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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承担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生活困难,而重新就业又需要一段时间。对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承担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责令支付决定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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