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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法体系的建设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2 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法体系的建设国际公约是对国际上某一专门问题所达成的多边协定,具体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定。国际环保公约的内容规定国家或其他国际环境法主体之间在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等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5.2 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法体系的建设

国际公约是对国际上某一专门问题所达成的多边协定,具体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定(刘东民,2003)。国际环保公约是国际公约的一种,它是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而制定的国际公约。国际环保公约的主体除了国家之外,还有一些地区和国际组织。国际环保公约的内容规定国家或其他国际环境法主体之间在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等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现有的国际环保公约涉及污染防治、臭氧层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海洋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诸多方面,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和阻止地球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方面已经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到1992年底,国际社会已制定了152个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对贸易[这里所说的贸易是指广义的贸易,即除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外,还包括服务贸易、涉外资金流动(主要指直接投资、国际借款、国际援助)、国际技术转让等内容]的影响越来越大。与贸易有关的环保法规与措施的产生与发展可分3个阶段来回顾(戴星翼等,2005b)。

(1)产生阶段——19世纪70年代到1971年

与贸易有关的环保法规早在19世纪70年代就已存在,主要体现在一些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国家进口商品的卫生检疫方面的规定。从国际环保合作一开始,有关方面就认识到可以采用限制贸易进出口的措施来实现跨越国界的一些环境目标。最早的多边协议之一——1900年的《非洲野生动物、鸟类、鱼类公约》,要求对那些珍稀和面临灭绝威胁的生物采用出口许可证制度。1911年,英国、日本、俄国和美国签订了《维护和保护海豹和海獭皮毛协议》。1916年,英国和美国签订了保护候鸟的协议,规定了禁止捕鸟的季节,以及在这些时期出口这些鸟类,禁止违反国家或省级法律的鸟类国际运输。1921年,意大利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等签订了公约,禁止使用一些对鱼类产卵和保护有害的方法捕捞鱼类的贸易。1933年,29国签订的《保护自然环境中动植物伦敦公约》禁止出口没有许可证的从非洲得到的一些特别的动物、狮头等纪念物以及象牙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为保护生态环境签订了更多的公约,如《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年)、《国际鸟类保护公约》(1950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51年)、《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修正本)》(1956年)、《植物检疫及其疾病防护合作协定》(1959年)、《东北大西洋渔业公约》(1959年)、《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1966年)、《非洲植物卫生公约》(1967年)、《养护自然和自然资源非洲公约》(1968年)和《养护东南大西洋生物资源公约》(1969年)等。这一时期的环境法规主要针对当时的生态破坏,特别是动植物保护及对人类生命的影响,防治范围较窄;主要采取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限定方法,较少涉及国家层面的生态环境的管理。

(2)大发展时期——1972年到1991年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使得环境保护问题得到了发达国家的普遍重视,各国纷纷制定了各种环保法规。到1991年年底,已经有98个国际性和区域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其中很多法规涉及贸易问题,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83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1990年)等。这一时期国际环境立法的特点是: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除水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在立法上引进了旨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各种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土地利用规划以及鼓励采用低污染、无污染工艺设备的各种经济技术政策;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这个时期,国际环境法规制定的特点是除继续重视动植物保护等问题外,更加强调环境污染的防治问题,在98个条约中,58个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越境大气污染治理、森林保护、濒危动植物管理、人类健康等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更加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更多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国际环境保护行动的行列;除了继续使用强制性手段外,开始探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通过消费者的参与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3)完善时期——1992年以来

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签订的5个文件代表了国际环保法规的4个发展方向。一是环保法规向综合化方向发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包括了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各个方面,把当时已经签订的这方面的所有公约、协定的精华综合到这一公约中。《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体现了这一发展趋势。《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在综合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贡献,试图把生态环境问题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当前存在的全球环境问题都体现在《宣言》和《议程》中。二是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开始得到考虑,如何使得两者相互促进将是环保界和贸易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三是较为强调在贸易和环境两方面都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利益。四是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相结合,进一步强调公众广泛参与,强调保护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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