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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需求实现之障碍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信息时代,消费者的个性正被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特定数字与符号,这些数字、符号及其组合即为个人信息。按照美国学者亚伯拉罕·马斯洛人的需求层次理论,尊严与自由是主体的基本需求,而个人信息承载着前述需求。由此,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遭到破坏,进而消费者的尊严受损。

在信息时代,消费者的个性正被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特定数字与符号,这些数字、符号及其组合即为个人信息。按照美国学者亚伯拉罕·马斯洛人的需求层次理论,尊严与自由是主体(包括消费者)的基本需求,而个人信息承载着前述需求。[17]一方面,消费者受到他人尊重的重要前提是,其人格标识(如个人信息)处于完整与真实状态,从而免受他人不当评价;另一方面,消费者为保持其独立人格并发展自我,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以及如何被他人增值利用,并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这已得到主流国家与地区立法的认同。根据欧盟委员会数据保护工作组《关于欧洲直销联盟提交的直接营销中使用个人数据欧洲行为准则的3/2003号意见》,个人信息增值利用者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维护作为信息主体的消费者的尊严与自由;美国马里兰州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以下简称“马里兰州法案”)§14-3502、公平信用报告法§602以及我国人大常委201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第1条也表明了相似立场。

但是,增值利用阻碍了消费者尊严与自由需求的实现。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增值利用者明显增多,这使得信息失真的几率剧增。另一方面利用者往往出于不同目的而改变信息的内容,这又加剧了失真的程度。由此,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遭到破坏,进而消费者的尊严受损。消费者也因此对增值利用产生了抵触情绪,这反过来阻碍了利用活动的开展。随着云计算服务模式逐渐普及,利用者经常通过自动系统对信息加以收集、传输与接收,例如对消费记录进行深层次挖掘,又如通过Cookies跟踪后续消费行为。而消费者往往难以知悉前述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而提出异议,因此其自由的实现受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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