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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某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案情2008年7月29日,谢某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某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某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某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法院裁判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某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某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注解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在环境侵权特别是生态破坏案件中,如何承担责任是审理的重点。与一般侵权案件不同,损害赔偿不足以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损害赔偿是最基础但并非最有效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何清除污染、修复环境才是环境侵权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关注的重点。本案中,如何进行生态修复是法院判决责任承担的出发点,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体现了绿色原则的价值理念,即保护生态环境。本案的裁判一方面体现了与传统民事责任形式“恢复原状”不尽相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即要求被告恢复林地植被,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另一方面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本案尽管是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审结的案件,但在贯彻绿色原则,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对今后的案件仍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特别是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要求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体现了与一般侵权案件的区别处理,对破坏生态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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