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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交货定价名词解释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由于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的密切关系,通常贸易术语也被称为价格术语。在与这些国家进行贸易时,应明确贸易术语所适用的惯例。(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英文缩写为INCOTERMS。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

由于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的密切关系,通常贸易术语也被称为价格术语。但事实上贸易术语不但涉及商品的价格,也涉及交易的许多方面。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是指一些英文缩写或简短的概念,它们对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关手续、责任、风险及费用的划分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1)货物运输及其保险、装货、卸货、检验、进出口许可证的申办、报关纳税等工作由谁办理;(2)办理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由谁支付;(3)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等等。由于贸易术语规定了一些卖方应支付的费用,直接影响价格的高低,所以又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或价格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能减少交易磋商的时间,节省交易的费用。由于国际惯例对贸易术语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是统一的,因而使用贸易术语还可以减少由于合同规定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早在1812年,就已出现了贸易术语。最初,对各种贸易术语并无统一的解释。后来,某些国际组织和机构及商业团体,对贸易术语作出了统一的解释,订立了一些规则,这些解释和规则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法律界和工商界的承认和运用,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个: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的华沙开会制定的,1932年在英国的牛津作了修订。它是专门为解释CIF贸易术语而制定的,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19年美国的九个商业团体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它进行了修订,改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所采用。该修正本在美国及美洲一些国家有较大的影响。

近年来,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贸易组织也曾表示放弃所惯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建议尽量采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尽管如此,我们对《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应有所了解。在与这些国家进行贸易时,应明确贸易术语所适用的惯例。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英文缩写为INCOTERMS。INCOTERMS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国际商业术语)的缩写。

《通则》在国际贸易中早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和采用,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它所包含的内容最多,应用的范围最大。在国际贸易中,除美洲一些国家外,在未指明是采用何种惯例来解释贸易术语的情况下,通常按《通则》的内容来解释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在1936年第一次公布了《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作过修订。目前《通则2000》和《通则2010》同时使用于国际贸易界。为避免争议,在合同或函电中宜写上“以INCOTERMS 2000为准”(Subject to INCOTERMS 2000)或“以INCOTERMS 2010为准”(Subject to INCOTERMS 2010)。

1.《通则2000》简介

《通则2000》共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将13种贸易术语按首字母不同分为E、F、C、D四个组,如表12.1所示。

表12.1             《通则2000》贸易术语一览表

其中E组的EXW是在商品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F组是主运费未付术语,其共同之处是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由买方负担。C组是主运费已付术语,其共同之处是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货物从装运地启运后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D组是到达术语,其共同之处是卖方须负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这13种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概括于表12.2中。

表12.2        《通则2000》中的贸易术语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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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则2010》简介

《通则2010》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它在《通则2000》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将贸易术语从13种改为11种,并将贸易术语分为两组。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

EXW(Ex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终点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指定地点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这11种术语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概括于表12.3中。

表12.3         《通则2010》中的贸易术语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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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对有关贸易术语皆是按《通则2010》解释的。

三、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FOB、CFR、CIF三种术语适用于海洋运输及内河水运方式,由于国际贸易中大多数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的,所以这三种术语最为常用。

(一)FOB(Free on Board)

FOB称为船上交货,我国也有人称为离岸价格。使用这一术语时要在其后面注明货物装运港的名称,如FOB上海。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包括办理通关手续,取得出口通关所需的批准文件,支付出口通关所需的税费)。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归纳于表12.3。其中要注意的是:

(1)交货——《通则2010》规定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于指定装运港按该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在如此交货的情况下提取(Procure)货物[如在连环贸易(String Sales也称连环合同)的情况下],并向买方发出详细通知。

(2)风险划分——《通则2010》规定卖方应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而《通则2000》则规定卖方应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2.货物运输保险的问题

《通则2010》在所有11种贸易术语项下的A3条和B3条皆列有保险合同一栏目,但在FOB项下该栏目皆为“无义务”,即买卖双方皆无办理海运货物保险的义务。实际业务中,买方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应在接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否则,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在CFR贸易术语下也是如此。

3.装船费用的划分问题

在FOB条件下,为明确由谁装船以及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在实际业务中有下述FOB术语的变形:

(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即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班轮的做法办理,而班轮的做法是由船公司负责装货卸货,装货费用已包含在运费之中,则实际上由买方负担装船费用。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只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3)FOB并理舱(FOB Stow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为了使货物放置妥善和装载合理,货物装入船舱之后,需要进行垫舱、堆码和整理的费用。

(4)FOB并平舱(FOB Trimm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为了保持船身平稳和不损坏船身结构,对成堆装入船舱的货物进行整理,填平补齐所需的费用。

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的不同解释

按该修正本的规定,“FOB纽约”表示在纽约市内任何地点交货,只有FOB中的一种即“FOB Vessel”表示船上交货。而且该修正本还规定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自负风险及费用办理出口手续。因此,若我国企业采用FOB条件从美国、加拿大及拉美国家进口,应在FOB后加上“Vessel”,如“FOB Vessel纽约”,并加上“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出口费用”的文字。

(二)CFR(Cost and Freight)

CFR称为成本加运费。使用这一术语时,应在其后面注明目的港的名称。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与FOB相比较,除规定由卖方办理与运输有关的事项的义务外,CFR条件下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划分与FOB基本相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归纳于表12.3。

2.CFR术语的变形

尽管《通则2010》已规定了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但在实际业务中,为明确卸货费用的负担,产生了下述CFR术语的变形:

(1)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即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由于班轮运输是由船公司负担卸货费用,故实际上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

(2)CFR舱底交货(CFREx Ship's Hold)。即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负自舱底将货物卸至码头的费用。

(3)CFR卸至岸上(CFR landed)。卖方负担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用。

3.装运通知问题

在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皆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在CFR条件下,由买方自行投保,如果卖方将货物装船后,没及时将有关保险的资料通知给买方,而使买方漏办保险,则卖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在FOB条件下也是如此。

(三)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称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我国有时也称为到岸价格。使用时在其后面注明目的港名称。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与CFR相比较,在CIF条件下,除了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之外,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基本相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归纳于表12.3。

2.办理保险问题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示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限度保险险别投保。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提供额外的保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3.CIF术语的变形

在CIF条件下,为明确卸货费用的责任负担,也产生了CIF术语的变形。这些变形与CFR术语的变形相似,有CIF班轮条件、CIF舱底交货和CIF卸至岸上。

(四)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比较

1.三种术语的主要相同之处

(1)都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

(2)交货地点皆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3)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皆以货物装上船为界。

(4)都规定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5)都规定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2.三种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

(1)办理运输的责任的规定不同,CIF和CFR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OB下由买方办理。

(2)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CIF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OB和CFR下由买方办理保险。

(3)术语后的地点不同。

(4)各术语的价格构成不同,CFR价等于FOB价加上运费,CIF价等于CFR价加上保险费。

四、FCA、CPT、CIP三种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主要贸易术语

这三种术语是在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们适合任何运输方式,规定由卖方在出口国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货。随着运输业的发展,这三种术语将越来越常用。

(一)FCA(Free Carrier)

FCA称为货交承运人,其后接出口国的某一交货地点。在FCA条件下,卖方负责在出口国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各类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货物从指定地点到国外的运输,办理进口手续。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以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置后为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归纳于表12.3。

(二)CPT(Carriage Paid to)

CPT称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后接指定目的地的名称。在CPT条件下,卖方负责订立将货物运往目的地指定地点的运输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置之下,并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以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置后为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归纳于表12.3。

与FCA相比较,除规定由卖方办理与运输有关的事项的义务外,CPT条件下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划分与FCA基本相同。

(三)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称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后接目的地的名称。在CIP的条件下,由卖方办理保险。除此之外,买卖双方的义务与CPT条件下的义务基本相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归纳于表12.3。

(四)三种术语的比较

1.FCA、CPT、CIP的主要相同之处

(1)都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皆为出口国的某一地点。

(3)风险的划分皆以货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为界。

(4)都规定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5)都规定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2.三种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

(1)办理运输的责任的规定不同,CPT和CIP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CA下由买方办理。

(2)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CIP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CA和CPT下由买方办理保险。

(3)术语后的地点不同。

(4)各术语的价格构成不同,CPT价等于FCA价加上运费,CIP价等于CPT价加上保险费。

(五)FCA、CPT、CIP与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比较

1.相同之处

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在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多种运输方式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与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相同之处表现在:

(1)进出口手续的办理。

(2)买卖双方在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FCA与FOB相同,CPT与CFR相同,CIP与CIF相同。

(3)都是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实际交货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象征性交货又称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2.不同之处

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交货地点不同。

(3)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不同。

(4)术语后的地点。

(5)装卸费用的负担不同。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海洋运输的租船运输方式中。在FOB术语下,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术语下,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FCA、CPT和CIP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和CIP术语),或由买方所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货(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卸船)费用。这样,在FCA术语下,合同中不用规定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PT和CIP术语下,合同中也不用规定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

(6)运输单据不同。在FOB、CFR和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在FCA、CPT和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五、《通则2010》中的其他五种贸易术语

(一)EXW(Ex Works)

EXW称为工厂交货,其后接出口国指定地点。这一术语代表了在商品产地和所在地交货的各种交货条件,是卖方责任最小的术语。在EXW条件下,卖方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卖方在商品所在地交货后,随后的一切费用、风险、运输的办理、出口手续、进口手续皆由买方承担。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二)FAS(Free Alongside Ship)

该术语称为船边交货,后接指定装运港。在FAS条件下,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约定的装运港买方指派船只的船边,随后的风险和费用皆由买方负担。该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在《通则1990》中规定,在该术语下由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而在《通则2000》以后则规定,在该术语下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三)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该术语称为终点站交货,也被称为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后接指定终点站。

终点站包括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航空货运的终点站。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该术语为《通则2010》新增的一个术语,类似于《通则2000》的DEQ术语。DEQ称为目的港码头交货,后接指定目的港。该术语适用于水运,卖方负责将货物按通常路线和惯常方式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将货物卸到岸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买方承担接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四)DAP(Delivered at Place)

该术语称为指定地点交货,后接指定地点。在DAP条件下,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须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该术语取代了《通则2000》中D组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

《通则2000》D组是到达术语——其共同之处是卖方须负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D组一共有五个贸易术语,它们是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称为边境交货,后接边境指定地点。在DAF条件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到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理出口手续,承担有关费用,将货物交于买方后,其后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皆由买方负担。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ES(Delivered Ex Ship)称为目的港船上交货,后接指定目的港。在DES条件下,卖方负责将货物按通常路线和惯常方式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买方承担接货后的风险和费用,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该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称为未完税交货,后接指定目的地。在DDU条件下,卖方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通常的路线和惯常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买方负责接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并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五)DDP(Delivered Duty Paid)

该术语称为完税后交货,后接指定目的地。

在DDP条件下,卖方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通常的路线和惯常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并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买方负责接货后的风险和费用。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该术语如变形为DDP(VAT Unpaid),则表示卖方不支付进口国海关征收的增值税。

在该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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