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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货款回收管理办法1.非正常应收款超过合同信用期一律列为非正常应收款。处理方法是销售会计应于非正常应收款界定之日起3天内将明细表列交销售总监追核,而销售总监应于界定之日起30天内监督大区经理解决。2.催收款非正常应收款于界定之日起30天内未收回这者即转为催收款。3.准呆账经销商有下列所述的情况,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一、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1.非正常应收款

超过合同信用期(无合同规定,但超过30天者)一律列为非正常应收款。处理方法是销售会计应于非正常应收款界定之日起3天内将明细表列交销售总监追核,而销售总监应于界定之日起30天内监督大区经理解决。

2.催收款

非正常应收款于界定之日起30天内未收回这者即转为催收款。处理方法是:

(1)非正常应收款转为催收款的第三天销售部向客户发催收款通知单,大区经理向销售总监书面提交未能回收的报告(原因及对策),上呈总经理并且停止给该经销商供货。

(2)凡每笔催收款在30天内未收回者,销售总监、大区经理、办事处经理(含主管)均给予20~1000元不等的罚金处罚。

3.准呆账

经销商有下列所述的情况,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1)经销商已经宣告倒闭或未正式宣布倒闭,但其“症状”已见明显者;

(2)经销商因他案受法院封查,存在货款已无法清偿的可能性者;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即列为催收款之日起30未收回者;

处理方法是:

(1)准呆账的处理以所属大区域经理负责,至于所属配合的法律程序,由市场部法务人员,销售部销售会计协办。

(2)移送市场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准呆账1、2两款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日签送市场部配合处理,第3款的情形由销售总监召集有关人士研究后处理,有依法处理的必要时交市场部依法处理。

4.法律程序的进行,由法务人员专案办理;

5.准呆账的检讨

准呆账移送市场部后,由市场部呈交总经理并择时召集营销人员检讨案件的前因后果,作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

6.准呆账惩罚办法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准呆账以及公司允许的范围内产生的准呆账除外(呆账率为1%),每笔准呆账的产生,根据责任大小由经手人(办事处经理)承担呆账额2%~5%的罚金,其他分管领导负相应的领导责任,在当月效益工资或年终奖中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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