价格就是债务的面值,因此一个具有负债的公司的股东是偏好风险的。作为银行风险承担的核心问题之一,对强制性资本要求与银行风险承担关系的探讨由来已久。

Black&Scholes(1973)认为一个具有负债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被认为是一份欧式看涨期权合约的拥有者,合约的执行价格就是债务的面值,因此一个具有负债的公司的股东是偏好风险的。Jensen&Meckling(1976)提出的委托代理理论则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股东追求风险的动机增强。对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是高杠杆的企业,这一问题显得更为严重。根据Black&Scholes(1973)模型,银行股权的价值是以银行资产为标的的,到期执行价格为其债务(含本息)的欧式看涨期权,由于期权价值与标的资产价值的波动性正相关,因此银行风险与银行股权的价值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银行是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而代理问题的存在(Jensen&Meckling,1976),使得银行股东与作为银行实际管理执行者的银行管理者之间,在银行风险承担这一问题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Merton (1977)从信息不对称和银行股东有限责任角度对银行风险承担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银行股东与银行债权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股东责任有限,银行股东有通过加大银行资产的波动性来提高自身或有要求权的内在冲动,即银行有将资产配置到风险更大的组合中去的偏好。Boyd&De Nicoló(2005)对当时已有文献进行总结,指出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政府干预也会引发道德风险,进而影响到银行风险承担。该文献进一步指出,银行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提高银行股东利益与银行利益的关联性来解决银行股东偏好于过度追求风险的问题,并在总结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提出强制性资本要求及提高银行特许权价值两条途径。所谓强制性资本要求,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财务杠杆率的限制,正是基于此思想,《巴塞尔协议》提出了被广泛采纳与运用的基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而提高特许权价值,则是指让银行股东通过银行能获取足够大的利益来降低其风险偏好程度,即通过使银行能获取垄断租,让特许权变得有价值,进而提高银行股东的破产成本。

可以说,Boyd&De Nicoló(2005)的研究对次贷危机爆发以前银行风险承担研究做了很好的归纳与总结。在此阶段(1977—2006),关于银行风险承担的研究主要就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一些文献探讨了特许权价值与银行风险承担的关系,主要是从银行业市场结构角度展开研究(Marcus,1984;Herring&Vankudre,1987;Keeley,1990;Hellmann et al.,2000;Joseph et al.,2001;Gonzalez,2005等)。第二,还有一些文献则从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承担的关系角度展开研究。如Furlong et al.(1989)、Holmstrom&Tirole(1997)的研究指出,强制性资本要求的提高会导致银行资本率水平提高,进而使得银行风险承担水平降低[12];而Koehn&Santomero(1980)、Blum(1999)则指出,如果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成本过高,那强制性资本要求导致的资本充足率提高只能导致现在的风险水平提高,即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而追求提高当前的风险承担,Davies&McManus(1991)、Park(1997)、Besanko&Kanatas(1996)、González (2005)、Hellman et al.(2000)、Marshall&Prescott(2001)等学者也提出了类似观点。第三,一些学者在探讨自己所关注的领域时,对与银行风险承担交叉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研究大多零散于各个领域且不成体系,如Mestera(1996)对银行效率与银行风险偏好的研究、Benjamin(1998)对或有负债与银行风险承担的分析、Anderson&Fraser(2000)从公司治理角度对银行管理者持股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等。在此阶段,虽然相关文献大多指出银行风险承担问题对一国的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极大的影响,但由于大量文献都混淆了银行风险与银行风险承担,因此与银行风险承担直接相关的文献并不是很多,相关研究基本还是以特许权价值与资本监管为主线的。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证实了前期文献关于银行风险承担对金融稳定有极大影响的论断。随着对次贷危机成因探讨的逐渐深入,银行监管者日益认识到,要对银行进行有效监管,必须对银行的风险承担给予足够的关注(Pathan,2009),同时,《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对银行风险承担理论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使得银行风险承担问题逐渐成为当前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大量文献紧盯银行股东有限责任问题展开研究。这不仅推动了原有基于资本监管及市场结构视角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同时还拓展出新的研究范畴。

第一,近期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关于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承担关系的研究。作为银行风险承担的核心问题之一,对强制性资本要求与银行风险承担关系的探讨由来已久。次贷危机后,大量文献对资本监管如何阻止银行出现新的危机进行了深入研究(Kashyap et al.,2008;BIS,2010;Acharya et al.,2011;Admati et al.,2011;Calomiris&Herring,2011;Hart&Zingales,2011;Berger&Bouwman,2013)。这些文献普遍认同,强制性资本要求的提高不仅能够提高银行的生存能力,而且还会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Acharya et al.,2011;Allen et al.,2011;Mehran&Thakor,2011;Thakor,2012)。但我们不能忽视,的确有强制性资本要求的提高导致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提高的情况存在(Laeven&Levine,2009)。对此矛盾,能给出解释的文献至今寥寥。此外,资本充足率问题还得到了进一步扩展,近几年,不少文献开始关注银行资本缓冲问题,而 《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反周期资本缓冲,目的就在于限制贷款在经济复苏及繁荣期的过度膨胀,以确保有足够的资本缓冲来吸收经济波动对资本的负面影响(Ayuso et al.,2004;Jokipii&Milne,2008;Drehmann et al.,2010;Francis&Osborne,2012)。不过,强制性资本要求的提高对银行风险承担到底会造成何种影响,至今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Ongena et al.,2013)。

第二,近期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银行业市场结构与银行风险承担关系的研究。近几年,大量文献已经就银行业市场结构能影响到银行风险承担这一观点达成共识,但银行业市场结构与银行风险承担到底存在何种关系至今还存在着争议。一些学者认为,银行业竞争的加剧会提高银行风险承担水平(Marquez&Hauswald,2006;Dell’Ariccia&Marquez,2006;Schaeck et al.,2009;Maddaloni&Peydró,2011;张雪兰和何德旭,2012);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银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会导致银行风险承担水平降低(Berger et al.,2009)。

第三,外生性冲击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Keeley (1990)、Dell&Marquez(2006)提出过这样的理论推论:一些外生性冲击能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竞争加剧并引发信用扩张,促使银行开始追求较高的风险承担水平。当前,对外生性冲击的讨论主要从宏观经济波动、货币政策两个方面展开。

首先,不少文献指出宏观经济波动对银行风险承担有影响,如Dell’Ariccia &Marquez(2006)、Malmendier&Nagel(2011)。其实,金融风险成因的经典文献中已经对宏观经济波动与银行风险承担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如Minsky (1954)提出的“金融不稳定假说”中就包含着这样的逻辑:随着经济持续好转,管理者乐观水平不断提高,管理者的风险容忍度不断增加,导致银行风险承担水平随着经济形势持续好转而不断提高,表现出顺周期的特点。Bernanke et al.(1996)、Adrian&Shin(2009)从金融加速器理论出发,也得出宏观经济波动会通过“资产负债表机制”对银行风险承担产生影响的观点。我国学者潘敏和张依茹(2012)则运用Z值作为银行风险承担代理变量,通过实证分析提出宏观经济波动与银行风险承担负相关的观点。

其次,对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承担间关系的探讨已成为近期的热点(Delis&Kouretas,2011)。Rajan(2006)、Delis&Kouretas(2011)的研究认为,这类能导致银行风险承担水平发生变化的外生性冲击中包括货币政策的实施,如货币当局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后,市场利率将会长期处于低水平且其波动性会逐渐减弱,这一方面会降低银行的风险预算;另一方面会降低银行的存贷利差,两个方面的效用共同作用,最终导致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提高,一些文献将此过程描述为货币政策的风险承担渠道(Borio&Zhu,2008)。随着Borio&Zhu(2008)的观点被越来越多的文献所支持,学术界在货币政策并非风险中性的问题上基本已经达成共识(Adrian&Shin,2009;Altunbas et al.,2010;Delis&Kouretas,2011;江曙霞和陈玉婵,2012;张雪兰和何德旭,2012;徐明东和陈学彬,2012;牛晓健和裘翔,2013;张强等,2013)。就货币政策如何影响银行风险承担这一问题,不少文献也进行了探讨,如Rajan(2006)所提出的逐利机制、Borio&Zhu (2008)以及Adrian&Shin(2009)所提出的估值机制以及Gambacorta(2009)等提出的保险效应等。

第四,从银行规模角度展开的研究。次贷危机后,银行规模与银行风险的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Basel Comm 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2010)。如 《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目的就是控制银行规模扩大后可能产生的更高的风险承担水平。对银行规模的变化对银行风险承担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现有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并未达成一致。传统观点认为,由于存在“大而不倒”的情况,大银行可能更偏好于承担更多的风险,即其风险承担水平相对于小银行而言较高(Matutes&Xavier,1996;Cordella&Yeyati,2002)。此外,一些文献还指出,由于银行规模越大,其复杂程度越高,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越大,因此大银行偏好于承担更多的风险(Beck et al.,2006)。当前有不少文献则认为,银行规模对银行风险承担有显著的负效应,它们指出,随着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大,银行有更多的渠道进行资产配置,因而更容易实现资产组合的多样化,大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也相对较低。同时,由于银行规模越大,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性越突出,银行监管部门对其监管的力度也越强,较强的监管压力会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吴俊等,2008;曹艳华,2009;江曙霞和陈玉婵,2012;张雪兰和何德旭,2012)。

第五,从公司治理角度展开的研究。不少文献从公司治理角度,以银行股东追求风险与银行管理者回避风险间的矛盾为基础展开对公司股权结构与银行风险承担间关系的探讨(Pathan,2009;Jens,2011)。这些文献指出,由于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的管理决策及激励约束机制,因此被认为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谭兴民,2010)。不少文献还指出,大股东的存在能减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Shleifer &Vishny,1986),进而减小代理成本,因此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价值能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Hill&Snell,1989;Bonin et al.,2005)。而另外一些文献则认为,大股东的存在会降低管理者的积极性,同时又可能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侵害,进而降低公司价值(Leech&Leahy,1991;Burkart et al.,1998;Kima,2007)。Adams&Mehran(2008)、Andres&Vallelado(2008)的研究指出,银行股权结构与银行业绩间存在着相关性;Akhigbe&Martin(2008)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银行股权结构与银行风险承担间存在着联系;Pathan(2009)运用美国212家银行1997—2004的数据对董事会结构与银行风险承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发现规模越小且缺乏约束的董事会与CEO的权力呈负相关,并指出这个观点与银行的契约环境一致。

第六,从存款保险制度方面展开的研究。不少文献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风险承担有显著正向影响(Bhattacharya et al.,1998;Hendrickson&Nichols,2001)。虽然我国尚未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但国有及国有法人股在银行中占有很大比重,实际上为银行提供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不过,近期不少文献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取决于其他因素的作用,如一些文献认为,监管体系的完善程度会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风险承担产生负向影响(Kane,2001;Laeven,2002;Cull et al.,2005);还有一些文献则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增加银行特许权价值,进而对银行风险承担产生负向影响(González,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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