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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法律认定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10月14日,杨某以被告人祁某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本人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但却以赌博为生,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祁某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4刑初70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4年9月16日,祁某伟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杨某多次催要该借款,祁某伟一直不予归还。为此,杨某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26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祁某伟偿还杨某借款30万元。判决生效后,祁某伟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柘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祁某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祁某伟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柘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祁某伟年轻力壮身体健康,有楼房二层五间,但其却沉湎于赌博,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2016年10月14日,杨某以被告人祁某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法律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本人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但却以赌博为生,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杨某指控被告人祁某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宣告后,自诉人、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达到一定情节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以往,此类案件都是通过公诉程序处理,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申请执行人刑事自诉权利,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司法实践中,本罪在适用的过程中主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

1.要准确把握拒不执行的对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罚金的判决和裁定。二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人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自诉人借款,后经自诉人多次催要未果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就是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

2.要准确把握本罪中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是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是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年轻力壮身体健康,有楼房二层五间,但其却沉湎于赌博,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条件。

本案中,被执行人祁某伟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编写人: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 张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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