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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民主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自由与民主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实际上人并不仅仅需要自由,而且需要合作、互助、秩序、权威以保证安全,所以他说自然状态是“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了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此,洛克认为,尽管国家的建立使人们放弃了不受任何上级权力或法律约束的自由,但人们获得了在国家下的自由,即法律保护和约束下的自由。

三、自由与民主

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实际上人并不仅仅需要自由,而且需要合作、互助、秩序、权威以保证安全,所以他说自然状态是“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了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他指出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一些缺陷,这些缺陷就是:(1)没有法律——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纠纷的共同尺度;(2)没有裁判者——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3)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机构——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之得到应有的执行。

由于上述缺陷,洛克认为,人们无法长期在自然状态下生活,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人们相互协议,自愿放弃他们的部分自然权利。放弃做自己认为自己适合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即放弃自己确定是非标准的权利和按照这种标准去行动的权利;放弃自行处罚违反自然法则之罪行的权利。这些被放弃的权利交给了订约者中被指定的专门人员,由这些人按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同意的规定行使。因此,洛克认为,尽管国家的建立使人们放弃了不受任何上级权力或法律约束的自由,但人们获得了在国家下的自由,即法律保护和约束下的自由。而且,国家的建立并没有改变人们的自由和平等,而人们在享有自由平等之外还有额外的收益,即纠纷解决之便利。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曾经说过,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马克思也曾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权利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3]

通常,自由与民主都是冲突的、不相容的,而群体理性在这种矛盾、冲突中选择的是有纪律的自由,有集中的民主,而管理正是自由与民主的实现形式。

可见,民主是一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的机制,是少数人的自由意志向多数人做了让步。这种让步表现为一部分人的自由必须服从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后形成的制度和法律,这是民主的重要保障。

并且,任何形式的自由与民主都是有限的自由和民主,而不是无限的,追求唯主观意志的个人的绝对自由、超阶级的自由是根本实现不了的。正如列宁所说真理往前多走一步就会通向谬误。当代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论就是主张个人权利本位,过分崇尚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忽视社会整体和义务观念,其结果是造成社会缺乏和谐,个人主义泛滥。

再者,自由与民主只靠个人力量、个人努力是无法实现的,而必须通过管理这种形式来汇总、协调和借助国家、阶级、集体乃至全人类的力量,才可能有条件地逐步实现。所以,我们必须重视运用管理这门科学,使个人利益通过集体利益的实现而实现,个人的自由也通过集体的自由(民主)的实现而实现,让人们认识到集体的自由不但不会妨碍个人自由的实现,反而是使个人自由得到充分发展的必要形式和条件。而且民主愈彻底,公民愈自由,也愈有独立人格、自由意志、平等权利,便愈能提高民主质量。这些都有赖于管理的娴熟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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