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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贸易合同条款及示例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情境描述汽车技术贸易合同是通过汽车贸易市场进行交换的法律形式。由于技术合同在贸易过程中操作有较大的难度,因此,为保证技术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双方必须重视技术合同,非常认真地研究、起草和签订,作为日后指导和约束双方交易行为的基本依据,汽车技术贸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合同名称。鉴于条款除了体现当事人的目的外,对双方交易的技术有一定的保证价值。

任务二 汽车贸易合同条款及示例

知识、能力目标

●了解汽车贸易合同条款。

●掌握汽车贸易合同的注意事项。

●能够将所学知识较熟练的运用到汽车贸易中。

情境描述

汽车技术贸易合同是通过汽车贸易市场进行交换的法律形式。由于技术合同在贸易过程中操作有较大的难度,因此,为保证技术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双方必须重视技术合同,非常认真地研究、起草和签订,作为日后指导和约束双方交易行为的基本依据。

任务载体

【案例】

某汽车销售商欲起草汽车贸易合同,并且用英文表达出来,以便外国工作人员了解。

相关知识

5.2.1 汽车贸易合同的条款

汽车贸易合同的条款分为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主要条款有:汽车产品的品名、品质、型号、数量、性能、包装、单价、总值、支付方式、装运时间与地点、运输方式和保险条件。一般性合同条款有:汽车商品的检验、异议与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

汽车技术贸易合同是知识形态的商品通过汽车贸易市场进行交换的法律形式。由于技术合同在贸易过程中操作有较大的难度,因此,为保证技术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双方必须重视技术合同,非常认真地研究、起草和签订,作为日后指导和约束双方交易行为的基本依据,汽车技术贸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名称。技术贸易合同的名称应当运用简明、准确的语言给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

(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技术贸易合同标的内容不能简单地重复项目名称,必须具体全面地表达技术交易的内容和实质特征。合同标的表述不清或者过于笼统,对于交易双方都是危险的,技术买方或委托方难以按照预期目的拿到应得的无形资产;而当技术买方提出过分要求时,技术卖方又解释不清,无言以对。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任何技术贸易合同都应有一个明确的履行计划,规定技术交易双方在各阶段应当完成的工作和达到的目标。合同期限较长的技术合同,应载明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和具体步骤,明确各阶段目标,把相关工作列入统筹计划体系之中,以便在实施阶段做到衔接有序,忙而不乱。

(4)保密条款。技术贸易合同应当列出秘密情报、资料、样品、数据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清单、保密期限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5)风险责任条款。技术贸易合同应载明合同的风险责任由谁负担,约定由双方分担的,载明各方负担的份额或者比例。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载明履行技术合同中标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成果和双方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其权利的归属,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怎样分配等。

(7)验收标准和方式。技术贸易合同应载明技术合同的检验项目、技术经济指标、验收时所采取的评价、鉴定和其他考核办法。

(8)支付条款。技术贸易合同的价款、报酬包括转让专利权的价款,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报酬和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的使用费。

(9)违约条款。技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确定是否约定违约金,就什么义务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及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额如何计算等。

(10)仲裁条款。技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决定一旦发生合同争议时是否申请仲裁和向哪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排除司法管辖,即不得就该技术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贸易合同专业性很强,为避免对关键词和术语的理解发生歧义而引起争议,可对定义不特定的词语和概念作特定的界定,以免引起误解或留下漏洞

(12)补充协议。由于各项工作进度不一,以及交易双方比较熟悉,常常通过当面协商和电话联系的方式达成一系列的口头协议。如果是比较重要的口头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成为补充协议。

5.2.2 汽车国际技术贸易合同

汽车技术贸易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在中国汽车技术贸易的实践中是以技术许可和含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内容的生产线或成套设备的进出口为主要方式。本节主要介绍汽车技术许可合同和含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内容的生产线或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的起草。

汽车技术许可合同的起草,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序言、主文和结尾三部分。

1.合同的序言

这是许可协议的外头部分,包括协议的名称、双方当事人名称及其法律地位与地址。说明双方当事人希望通过订立此项技术许可协议以转让有关技术的希望和意愿,也即所谓鉴于条款,表述如:“鉴于许可方拥有某项产品的制造技术和生产某项产品的实践经验”,或“鉴于许可方愿意将其所有的某项技术许可被许可方使用”。鉴于条款在许可合同中是不能省略的。鉴于条款有助于合同的完整、明确、统一性。有时,鉴于条款甚至是必不可少的。例如,许可方并不是被许可技术的拥有人,通过许可协议从技术拥有人取得的技术。不过除了取得使用权外,还取得了分许可权,这样的技术背景和事实必须在合同当中有所反映。鉴于条款除了体现当事人的目的外,对双方交易的技术有一定的保证价值。其实,鉴于条款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它所做出的法律上的保证,尤其当鉴于条款中明确使用了“保证”字样时,更是如此。一旦发生合同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根据鉴于条款解释当事人的意图,如果事实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在鉴于条款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鉴于条款中许可方声称拥有技术的所有权而事实上并无所有权,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许可合同的序言中还应列入关键词定义条款。关键词定义是指为了使合同能清楚、准确地表达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合同中使用的重要的、含义不确定的、易引起争议的关键性词语加以说明和限定。原因是不同国家对技术许可的同一术语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因双方来自不同国家,存在着文化背景和语言的差异,为了防止可能的误解,应对一些关键性词语进行界定。具体的技术许可合同不同,需要加以定义的关键词也不同,通常有“合同工厂”、“合同材料”、“合同产品”、“许可区域”、“使用领域”、“技术资料”、“技术改进”、“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援助”、“技术秘密”、“生效日期”、“验收”等等。在具体许可合同起草中,根据双方的具体需要加以确定使用哪些词语,定义哪些关键词。

在起草汽车技术许可合同的序言时,应根据需要写入合同内容,不能省略鉴于条款和关键词定义条款,在汽车技术贸易实践中对此应予以重视。

2.合同的主文

主文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1)授权条款

明确合同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对被许可技术享有的权利,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授权。许可的法律实质就是授权条款应明确约定授权的范围、种类等。

授权条款应明确是否同时授予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或授予其中的一项或两项权利。同时,明确技术的使用领域及授权的地域范围。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的范围通常不一致,销售权的地域范围大于制造权和使用权。

授权条款应明确被许可方对授予的技术是否有独占权和分许可权,是否有权将技术再许可授予第三方。

2)交易条件条款

关于所交易技术的范围、技本性能及内容、保证条件、支付条件、技术培训条件是用以确定交易价格的条件。

3)专利条款

许可的技术为专利技术,应订立专利条款,规定对专利获得与维持,许可方对专利应拥有所有权,同时,许可应向本国专利管理机关缴纳专利费保证权利维持,也是对专利许可的保证。

4)技术秘密条款

交易内容是秘密技术,应在合同中列入技术秘密条款,对技术秘密的交付方式、保密措施、使用方式、授权范围、合同期满后技术秘密的归属做出约定。

5)价格条款

价格是许可合同的核心内容,合同的其他条款都与价格密切相关。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技术作价的方法、合同金额、使用的计价货币等,作价方法是价格条款的中心内容。常用的作价方法有:固定价格(一次总算价格)、提成价格、入门费加提成费。提成价格的提成计价方法有从利提成、从量提成、从价提成、最低提成、最高提成、递减提成等。汽车技术许可在谈判与起草合同中,双方根据技术的性质、使用特点协商确定技术作价的方法。

6)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规定价款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包含支付货币、汇款方式、支付方法、支付次数与时间。在支付条款中,主要在支付方法和时间上表现出技术许可合同自身的特点。技术许可在使用提成费讨价方法和入门费加提成费计价方法时,提成是在项目建成后,按合同产品的销售额或净利润或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按一定的百分比提取。生产和销售的进展决定提成的时间,所以,提成是分期的。许可合同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多次支付。有的许可合同采用技术资料交付后付款的方式,有的规定按项目的进度付款,后者也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实现的。在汽车技术许可合同中,应当视需要约定支付的方法、次数、时间,支付方式也需由双方约定使用托收或信用证。

7)技术资料的交付条款

技术资料是技术的载体,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进行技术转让的媒介,否则,难以实现技术转让的目标。技术资料的交付条款应当约定技术资料的内容,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方式和地点,技术资料的内容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写明专利号,应明确技术资料使用的文字和涉及的度量衡制度。资料交付的方式可以为一次交付和分批交付,资料的份数一般不应少于两份,交付的运输方式多采用空运,地点在被许可方指定的场所。合同中还应约定,技术资料在交给被许可方之前,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短损,许可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免费补寄丢失或损坏的资料。此外,许可方由于过错未能及时交付资料致使被许可方的项目进度被延误,许可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赔偿的办法。

8)技术协助与技术培训条款

有时技术的被许可方需要许可方提供技术培训,或者,被许可方在利用该技术实施项目时需要许可方提供技术协助,这对于该技术的实际实施和被许可方对该项技术的掌握都是有必要的。因此,合同中应有技术培训和技术协助条款。

9)回授条款

回授条款是指双方约定双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内容做出实质性改进,应将改进了的技术相互提供给对方的条款。在制订回授条款时应注意回授必须是相互和对等的,如单方回授,仅仅规定被许可方有义务将改进后的技术提供给对方使用,是不公平的,是个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因此,在起草汽车技术许可合同应注意不要出现单方回授条款。

10)秘密条款

许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秘密,是许可方未公开的技术。一旦被泄露,会给许可方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签订保密条款是极为必要的。保密条款规定被许可方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合同期限,通常双方的期限相等;还应约定在被许可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间内,许可方公开了该项技术秘密,被许可方停止保密义务。

11)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技术许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规定了验收的标淮和方法、验收人员的组成及责任、测试仪器及设备、验收费用、验收结果的评定及处理。验收关系到被许可方在接受许可技术对其进行实施后,能否实现签署许可合同引进技术的预期目标。

12)担保条款

担保条款是指许可合同中为了保护被许可方的利益而订立的条款,许可方提供权利担保和技术担保。权利担保是指许可方保证自己是被许可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项技术,允诺因对该技术的合法性发生争议时,承担一切的后果。技术担保是指许可方允诺提供的资料完整、可靠,符合许可合同中对该项技术先进性或适用性的约定。有的许可合同要求被许可方提供一定的担保,前提是被许可方坚持要求许可方保证该项技术的使用效果,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做出相应的保证。按照许可方的严格要求,对技术的使用条件、实施技术的人员培训、原材料及零部件等做出保证。

13)侵权条款

侵权条款是指当第三人指控被许可方侵权时,应及时通知许可方,双方采取积极行动以求解决。如果许可方构成侵权,应对被许可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14)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分为许可方违约责任和被许可方违约责任。许可方应对延迟交付技术资料对被许可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延迟交付超过时间,可以约定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此外,技术资料中的错误、专家指导的过失导致被许可方损失,都可相应规定许可方的违约赔偿责任。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主要体现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违反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相应地可约定为承担迟付价款的利息,承担对许可方因技术秘密被泄露损失的赔偿责任。

15)税收条款

技术许可合同在起草时为订立税收条款,应查阅中国与对方国家是否有税收协定,如有税收协定,税收条款按税收协定的内容订立;如没有,则约定在许可方国家境外征收的与拟订合同有关的税费,由许可方负担;在被许可方国家境内征收的税费,由被许可方承担。

16)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是: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采取的措施;不可抗力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许可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发生不可抗力而适用该条款,损失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17)争议的解决

国际许可合同发生争议后,有三种方法解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要求第三者调解:提交仲裁机构裁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在解决争议应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上,当事人分歧较大,甚至影响许可合同的订立。西方国家多是出让方,往往强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律,但发展中国家认为应适用技术引进国的法律,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18)合同的生效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合同的生效;合同有限期限;合同期满和终止后的后果等。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才能生效,仅双方签字并不能使合同生效。有的国家尤其是技术出口国在法律中规定必须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才能对外出口技术,取得出口许可证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许可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有关机关批准合同的日期或出口国颁发出口许可证的日期为合同生效的日期。同时约定,如合同签字后一段时间内(如6个月)不能取得政府对合同的批准或出口许可证,则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的结尾

合同结尾包括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份数,合同双方签名,有的合同除签名外还要求有当事人封印。

5.2.3 汽车国际贸易合同的格式

汽车国际贸易合同的格式应采用一般货物进出口合同的格式。主要由三大部分构成:合同的首部或序言,合同的主文,合同的结尾。

1.合同的首部或序言

一般在合同的首页上方载明合同的编号和签约日期,有的还加上签约的地点。在合同首页的左上方载明合同号、签约日期和地点,稍低的位置写明订约双方的名称及法律地位、营业所在地等。另起行写明合同双方自愿缔结本协议。用两种文字缔结协议并予以说明其效力,通常是表示两种文字的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有的协议还写入据以订约的有关函电的日期及编号。

合同首部或序文的内容常不为人们所重视。但实践证明,忽视这部分内容是不应该的,尤其是当合同签订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序言的作用就会凸显出来。合同中若写明了订立合同的时间与地点,在法律上具有如下作用:首先,除非法律或合同对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不同规定,合同签订的日期是生效日期;其次,其合同中对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按照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规则,发生关于合同有效性的争议,通常由合同成立地的法律确定。中国1987年《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所在地的法律;若合同是在卖方营业地谈判订立的,或合同主要依据买方买定的条件并依买方招标订立的,或合同规定在买方营业地交货,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地的法律。”在中国订立汽车产品交易合同,若合同对法律适用未作约定,合同中注明了合同订立地,可以按上述原则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如果合同未注明合同订立地,就缺少了确定合同证据法的依据。合同序言中列明双方的名称、营业地和法律地位是有意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旦履约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破产,对其自身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合同的序言内容应当完整。一旦合同订立生效后,履约当中产生争议而合同中又缺乏约定,此时内容完整、正确的序言可以对解决上述问题产生作用,具有指向标的意义,可以成为重要的找寻证据法的连接点。汽车贸易的谈判者应谨记这一点,起草协议时应认真、谨慎;粗枝大叶、丢三落四的合同序言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

2.合同的主文

合同的主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合同标的物情况及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等主体问题包含在合同主文中。

合同主文主要有如下条款:交易的产品名称及品质规格条款。产品的数量条款,数量条款是合同约定的卖方向买方交货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是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在确定了交易标的物的名称、品质、规格之后,数量条款必须确定下来,两者结合,成为合同的卖方向买方交货的依据。卖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交货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还有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仲裁条款等。

3.合同的结尾

合同的结尾是合同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载明合同以何种文字记载以及各种文本的效力,合同双方的签字人在签字栏内的签字,如有必要,可以加列见证人并副署。在双方签字栏内应载明双方企业的名称以及签署人的职务。签字栏的位置一般是卖方在左侧,买方在右侧。

5.2.4 汽车国际贸易合同示例

1.汽车国际贸易合同示例:

售货合同

SALES CONTRACT

买方:

The Buyers:

卖方:

The Sellers:

传真(FAX):         电话(TEL):

地址(ADDRESS):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买方售出下列商品: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following goods on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set forth below:

合同编号:

Contract No.:

签订地点:

Signed at:

签订日期:

Date:

img38

(5)装运期限:

(5)Time of Shipment:

(6)装运口岸:

(6)Port of loading:

(7)目的口岸:

(7)Port of Destination

(8)保险;由  方负责,按本合同总值110%投保  险。

(8)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for 110%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9)付款:凭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有电报套汇条款/见票/出票  天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以  为受益人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该信用证必须在  前开到卖方,信用证的有效期应为上述装船期后第15天,在中国  到期,否则卖方有权取消本售货合约,不另行通知,并保留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的索赔权。

(9)Terms of Payment:By confirmed,irrevocable,transferable and divisibl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ur of   payable at sight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days’/sight/date allowing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The covering Letter of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and is to remain valid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failing which the Sellers reser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is Sales Contract without further notice and to claim from the Buyers for losses resulting there from.

(10)商品检验:以中国  所签发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检验合格证书作为卖方的交货依据。

(10)Inspection: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Quantity/Weight/Packing/Sanitation issued by   of China shall be regarded as evidence of the Sellers’delivery.

(11)装运码头:

(11)Shipping Marks:

其他条款:

OTHER TERMS:

(1)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但均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行的检验证明。如责任属于卖方者,卖方于收到异议20天内答复买方并提出处理意见。

(1)Discrepancy:In case of quality discrepancy,claim should be lodged by the Buyers within 30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while for quantity discrepancy,claim should be lodged by the Buyers within 15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In all cases,claims must be accompanied by Survey Reports of Recognized Public Surveyors agreed to by the Sellers.Should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ubject under claim be found to rest on the part of the Sellers,the Sellers shall,within 20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claim,send their reply to the Buyers together with suggestion for settlement.

(2)信用证内应明确规定卖方有权可多装或少装所注明的百分数,并按实际装运数量议付。(信用证之金额按本售货合约金额增加相应的百分数。)

(2)The covering Letter of Credit shall stipulate the Sellers’s option of shipping the indicated percentage more or less than the quantity hereby contracted and be negotiated for the amount covering the value of quantity actually shipped.(The Buyers are requested to establish the L/C in amount with the indicated percentage over the total value of the order as per this Sales Contuact.)

(3)信用证内容须严格符合本售货合约的规定,否则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并不负因修改信用证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并保留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的索赔权。

(3)The contents of the covering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in strict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Sales Contract.In case of any variation there of necessitating amendment of the L/C,the Buyers shall bear the expenses for effecting the amendment.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possible delay of shipment resulting from awaiting the amendment of the L/C and reserve the right to claim from the Buyers for the losses resulting therefrom.

(4)除经约定保险归买方投保者外,由卖方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如买方需增加保险额及/或需加保其他险,可于装船前提出,经卖方同意后代为投保,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4)Except in cases where the insurance is covered by the Buyers as arranged,insuranc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with a Chinese insurance company.If insurance for additional amount and/or for other insurance terms is required by the Buyers,prior notice to this effect must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shipment and is subject to the Sellers’agreement,and the extra insurance premium shall be for the Buyers’account.

(5)因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售货合约规定期限内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是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道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事故的存在。买方不能领到进口许可证,不能被认为系属人力不可抗拒范围。

(5)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if they fail,owing to Force Majeure cause or causes.To make delivery within the time stipulated in this Sales Contract or cannot deliver the goods.However,the Sellers shall inform immediately the Buyers by cable.The Sell-ers shall deliver to the Buyers by registered letter,if it is requested by the Buyers,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r by any competent authorities,attest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said cause or causes.The Buyers’failure to obrain the relative Import Licence is not to be treated as Force Majeure.

(6)仲裁:凡因执行本合约或有关本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以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6)Arbitration:All disputes arising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Sale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way of amicable negotiation.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the case at issu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said Commission.The award by the said Commission shall be deemed a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7)附加条款(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与本附加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7)Supplementary Condition(s)(Should the articles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be in conflict with the following supplementary condition(s),the supplementary condition(s)should be taken as valid and binding.)

卖方(Sellers):买方(Buyers):

2.汽车国内贸易合同范本

上海汽车买卖合同范本

img39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约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元。数量: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元。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

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末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另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  (2)  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合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己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略)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所在地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A.申请仲裁 B.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A.地市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其他约定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A.车辆交接地人民法院 B.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C.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4.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写为准。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任务回顾

1.汽车贸易合同的作用、形式。

2.汽车贸易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3.汽车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格式。

4.汽车国际贸易合同示例。

思考与训练

1.贸易合同的有效和无效要件是什么?

2.汽车贸易合同有哪些类型?

3.汽车技术贸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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