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派遣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被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被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实困惑王武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武被派遣到某公司参加技术岗位的工作。王武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在被派遣的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经单位提出仍拒不改正,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王武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困惑

王武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武被派遣到某公司参加技术岗位的工作。王武在该公司工作的同时在别的公司兼职。王武经常因为在其他公司上班,耽误被派遣公司的工作,该公司提出王武不能耽误工作,但是王武仍拒不改正。用工单位可以将王武退回,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武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在被派遣的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经单位提出仍拒不改正,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王武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理荟萃

作为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对用人单位来讲,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