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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审查流程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采用审查制。补正之后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经过初步审查之后,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发明专利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将进入早期公开程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二节 专利申请审查流程

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不能马上取得,必须经过有关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才能取得专利权。具体来说,申请之后,首先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要件(方式审查),还要进行是否具备专利的注册要件的审查(实体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官来判断是否满足了取得专利的要件,若满足条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公告后,才可以说真正获得了专利权。

1.登记制、文献报告制和审查制

登记制 也称形式审查,此种情况下,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构只对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如文件是否完备、文件书写格式、代理人的委托书等,予以审查,而对于专利的实质条件也就是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予以审查。只要专利被审查符合形式条件,就直接给予专利权。目前采用登记制的国家主要是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家。

采取登记制的优点在于,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局不需要承担太多审查任务,有利于加快专利审查的速度,申请人的申请花费也比较少。同时,仅仅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所以也可以比较快的把技术发明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比较早的了解到新的技术发明。而对发明人来讲,通过形式审查就可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发明专利,这样有利于发明的及早保护。

可是,登记制的不利之处也显而易见。由于不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变得很难判断,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授予的专利权也就变得并不可靠,授予的专利往往有很大一部分是无效的,这样对于技术的受让方来说,需要受让方自己对发明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判断。专利权的有效性缺少可靠性和稳定性,这样在增加受让人的成本的同时,也会在将来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时候加重法院的诉讼负担。

文献报告制 1968年法国按照《斯特拉斯堡公约》的要求对专利法进行了全面的革新,开始在专利法中引入了创造性审查和权利要求书的概念,并且建立了形式审查与文献检索相结合的制度,即文献报告制度。专利局在进行形式审查之后,即委托海牙的国家专利组织提出一份文献报告,列出与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有关的现有技术。这一份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仅仅是一种资料,可以供申请人使用,也可以供法院使用,还可供公众使用。这份报告不会影响专利权的授予,因为即使报告表明该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法国工业产权局也无权驳回申请。文献报告制可以使利害关系人得到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资料,所以相比较与登记制而言文献报告制更能保证专利权交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但是,文献报告制也不能够防止授予无效的专利权。

审查制 在审查制模式之下,专利局不仅对申请专利的形式条件予以审查,同时也对申请专利的实质条件,也就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只有同时符合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的发明申请才能获得专利权。目前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采用审查制。

采用审查制对专利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有利于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这样对于申请人来说,他可以知道其发明创造的价值,以便决定是否对该发明创造进行利用。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他们可以避免受到不应有的独占权利的约束。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倾向于采用审查制。

在实行专利审查制的国家,由于技术市场的竞争日益激励,专利申请的数量急剧增加,专利申请的内容也日益复杂,这样大量的专利申请加剧了专利局的工作量,破坏了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申请审查之间的平衡,导致专利申请审查的时间有可能会被延长。而一旦专利审查时间延长过多,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时间太长,在这一期间内如果社会上的别人对该发明创造进行了仿造,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将可能失去技术价值。同时随着专利申请内容的公开的时间推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重复申请出现,这样不仅仅会导致企业活动的不稳定,事实上也会对国家经济造成损失。

因此,在实行审查制的国家往往或者将审查制与异议制相结合,或者是采取延迟审查制。审查制与异议制相结合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授予专利之前设立异议程序,将专利申请在审查之前或者之后予以公布;另一种则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设立异议程序。延迟审查制的特点是将发明的申请公开与发明的请求审查相结合。我国专利制度对发明采取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仅采用形式审查制度。

2.我国的专利审批制度

我国的专利审批制度与其他大多数国家是相近的,采取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当专利申请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即查明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都符合专利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专利申请形式的规定。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内容有:(1)、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撰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2)、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代理;(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4)、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

在专利的初步审查中如果发现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事项,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与当事人补正的机会,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予以补正。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那么申请人的申请视为撤回。补正之后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要求专利复审委员复审。

经过初步审查之后,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发明专利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将进入早期公开程序。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同时,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在早期公开的时期不受侵害,我国专利法第13条也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专利申请的方式,可以利用《发明专利公报》登载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记载的事项和说明书摘要,也可以出版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单行本。

早期公开将发明专利申请早日公布,便利了社会公众及早自由检索和阅读相关的申请文献,这样有利于公众对专利申请进行监督,并有利于最新技术的早日传播。

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核心内容是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专利法之所以规定3年的审查间隔,就是为了让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判断发明具有何种经济和技术价值,让申请人决定是否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的申请的经济、技术价值不高,那么申请人就可以不再提起实质审查请求,而使专利申请终止。同时,这样也可以减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审查件数,有利于提高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审查的质量。

经过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申请在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驳回。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而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如果申请人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已经取得的专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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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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