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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外商投资对我国工人的剥削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商来华投资对中国工人有没有剥削?所以,在正确看待外商对我国工人的剥削问题以前,先要看到当前我国利用外商投资的必要性,它对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作用和意义。在肯定外商对中国工人存在剥削关系的同时,应该看到:第一,这种关系是不可避免的。一般说来,外资企业与同类型中国企业相比,工资高出50%到1倍,如加上各种奖金和津贴更高一些。

如何看待外商投资对我国工人的剥削?

在谈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时,常常可以听到这样一种议论:和外商做做生意没啥关系,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兴办合资以至独资企业,这不是叫我们工人重新去受外国资本家的剥削吗?对此,很有深入一步认识的必要。

外商来华投资对中国工人有没有剥削?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但能不能因为外商投资有剥削,就不该受到欢迎了呢?答案却又应该是否定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看它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还是不利,符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如果是符合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即使这种企业有剥削关系,也应该受到欢迎,允许它存在。

所以,在正确看待外商对我国工人的剥削问题以前,先要看到当前我国利用外商投资的必要性,它对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矛盾。这个矛盾要通过体制改革,通过在高度技术基础上生产的发展来解决。发展生产要有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要素。我们当然要依靠自己的力量积累资金,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但这并不排斥通过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吸收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经济管理经验,以弥补自己的不足。事实证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积极而有效地吸收外资,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到198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300多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700多家,外资企业120家。它们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起着多方面的作用:第一,补充了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据统计,1980—1983年,我国利用各种形式的外资累计总额达145亿美元,这相当于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内基本建设总投资的15%。外资的引进,使我们能及时兴办若干个重要的建设项目。例如,和美商合营的山西平朔露天煤矿、和英商合营的上海耀华浮法玻璃厂,都是投资额达几亿美元的大型工程。它们的建成,对缓解我国建设中的“瓶颈”——能源和建材,是有重要意义的。外资的引进,也使我国调整期间由于缺乏资金准备停建、缓建的某些项目得以恢复建设。安徽水泥厂、新疆水泥厂、大庆乙烯化工厂和上海宝钢一期工程就都是在利用外资条件下继续建设的。第二,促进了我国海上石油的勘探和开发。1980—1981年,我国和48家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勘探沿海石油资源储藏,进行了大量工作,发现了许多有希望的储油构造,有些油田现在已建成出油。海上石油是我国将来的主要油源,估计今后10多年内共需投资200亿美元。如果不吸收外资,单靠自己的力量,无论在资金上、技术上和管理经验上,都是难以进行大规模开发,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第三,推动了老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了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例如,天津中法合营葡萄酒厂引进法国先进的酿酒工艺和设备,葡萄酒的生产周期从两年半缩短到3个月,且质量优良。北京、烟台、青岛等葡萄酒厂去学习以后,全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都有所提高。第四,增强了出口创汇能力。浙江省的藤制品行业,以中外合资企业西湖藤器公司为龙头,形成工贸、技贸联合体。1980年成立时,它只有3家企业、300名技术工人,通过出口——创汇——技术改造——增加出口——增加创汇的形式,6年内发展到24家企业、3千名工人的规模,共为国家创汇460余万美元,具备了较强的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第五,吸引外资来华也是我国得以对外投资的一个条件。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总是双向的,有来有往的。只有欢迎外国来投资,才能到其他国家去投资。我国由于经济不发达,今天虽主要是吸收外资,但也已经有一部分资金输出。到1985年为止,我们已在34个国家和地区开办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144家,其中90%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开发和换回国内短缺的资源,如木材、铁矿石等方面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不仅如此,在当代世界经济生活中,国际性的经济技术联系越来越密切,任何国家关起门来搞现代化建设都是很难成功的,必须增进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和交流。而利用外资就是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最直接的方式。所以,我国不但在今天资金、技术短缺时欢迎外国来投资,即使将来经济发达了,也还是既要大量吸收外国投资,又要到国外去大量投资。如美国,据1982年的材料,它在国外拥有8340亿美元的财产,而外国在美国的资产总额也达到6660亿美元。可见,对外开放包括投资开放,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那么,应该怎样看待外商来我国投资获得的利润以及他们和中国工人的关系呢?在肯定外商对中国工人存在剥削关系的同时,应该看到:第一,这种关系是不可避免的。众所周知,资本的本性就是追求利润,外商投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或者说有外资就一定会有剥削关系。如果没有利润甚至亏损,谁愿意来投资呢?已投入的也会被抽回去。所以,不允许外资赚钱,不允许外商剥削,等于拒绝吸取外资。如果既欢迎外资,又反对任何剥削,岂非违背客观规律的空想?第二,这种关系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对全国人民有利。这不仅如上所述,外国投资可以起弥补我国资金不足、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增加出口创汇能力等作用,就是从工人所创造的价值看,也是外资所得少,我方所得多。据计算,如合资企业的中外出资比例各占50%,中方所获税收和利润两项就可达70%以上,如再加上职工就业的劳动收入,则我方收入占新价值的比重就更高。此外,如再计算其他中方企业由于向外商企业供应原材料配件等可获得的社会效益,我方得益无疑更多。第三,这种关系即使对外资企业的中国工人也是有利的。一般说来,外资企业与同类型中国企业相比,工资高出50%到1倍,如加上各种奖金和津贴更高一些。当然,在这些企业中就业的工人,付出的劳动比同类中国企业的工人多,劳动生产率也更高。但只要工人的劳动支出是在合理的限度内,他能得到更多的工资,过更富裕的生活,总是有利的。第四,这种关系不是毫无限度的。要知道,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我国政府管理下的法人,具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它们的经营范围和活动准则,是由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受到约束的。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指出,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科益,它们的生产经营计划应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雇佣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佣、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职工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这些规定表明,我们吸收外资不是盲目的、无条件的,而是有计划、有选择的。

综上所述,我们欢迎外商来华投资,是以平等互惠为基础的,对双方都有利的。

当前的主要问题,倒是我国的投资环境还很不理想,外商投资遇到的困难不少,赚不到钱,甚至亏本。对此,外商有许多意见。这些问题是:首先,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没有受到尊重和得到保证,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常常横加限制和干涉。许多政府部门机构臃肿,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一桩事务往往要层层审批、讨论、盖章,互相推诿扯皮,工作效率很低,大大影响企业的活力和效益。其次,税费负担过重。土地使用费偏高,劳务费上涨过快,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税多,摊派重。税费过重的直接后果,是生产成本高,盈利减少以至亏损。再次,我国涉外经济法规还不完善,如外商赚的钱带出境就很困难。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国最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国家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它们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国家将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行税收、费用等方面的优惠,坚决制止乱提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总之,我们要创造一个适宜外商投资的“小气候”,让外商能够按照国际惯例,享受与在其他国家办企业大体相同的条件,保证投资者获取合法的、可观的利润。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对外商来华投资在观念上有所突破,有所更新。我们要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不要怕有人来扣“卖国”之类的大帽子。利用外资,加速实现四化,是最大的爱国。也不要只顾眼前和局部的小利益,不顾长远和全局的大利益,一涉及外商投资就敲一记竹杠,吓得人家不敢再来。对外商的投资来说,不是有罪,而是有功。否定必要的剥削,貌似革命,为国为民,实则延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误国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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