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代理

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代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申请文件既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提交,其是专门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部门;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部分省市的代办处提交。对于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因此,专利申请受理后,专利行政机关应确定收到日、核实文件数量、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会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并说明理由,同时还会指定答复期限。

第三节 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代理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和提交地点

根据《专利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交专利申请文件:①直接提交。直接提交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者其设在部分省市的代办处的办公地点直接提交打印或者印刷的纸件专利申请文件。②邮寄提交。邮寄提交是通过邮局转交纸质申请文件,邮寄时既可以直接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也可以寄给代办处。以邮局递交申请文件的,寄出日为申请日。③电子提交。电子提交即申请人根据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提交申请文件。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即不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交。

专利申请文件既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提交,其是专门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部门;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部分省市的代办处提交。目前设立代办处的省市有石家庄、哈尔滨、郑州、天津、长春、北京、沈阳、广州、西安、武汉等,其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根据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文件提交地点和方式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取消了以传真方式提交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各类文件。

二、专利申请的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的受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对申请文件的要求。申请文件中要有写明所申请专利类别和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的请求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申请文件还必须是用中文打印或印刷的。

其次是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所属国必须与我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或者其所属国法律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专利保护,且该专利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因此,专利申请受理后,专利行政机关应确定收到日、核实文件数量、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

三、如何缴纳专利申请费用

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有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因此只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才有可能缴纳;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需缴纳。无论是哪一种专利类型,只要申请时提出优先权要求,都需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申请费同样也是三种专利类型必须缴纳的费用。

目前,发明专利的申请费为9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为500元;发明专利的公布印刷费为50元;优先权要求费均为每项80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元。其中申请费是可以请求减缓的。

申请费的缴纳同样既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缴纳,也可以向代办处缴纳,二者在程序上没有什么差别。关于申请费用缴纳的方式和时间在第十二章第二节中已有相关论述,具体可参考上文。但值得注意的是,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也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四、申请后如何补充文件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会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并说明理由,同时还会指定答复期限。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审查员的指正对申请文件中的缺陷进行补充、更正,以使申请文件满足审查要求、尽快获得授权。经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再次补正。但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员针对某一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在补充提交文件时,还要同时提交一份《窗口递交文件回执》。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在接收文件时,会在《窗口递交文件回执》上注明接收日期,并退还给申请人。《窗口递交文件回执》的格式如下:

窗口递交文件回执

img31

五、申请后如何变更著录项目

(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著录项目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以及代表人等。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以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向专利局登记。

对著录项目进行变更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的格式如下:

img32

(续表)

img33

(二)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即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针对一项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同一著录项目提出连续变更,视为一次变更。申请人请求变更发明人和/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请求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或专利代理人的,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50元。

例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再从乙变更为丙,视为一次申请人变更,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若同时变更发明人姓名,申请人也只需缴纳一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又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同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申请人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和代理机构、代理人变更手续费50元。

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著录事项的变更还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在形式上需要达到如下要求:①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中,应当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②一份证明文件仅对应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证明文件。③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

具体变更各项著录项目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下: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1)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个人因填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机关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6)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参照以上各项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8)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审查员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应当依据此判决书予以变更;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者裁决确定的,应当提交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赠与)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②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③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受让方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②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③的规定处理。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②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③的规定处理。

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②的规定处理。

(4)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继承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6)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因拍卖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7)专利权质押期间的专利权转移,除应当提交变更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3.发明人变更

(1)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3)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参照本部分2.(1)的规定。

(4)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4.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1)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应当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手续,注册变更手续生效后,由专利局统一对其代理的全部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变更处理。专利代理人的变更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个案变更手续。

(2)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变更手续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原专利代理委托关系依然有效,且专利代理机构已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的各种事务在变更手续生效之后继续有效。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对于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对于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5.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国籍变更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国籍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