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保护与旅游开发协调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张伟强 刘少和 李秀斌
(广东商学院旅游与环境学院,广州501320)
【摘 要】文物建筑保护旅游开发是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之间矛盾的具体形式之一。本文以广东省为例从文物建筑的基本特征、文物建筑保护面临的问题、面对庞大的旅游的需求压力出发,提出基于文物保护法规前提之下符合两者不同利益需求的合作协调发展目标,并通过两个经过实践检验的真实案例予以说明,提出立足创新转变观念,提高文物建筑效益;协调文物建筑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定位;警惕新的文物建筑“破坏潮”等3点思考建议,希望有所裨益。
【关键词】文物建筑;旅游开发;协调发展
1 问题的提出
欧洲国家的文物建筑概念比较宽,往往是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从内容和规模上看,大至一座城市、一处遗址、一座教堂、旧手工作坊、旧船坞和码头、淘汰的车站、老式的消防站、工作革命时代的旧厂房等;从类型上分,有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地段、古代遗址、传统城填和民居、传统园林等等。在中国,作为人类的文化遗产之一的文物保护单位其物质属性一般是建筑,基本特征是同时具有历史意义和文化意义。它重要的人文资源之一,更是民族与人类的财富,能够传递和诠释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历史信息,如重大事件、演变过程、杰出成就、特殊意义、影响广度等。截至2006年7月,中国已经拥有33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目前仍然有200多处遗产(大多数为文化遗产)等待申报世界遗产,按照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规定,每年每个国家只能申报两项的规定,中国需要100多年的时间才能申报完。而更多散布中国广袤土地上的各种各样的文物建筑,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与环境问题的突出,如何保护文化遗产兼顾开发利用成为焦点问题之一。文物建筑保护与旅游开发则是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之间矛盾的具形式之一。
1.1 管理体制问题
在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比较繁杂,从广东省的情况看,有的属于文化部门管理,例如,广州博物馆(镇海楼)、陈家祠、孙中山大元帅府、南越王墓博物馆、农讲所等;有的属于市政园林局管理,例如中山纪念堂、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等;有的属于私人物业,例如广州沙面的欧陆风情的建筑群、部分名人故居、西关大屋等;有的属于村集体,例如从化市钱岗村的广裕祠(南宋陆秀夫的后裔所建的宗族祠堂);有的属于宗教部门,例如著名的南华寺、光孝寺、六榕寺、三元宫、五仙观等。由于管理体制不同,在对待文物建筑旅游开发的问题上明显表现出不同的思路和做法,有些部门认为在文物保护困难重重的今天,利用的问题或可以暂缓考虑;有些部门则认为利用起来换取好处再说。这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而言无疑是存在弊端的。
1.2 保护经费严重不足
根据近几年来对广东省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资金的调查,文物建筑保护的资金缺口较大,地区严重不平衡,这与政府管理文物建筑,同时又是文物建筑的使用者或产权者的管理模式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拨款,主要分行政事业费和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两大块;二是横向创收,包括自身创收和社会募集。政府财政核拨的经费往往仅够正常的运作,甚至还有缺口。而横向入也十分有限,例如门票收入等,这些收入主要用于补贴政府行政事业管理文物保护投入的不足,如紧急保护修缮、人员奖金津贴等。非国有的文物建筑一般是没有费用保障的。例如,那些产权和使用权不属于政府的文物建筑,政府一般不投入文物专项经费。从地区来看,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文物建筑,政府一般不投入文物专项经费。从地区来看,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比粤东沿海地区、粤北山区要好,尤其在古民居方面。换言之,现阶段政府还没有足够的财力在文物建筑管理与使用等环节上表现出强大的主体作用。
1.3 旅游市场需求
广东是全国的旅游强省。2005年广东旅游外汇收入达64.57亿美元,占全国的22%,排名第一;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数1896.99万人次,占全国的15.8%,其中外国人537.27万人次,占全国的26.5%,同样也是排名第一。近年来的都市旅游热的兴起,广州会展旅游不断升温,建设经济大省、文化大省的推动,催生了新一轮的旅游资源开发,目的是谋求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由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转变。如何利用现有的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在内的人文景观资源,减少项目开发成本,增加和丰富旅游产品,已经成为重要而迫切的任务。目前,全省各大博物馆均在酝酿提高门票价格来增加收入,但是,从市场调查来看,市民似乎难以接受,原因在于现在的博物馆严重缺乏现代旅游服务意识和服务设施,开放服务局限于陈列式的宣教为主,缺乏服务于游客的参与性、个性化的旅游方式,有的至今还没有游客服务中心,有的甚至连基本的休息场所都没有。换言之,而对如此庞大的旅游市场,文物建筑的旅游开发呼声越来越高。
2 协调发展的原则与目标
2.1 基本原则
文物建筑进行旅游功能开发必须以文物保护法规为基本原则,即有效保护第一,兼顾开发收益。把文物建筑当作旅游资源,不但要认识其旅游价值,还要认识其旅游功能。文物建筑过去为城镇与乡村建设发挥过积极作用,未来同样也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它过去有使用价值,未来同样也有使用价值;它过去有文化价值,未来甚至应有更大的文化价值;它本身有固定资产的经济价值,同时还有更大的无形资产价值;它有特殊的建筑艺术形象,可以成为城镇与乡村的景观,甚至成为城镇与乡村精神文明的精髓。文物建筑的保护不是消极的、被动的。首先,文物建筑是文化遗产的一种,保护是相对“遗产”而言,它是一种投资行为;其次,保护着好的社会文化传播载体,这种效果有时是无价的。
文物建筑保护不单是保护建筑本身,而且还要保护建筑物周围的空间,确保文物建筑及其周边地带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例如建筑高度、层数、体量、造型、比例、色彩、效果等。尤其是文化属性应与文物建筑的文化主题相和谐,旅游开发不能以破坏文化遗产的文化氛围为代价。
2.2 协调发展的目标
文物建筑保护与旅游开发合作的目标是要达到双赢。第一个层面是尝试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结合与互动,共同成为国民经济建设的新增长点。第二个层面是尝试文物建筑保护与文化旅游名胜建设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合作协调发展解决保护存在的问题,提高文物建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变被动保护为主体保护,变静态保护为动态保护;另一方面通过旅游开发满足社区居民对文化精神“食粮”需求、对文化旅游名胜精品的需求,寓“游”于“教”,弘扬民族文化,提高社区居民的综合素质。
3 协调发展的实证案例
3.1 广州市中山纪念堂
中山纪念堂位于广州市越秀山南麓,建于1931年。一直是广州标性纪念建筑,向游人开放。作为文物建筑,其旅游开发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2002年成为国家4A级旅游景点。笔者参与了申报国家4A级旅游景点的过程,其中最为成功的经验是主体文物建筑严格按文物法的要求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尽可能按照国家4A级旅游区(点)的标准进行改造,以求符合旅游市场的需求,例如,把陈列馆与游客中心合二为一,既解决了陈列馆平时游客稀少的问题,又避免了新建游客中心与主体文物建筑不协调的难题。研制开发旅游信息系统,即可用于方便游客的触摸屏电脑,同时又制作成为电脑光盘,作为旅游商品,满足游客购买纪念品的需求。将原有的导游标识全部改造成为符合国标的中英文导游标识系统,并设立专门的网站等,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
3.2 广东梅州客家围垅屋
客家围垅屋是中国代表性的民居建筑之一。雁南飞茶田旅游度假村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雁洋镇,是在一个水土流失严重的丘陵坡地上通过生态植被恢复、种植茶叶等基础上建设起来的乡村式现代度假村。目前,该度假村已经成为中国首批100个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之一(2004年)、国家4A级景区(2002年)。笔者主持了雁南飞茶田旅游度假材的总体规划(1997年),回顾10年来规划的成功经验,关键在于规划理念上一开始就全面引入客家文化,把客家文化元素注入具体的景点和服务接待规划设施设计建设之中,取客家建筑之形,赋予旅游开发新的内涵。例如,依照地形,在度假村附近桥溪古村的半月形围垅屋规划设计了位于半山腰茶园的“半月形围垅大酒店”,把过去客家土楼“住”的功能,转化为供游客住宿的酒店;取客家土楼之形并考虑气候、环境、声学、现代人求新求异求舒适求个性化的旅游需求,规划设计了全新的“围垅食府”,把过去客家土楼“聚族”生活的功能,转化为供游客品尝客家美食、欣赏客家艺术表演、会议等多功能综合场所。换言之,走出了一条既保护了当地围垅屋的文物价值,同时又充分利用围垅屋这个“形”载体满足旅游开发的需求,达到传承弘扬客家文化的目的。就建筑本身而言,也起到了承前启后、更上一层楼的作用和意义。
4 结论与思考
4.1 立足创新转变观念,提高文物建筑的效益
文物建筑的开发利用是一种高效的建设举措。现存的资源能利用而不利用,是资源的浪费、投资的损失;相反,文物建筑在为社会发挥作用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其自给的能力。目前的文物管理仍然偏重于保护技术,这与文物管理的体制和目标有关。换言之,若要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成为旅游景点,首先要拓展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职能与文物保护管理观念,树立保护与利用是动态的互动关系,不是简单的机械的先后程序关系。其次,立足创新,转变文物建筑的旅游开发观念。一是提高文物建筑在社会上的影响与品牌效应——知名度;二是提高文物建筑的观众流量,即最终成为文化名胜或历史文化旅游区。上述的两个实证是有力的佐证。
4.2 协调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定位
文物建筑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要求高、难度大、没有良好的开发素质是无法达到保护与利用互动的目标的,甚至弄巧成拙,破坏了文物建筑,这方面的经验训实在太多。文物建筑的旅游开发必须立足于保护的前提,尤其是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必须遵守修旧如旧、修旧如故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与旅游开发商的要求却有一定的距离,因为单从旅游开发效益的角度,规模效益是首位的,即客流量越多越好,而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而言是要适当控制人流量的,这是一对矛盾,直接造成的结果是旅游开发的成本居高不下,影响了开发商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文物建筑的旅游开发定位应细分,主体文物建筑以观光旅游为主,主体建筑之外的文物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在不影响主体文物建筑的构成与质量环境的前提下,旅游开发定位应考虑旅游市场的主流需求特点“参与性”,营造特殊的旅游吸引物(力),提高旅游的开发效益,从而达到开发、保护与建设的同一宗旨。
4.3 警惕新的“破坏潮”
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古建筑类景点能否成为历史文化名胜,是与其知名度、内容、视觉形象、旅游方式以及旅游服务设施等因素有关。文物建筑与旅游资源的价值差异,主要在于景观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问题上。前者强调的是真实性,哪怕是残缺建筑也不妨碍它成为文物的价值;后者则注重完整性,因为景观的视觉形象美是产生旅游吸引力的源泉之一。广州文物建筑——孙中山大元帅府,在主体文物建筑内部采用现代的装修手法的建造了一个陈列馆,大量使用现代建材将原有的文物建筑“屏蔽”了起来!表面看,起到保护作用,事实上既不符合文物建筑真实性的要求,也没有根本解决文物建筑旅游方式过于单调的问题,更像是新的“破坏”!同样地,散落在民间的各种文物建筑,例如,宗族祠堂、围垅屋等,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分青红皂白把所谓“农家餐”引入,搞乡村旅游开发的作法,对于保护文物建筑来说,可能引发继20世纪60年代文化革命后的新一轮“破坏潮”!呼吁政府、有识之士积极行动起来给予足够的关注。
参考文献
1 刘临安.当前欧洲对文物建筑保护的新观念.时代建筑,1997(4):41-68
2 蔡达峰.试论文物建筑与旅游资源的关系.见: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编.文化遗产研究集刊(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43-68
3 中国旅游网http://www.cnta.gov.cn/news-detail/newsshow.asp?id=A20066211022373735789
4 张晓,郑玉歆.中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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