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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多边环境协议的“管辖权冲突”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未解之结:WTO与多边环境协议的“管辖权冲突”在环境领域,目前全球有140多个国际协议和文件。其中,大约有20个多边环境协议涉及贸易条款。为了避免WTO规则与现有的《多边环境协议》产生管辖权上的重叠,WTO对于环境保护的规则及其未来所作的修改不可能扩大到所有的环境问题上,而是对各国通过“环保壁垒”限制国际贸易,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效应的措施加以约束。

未解之结:WTO与多边环境协议的“管辖权冲突”

在环境领域,目前全球有140多个国际协议和文件。其中,大约有20个多边环境协议(MEAs)涉及贸易条款。这些条款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控制环境污染或保护全球共同利益的协议。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协定书》以及《气候变化协议》。

(2)保护濒危动动植物品种、候鸟、动物、鱼和海洋动物的协议。例如《野生动物濒危品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和《捕鲸规则公约》。在这些协议的条款中,有关于捕捉或捕杀野生中动物或鱼类方法的指导准则

(3)控制有害产品和材料的生产和贸易的协议。例如《控制跨境运输及其含有害废料巴塞尔公约》,以及《关于国际贸易中交换化学品信息的伦敦指导准则》。

大致来说,为了控制这类贸易,这些协议规定,参加国必须采取禁止进出口的措施。

根据GATT(1994),由于所有的多边环境协议的参加国都同意实行限制,因此,对与其他多边环境协议的参加国实行贸易限制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为了保护健康或保存自然资源,每一个成员国能够证明其实施限制的正当性。

当多边环境协议对与非协议缔约国进行的贸易也实行限制时,情形就不同了。就此经常引用的一个例子是《蒙特利尔协定书》。它呼吁所有缔约国在2000年消除生产和消费那些使臭氧层减少的物质。至于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协定书留给各国考虑其在规定日期前消除这种特质的生产和消费的总体承诺,自行决定如何限制这种物质的进出口。但是,要求协定书的缔约各方在规定书生效时立即禁止与非缔约方从事损耗臭氧层物质的贸易。要求各缔约方适用更多贸易限制措施的相同条款,在《巴塞尔公约》和《野地生动物濒危品种国际贸易公约》中也有具体体现。

这些条款提出了两级问题。首先,从经济角度看,贸易条款要求成员国禁止或限制其与非环境协议的缔约方各国进行贸易是否必需。第二,在歧视性基础上对从非缔约方进出口的货物适用的这些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尤其是GATT(1994)所规定的义务。

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正在有关的环境组织,如联合国环保署(UNEP)和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中进行。WTO规则只是对这种措施提供了大致范围,而且,成员国还没有对WTO涉及环境的条款加以修改的动议。

在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上,最为实质性的问题莫过于:贸易自由化会不会导致人类生存环境恶化?

为此,WTO秘书处准备了涉及农业、能源、渔业、林业、有色金属、纺织与服装皮革以及环境服务等“环境部门”的一份背景文件,勾勒出每一部门最为普遍的贸易限制和贸易扭曲及其消除这些贸易扭曲效应的有关措施。

该文件指出,贸易自由化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贸易规范性文件也不是处理贸易的最佳政策。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之间最重要的关系在于,它反映了它对生产者和消费层次及方式的间接影响。因此,取消贸易限制和贸易扭曲的环境利益也可能是间接的。

WTO秘书处文件的基本前提是,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消费者的偏好,从而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当市场价格不能反映环境破坏活动的影响时,并因此对环境资源的最佳利用方面发出误导信息,社会福利就可能遭受损失。资源的错误配置破坏了有效的环境管理。扭曲的价格掩盖了环境资源效率低下的利用,导致过度损耗不可再生资源,产生了新的环境问题。

对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是保证可获得环境保护所需资源的主要手段。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上做出的转移大量资金和技术到发展中国家,以帮助它们满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的政治允诺还没有达到。结果,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的产品的贸易自由化成为帮助它们取得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此外,为了应付一些最棘手的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环保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能做出重大贡献。

为了避免WTO规则与现有的《多边环境协议》产生管辖权上的重叠,WTO对于环境保护的规则及其未来所作的修改不可能扩大到所有的环境问题上,而是对各国通过“环保壁垒”限制国际贸易,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效应的措施加以约束。为此,WTO需要启动新一轮关于国际贸易环保标准的多边谈判,制订规范国际贸易的多边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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