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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要素资源的收入贡献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把农户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称之为非要素资源对收入的贡献,那么在农民家庭收入的全部来源中,是要素资源贡献大,还是非要素资源贡献大?城乡居民家庭转移性收入产生如此巨大的差异,显然与我国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密切相关。

一、农户要素资源的收入贡献

按照微观经济学中的收入分配理论,农户家庭收入(即农民收入)大致分为生产要素资源贡献所得和财产、转移等非生产要素资源所得。从农户自身所拥有的可度量的生产要素资源来看,无非是人、财、物、土地四大类资源。人力资源主要是劳动力数量、劳动者素质。影响农民收入的财产和物资要素主要包括农户家庭的固定资产数量和物质投入水平(如生产费用)。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劳动力、物质资本和土地是对农户收入有最终贡献的三大生产性资源。

如果把农户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称之为非要素资源对收入的贡献,那么在农民家庭收入的全部来源中,是要素资源贡献大,还是非要素资源贡献大?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妨首先对城乡居民家庭非要素资源收入,尤其是转移性收入进行比较,其次再对农村中不同收入组农户的生产性要素收入与非要素性收入进行比较。

1.农户非要素资源收入及其与城镇居民非要素资源收入的比较

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对农民收入来源的划分,农村住户收入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为基本生产性收入,其二为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从统计资料来看,我国农户家庭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断增加,由1978年的人均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两项合计的9.52元(统计上没有将两项合计数分开),增加到2005年的235元。尽管如此,农户非要素资源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只有些微上升(由7.13%升至7.2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户家庭非要素资源收入绝对量虽然增加,在农民收入中的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曾有短期上升,但自1982年开始总体上不断下降,到1990年农户家庭非要素资源收入曾下降到约4%,尔后波动性上升。此后,随着农户财产增多和国家对农民补贴力度的加大,非要素资源性收入可能将长期保持上升的势头,但是农户绝大部分的收入一直来源于要素资源的贡献的状况没有改变,且这种状况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从严格的统计意义上来说,农户财产性收入中由于包括一部分销售往年农产品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显然为农户生产要素的贡献,但是,它在农户非要素资源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虽然把财产性收入全部作为非要素资源收入存在着一定的误差,但基本上不影响分析的结论。

单纯地从转移性收入来看,2004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转移性收入为115.5元,在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到4%。进一步地比较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构成,发现城乡居民家庭中转移性收入差距非常大。200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转移性收入2112.20元,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占比例为24.93%,而同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转移性收入仅为96.83元,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为3.69%。如果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率为3.23,那么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中转移性收入的比率为21.81。可见,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来源中非要素资源收入的差异更加悬殊。

表4-1 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及其在收入中所占比率

注:a: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收入人均纯收入之比率。

资料来源:1991年、1996年和2001~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

城乡居民家庭转移性收入产生如此巨大的差异,显然与我国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城镇居民有完善的收入保障制度,退休人员有来源可靠的退休工资制度,失业人员或者低收入家庭有健全的生活保障制度,这些制度保证了城镇居民能够得到与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相近的转移性收入。而农村居民的大多数目前尚无法从这一制度中享受福利,他们不得不依靠家庭养老,或者依靠较少的人均耕地解决吃饭问题。城乡居民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是他们家庭收入中转移性收入差异的根本原因。

2.不同农户的要素收入贡献比较

通过城乡居民非要素性收入的比较,尤其是人均转移性收入差异的比较,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是非要素性收入的差异。这个结论就意味着农户收入来源中非要素资源的贡献不大。既然转移性收入甚至包括财产性收入对农户收入的贡献比较小,那么要素资源对农户收入的贡献就比较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为了进一步地说明农户生产要素性资源对收入的决定性贡献,还可以进一步地比较农村中不同组农户收入的来源差异。为了便于评估农户间收入差异中不同要素来源收入的贡献率,将做出如下定义:

(1)设不同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为Yi,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公布的五等分农户收入组资料,i=1,2,3,4,5,分别表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

(2)不同来源以Xij表示,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公布的农户收入来源,j=1,2,3,4,分别表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根据定义,无论哪组农户的人均纯收入,下列关系式总是成立:

Yi=Xi1+Xi2+Xi3+Xi4

定义相对于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其他组农户不同来源收入差异的贡献率rij为:

img12

根据上述定义,计算出2003年和2004年相对于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的不同来源对农民收入差异的贡献率,计算结果如表4-2所示。通过比较各类收入组农户的不同来源收入差异及其对以农户为单位计算的纯收入贡献率的计算,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农村住户间纯收入水平的差异最主要为家庭经营纯收入所致,而且2003年除高收入组农户外的其他收入组农户家庭经营纯收入的贡献率普遍地超过60%,2004年除高收入组农户外的其他收入组农户家庭经营纯收入的贡献率普遍地超过55%。比较不同来源收入对各类收入组农户的贡献率,家庭经营纯收入的贡献率最大。

表4-2 2003年和2004年相对于低收入组农户其他收入组农户的不同来源贡献率 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4、2005)。

导致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异的除了家庭经营纯收入外,另一个重要来源差异为工资性收入。相对于低收入组农户来说,农村其他收入组农户的工资性收入来源差异的贡献率在2003年普遍超过26%,2004年普遍超过33%。而且,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户组,工资性收入相对于低收入组农户的差异越大。可见,尽管目前家庭经营纯收入差异在农村决定人均纯收入水平差距方面仍然占据主要地位,但是越高收入组农户人均工资性收入的贡献率越大,表明了最终影响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的决定性因素可能是工资性收入水平。

无论是家庭经营纯收入,还是工资性收入,都属于要素性收入。因此,根据全国不同组农户的收入来源比较,可以认为生产要素性收入在农户收入中所占比重一般都超过90%,2003年和2004年中高收入以下农户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的差异对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差距贡献率都没有超过5%,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农户要素性收入对农户纯收入的贡献是决定性的。

比较而言,相对较低收入户对家庭经营收入的依赖性相对较强,较高收入户对家庭经营收入的依赖性逐渐减弱。与低收入户相比,2003年和2004年,中低收入户的家庭经营纯收入贡献率分别达到68.20%和62.73%,而高收入户分别为57.19%和48.36%;中低收入户组的家庭经营纯收入对农户收入的贡献率比高收入户组分别多出约11个百分点和14个百分点。可见,农户纯收入水平越低,对家庭经营纯收入的依赖性越强。改善农村中相对较低的农户收入状况,一方面要发挥农户家庭经营生产要素的作用,促进农户家庭经营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要增加工资性收入的贡献,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

农户间虽然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的贡献率存在差异,但与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相比,这些差异并不十分明显。除2004年高收入农户外,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户纯收入中所占比重一般在4%与5%之间。尽管目前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户纯收入来源中贡献不大,但并不意味着在探索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方面可以忽视非要素资源收入的贡献。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应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增加从事农业生产农民的补贴力度,在统筹城乡发展中逐步提高农民的转移性收入的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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