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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有报道「假新闻」的自由吗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媒体有报道「假新闻」的自由吗?有统计称,当时涉及民权运动的诽谤诉讼中,各类媒体共面临着总额超过 3 亿美金的潜在赔偿。本案中,所有大法官一致判决纽约时报胜诉,时年 58 岁的布伦南大法官代表法院写下了多数意见。关于这个判决,有一点必须注意: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胜诉,不代表任何「假新闻」都能堂而皇之登上报纸而不需要面对任何后果。



媒体有报道「假新闻」的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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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初,刚刚赢得美国总统大选的特朗普让「假新闻」(Fake News)一词在网络走红,他因为不满多家主流媒体对自己有偏向性或者含有不实信息的报道,频繁发微博斥责其为「假新闻」,甚至在 2018 年设立了「假新闻奖」。包括纽约时报、CNN、ABC、华盛顿邮报、时代周刊在内的多家媒体(在没有主动报名参赛的情况下)有幸得到提名,参与角逐美国史上首届官方认证的假新闻奖,共和党官方网站对这一媒体行业的盛事进行了权威发布。


 而在 1960 年,当时的阿拉巴马州伯明翰市警察局长 L.B.苏利文同样深受媒体的不实报道困扰。1960 年 3 月 29 日的《纽约时报》上刊出了一则启事,美国民权运动团体贴出英雄榜,面向全国给当时因为税务问题遭到起诉的民运领袖马丁·路德·金博士招募辩护律师。这篇启事中提到了不久前一起发生在校园中的平权运动游行事件,来渲染当时如火如荼的民权运动浪潮,抒发群众的呼吁,以壮声势。遗憾的是,这篇不长的启事,含有至少四处事实错误:


启事中说,马丁·路德·金曾经被警察逮捕过七次,而事实上,美国政府并没有唱「七擒孟获」这一出,金博士「仅仅」被逮捕过四次。在描写校园抗议事件时,《纽约时报》记载道:「整卡车整卡车的警察,环环围住了阿拉巴马州立大学的校园」,而事实上,虽然警察在校园附近严阵以待,却远远达不到层层围困的程度。另外,报道还搞错了学生们在抗议时唱的歌曲——这仅是小失误,但另外一个错误就更加容易误解读者了。启事中提到,有部分参与游行的学生被警方关在了食堂里,而这根本就是无中生有,并没有学生被集中关押起来。


警察局长苏利文很生气,这样一篇报道流传出去,警队上下岂不是要被打成反动势力遭受众人唾弃吗?尽管自己的名字没有登上报纸,但他还是以警方代表的身份,主张自己的名誉遭受了诽谤,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在庭审中,《纽约时报》编辑部很爽快地承认自己并没有逐一核实文中的实时信息,但坚称本篇启事来自可靠的渠道,自己并没有理由去质疑其真实性。在一审中,陪审团判决《纽约时报》败诉,令其赔偿苏利文 50 万美金(考虑到通货膨胀,这一数目相当于今天的约 420 万美金),而《纽约时报》屡败屡战,一路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面对九名大法官,他们最核心的辩护理由正是第一修正案赋予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这就是「《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此时,时间已经来到了 1964 年,全国的媒体同行都在给《纽约时报》打气。有统计称,当时涉及民权运动的诽谤诉讼中,各类媒体共面临着总额超过 3 亿美金的潜在赔偿。在一审中大胜而归的苏利文,显然给各级政府官员插上了想象的翅膀,让他们意识到起诉媒体是一门上佳的买卖。


在 1964 年之前,最高法院已经形成了一些有关媒体言论自由的判例。例如,在 1927 年 Whitney v. California 一案中,布兰迪斯大法官强调了媒体在讨论公共事件中的积极作用:「参与公共话题讨论是一种政治责任……对惩罚的恐惧,将会导致公共秩序无法得到建立……(因为)恐惧导致沉默,沉默中诞生仇恨,而仇恨会削弱政权的稳定。」 在 1957 年 Roth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最高法院强调道:「(宪法对权利的保护)包括确保各种理念自由得到沟通。」 而在本案得到审理之前一年,在 1963 年的 NAACP v. Button 一案中,最高法院说得更加明确了:宪法保护人民所发表的观点,而这一保护,不因观点的「真实性,受欢迎程度或者社会效用」而改变。NAACP v. Button 一案并不直接涉及新闻媒体。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允许民间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针对政府进行诉讼来表达政治诉求,认为这一过程由于涉及观点的表达而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国家不得立法禁止。


之前的判例,已经极大地扩展了第一修正案的覆盖范围,而当《纽约时报》和苏利文在九名大法官面前列阵对垒的时候,只剩下一层窗户纸有待捅破了:第一修正案,是否保护新闻媒体含有错误信息的报道?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这是一个九比零的回答。本案中,所有大法官一致判决纽约时报胜诉,时年 58 岁的布伦南大法官代表法院写下了多数意见。而当时的布伦南大法官无从预知,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 25 年后,已经 83 岁高龄的他,会再度主笔写下约翰逊焚烧国旗案的判决书。时间会变,但布伦南大法官捍卫言论自由的立场,却坚如磐石,未曾动摇。


关于这个判决,有一点必须注意: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胜诉,不代表任何「假新闻」都能堂而皇之登上报纸而不需要面对任何后果。在本案多数意见中,布伦南大法官提出了区分「诽谤」和「言论自由」的重要标志:是否具有「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判决书写道:「宪法要求我们确立一条联邦法律规则:政府官员不得因主张受到诽谤而获得法律上的救济,除非他能够证明相关言论是出于真实恶意所做出的。真实恶意,指的是言论发布者明知其为虚假,或者放任枉顾其真实性。」 而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纽约时报的编辑部明知登报启事中的消息不实,他们也以符合行业惯例的审慎程度对文稿的来源作出了甄别,因此法院认为,不能判定存在「真实恶意」。


值得一提的是,九名大法官中的两名写下了自己的「协同意见」(Concurrence)。协同意见,用大白话来说就是赞同判决结果,却不赞同多数意见判决书中的判决原因。两份协同意见提出了比布伦南更加激进的言论自由观,认为即使存在诽谤的恶意,对政府官员的批评也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一观点,固然不能作为判例法而对下层法院具有约束力,但至少可以展现一种价值取向,认为媒体在监督政府时应当更加无所顾忌。


这一极端的立场,也许脱胎于传奇联邦法官勒恩德·汉德在 1943 年 United States v. Associated Press 一案中的判决理由。汉德法官终其一生都没有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之一,但他在联邦上诉法院留下的经典判决同样脍炙人口。在上述判决中,他写道「正确的结论,更容易通过综合不同的发声渠道得出,而非通过权威的选择。」 汉德法官的立场是,既然公共讨论的空间本来就鱼目混珠,真实往往隐藏在谎言当中,那么倒不如让大家一起发声,让信息的真实性得到受众,而非权威部门的检验,吹尽黄沙而得真金。这一理论,有其过于理想化的一面,生活在纸质媒体时代的汉德法官,假使能够目睹互联网时代造谣成本之低廉,恐怕不会对舆论市场自我净化的能力怀有这么高的信心。


总之,在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中,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种更为中庸的价值取舍,一方面绝不纵容媒体拿「言论自由」作为挡箭牌,拒绝保护造谣或者不加分辨而传播谣言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希望舆论在监督政府官员时能够真正长出牙齿,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就不必担心因为难以避免的事实偏差而遭受处罚。苏利文案的价值取舍,可以说是在「求真」和「求善」两种追求之间的妥协,不放弃新闻的真实性,也不想让媒体噤若寒蝉。而这两种价值观之间的边界,就像本书中很多其他的价值交锋一样,在日后不断推移。


例如,在苏利文案中被用于审视「政府官员」名誉侵权问题的「真实恶意」标准,适用对象很快就扩大到了日后更加为人熟知的「公众人物」范畴,不再仅仅限于政府官员。在苏利文案宣判的四年后,厄尔·沃伦大法官在 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 一案中评价道:「区分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并对二者适用不同的标准,在我看来并没有任何法律,逻辑,或者政策导向依据。」 在此案中,一名大学橄榄球队的教练,将揭露橄榄球假赛黑幕的杂志社告上法庭,称对方诽谤,而最高法院重申了苏利文案的判决依据,并往前迈了一步,确认该逻辑对于政府官员以外的公众人物同样适用。沃伦大法官在他写下的协同意见中,对这一扩张给出了自己的解释:随着社会发展,私人和政府之间的界限已经愈发模糊,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能够轻易地转化为政治实力。可以这么理解沃伦大法官的理由:既然具有公众影响力的体制外人士同样可以兴风作浪,那么仅仅因是否属于「体制内」就对社会影响力难分伯仲的人物进行进行区分对待,不符合舆论监督中朴素的「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逻辑。不管是否手捧铁饭碗,只要是公众人物,都应该坦然迎接舆论更加挑剔的目光。


既然影响力的大小可以影响一个人的隐私权受保护程度,那么按照上述逻辑,对于小众细分领域的行业翘楚,或者短暂辉煌过而最终「过气」的名人,法律应该如何看待呢?1974 年 Gertz v. Robert Welch, Inc.一案中,大法官们就对该问题做出了回答。本案原告埃尔默·格茨是一名律师,在一起警察涉嫌枪杀平民的案件中,他作为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起诉警方要求作出民事赔偿。让格茨始料不及的是,一家叫做《美国意见》的杂志,爆出了一个他自己都从来不知道的猛料: 格茨勾结共产党人,假借诉讼之名,试图败坏美国政府的声誉,破坏美国治安环境。在冷战阴云密布的七十年代,这样一篇报道,对于格茨律师的职业生涯具有毁灭性的打击——以后哪里还有客户敢聘请一名「共匪」当代理律师呢?格茨据理力争,举证主张该杂志的报道并非事实,并状告对方诽谤。而杂志社不为所动,引用苏利文案为自己辩护,声称格茨作为知名律师也属于「公众人物」,杂志编辑在不存在恶意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失误而传播了关于他的不实信息,并不构成诽谤。


代理社会热点案件的知名律师,到底算不算「公众人物」?刘易斯·鲍威尔大法官在本案多数意见中,试图作出更加细致的区分。他认为,应该存在一种「有限的公众人物」(limited public figure),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短时间内因获得突如其来的社会全方位关注,二是因为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工作,而在该领域成为漩涡中心。举两个我们所熟悉的例子:第一个类型就好比江歌案中的刘鑫,上到借口唠嗑的大娘,下到上课偷偷在抽屉里玩手机的初中生,无不热切关注不断反转的剧情,而他们的兴趣已经超越了刑事案件本身,媒体也在争相从不同角度全方位发掘新闻话题。而第二个类型则常见于运动员,学者,艺术家等职业,人们虽然不时追随一下此类名人的生活花边八卦,但其影响力归根结底还是限于自己的专业领域之内。这两类「有限的公众人物」,其影响力都有范围限制,前者是时间,而后者是行业。


鲍威尔大法官认为,本案中的格茨律师属于后一类「有限公众人物」,虽然他在法律行业颇具盛名,但除了律师圈子,就堪称默默无闻了。大法官留意到了一个小细节:在本案的庭审阶段,从美国公民中随机抽选的潜在陪审团成员没有一个人听说过格茨律师,哪怕他在内行看来家喻户晓,却根本谈不上进入更大范围的公众视野。鲍威尔大法官据此继续分析道,既然格茨的影响力有行业范围限制,那么有关他的不实报道,也仅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受到第一修正案更加严格的保护。如果仅仅是通过虚假信息报道格茨律师的专业水平,尚且可以说该领域的「公众人物」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但既然报道已经超越了法律问题本身,上升到「密谋通共」的层面,那么就应该对应地考量人物在更大层面的影响力来作出评价。因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不能沿用苏利文案的逻辑为有关格茨律师的不实报道正名。


在 Gertz v. Robert Welch, Inc.一案中,代表着个人名誉权和新闻真实性的价值追求压倒了对公众人物的监督价值,在第一修正案的战场上夺回一块高地。本案给高歌猛进的言论自由权利提了个醒,警示人们不得随意扩大「公众人物」的范畴试图一劳永逸地避免因诽谤而被追究责任。


说到底,新闻媒体到底能不能报道含有事实错误的「假新闻」呢?在当今的美国,苏利文案留下的标准依然成立,当报道对象是公众人物,包括在特定时期和话题中报道对应范围的「有限公众人物」时,只要不存在明知故犯或者因严重过失纵容不实报道的情况,「假新闻」并不会被追究诽谤责任。这样一来,特朗普别出心裁地设立「假新闻奖」酸主流媒体一下,也只能算是束手无策之际的一种调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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