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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呆账核销制度的特征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呆账核销制度的建立始于1988年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银行业开始计提呆账准备金,呆账核销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我国呆账核销制度有以下几点特征: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内部事务,不仅不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干预,尤其是债务人,而且要求内部人员对外保密,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向外界披露。

我国呆账核销制度的建立始于1988年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银行业开始计提呆账准备金,呆账核销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2001年,为了防范金融行业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加入WTO之后逐步与国际接轨,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制度和核销制度。此后财政部又对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分别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和2010年修订版。2013年,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在我国金融业不良资产规模、不良资产率连续双升的情况下,财政部再次对其进行修订,于2013年12月24日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进一步放宽了金融企业核销呆账损失的条件,进一步鼓励金融企业通过呆账核销来快速降低不良资产率。我国呆账核销制度有以下几点特征:

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内部事务,不仅不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干预,尤其是债务人,而且要求内部人员对外保密,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向外界披露。《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按规定核销呆账,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详细情况,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金额按国家规定披露。

账销案存原则上需要金融企业建立呆账核销台账进行表外登记管理,即将呆账从金融企业对外公布的会计账目中转移至银行内部掌控的账目上。《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所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同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相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担保人披露。

呆账的核销并不意味着金融企业放弃了对呆账债权或股权的追偿权,也不意味着债务的免除,更不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或股权关系的灭失。《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企业应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在实务中,有些金融企业对核销制度不健全或存在误解,对核销后的呆账追索力度不够,甚至是长期不管不理,给债务人提供逃避债务的机会,这就造成内部人员利用核销制度的不健全参与违法犯罪问题,内部人员将不符合核销认定标准和条件的账款申报核销,对此《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规定追究其责任。此外,还可能由于核销程序的繁琐、损失准备金的使用过严过死等原因,造成金融企业额核销力度不够或不敢轻易核销,对于应核销的呆账而不核销、长期挂账,《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规定也要追究责任,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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