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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以下哪些情形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其中第23号准则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再如,企业逾期未行使其持有的看涨期权,则表明其收取看涨期权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经终止了,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第二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其中第23号准则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由第22号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的定义可知,金融资产转移不仅涉及金融企业,大多数非金融企业也会涉及金融资产的转移。因此,正确解读新准则对企业的会计实践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重要名词解释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涉及的重要名词主要包括金融资产转移、价内期权、价外期权、上下限期权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等。

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的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

价内期权:价内期权指行权价格优于市场价格的期权。

价外期权:价外期权指行权价格劣于市场价格的期权。

上下限期权:上下限期权,又称领子期权,是上限期权和下限期权的结合。上下限期权的购买者可以通过购买一个特定的商定价格的上限期权,同时又以较低商定价格卖出一个下限期权来缩小价格的波动范围。另外,上下限期权的实质是投资者买进一个看涨期权,同时卖出一个看跌期权,目的是以看跌期权的期权费收入抵消一部分付出的看涨期权的期权费支出。利率上下限期权适合于对稳定性有较强要求的市场参与者。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二、关键内容解读

金融资产转移的关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

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的标准是:企业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例如,企业在二级市场上,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现行市场价格出售,表明其已将收取股权投资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转入方,因此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再如,企业逾期未行使其持有的看涨期权,则表明其收取看涨期权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经终止了,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另外,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应注意的几个要点:

(1)一项金融资产提供的经济利益(一般是收取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利)是从产生该项金融资产的基础合同条款衍生出来的,控制这些经济利益的企业应该将这些经济利益确认为金融资产;

(2)如果金融资金被转让而且放弃了控制,则应该终止确认;

(3)如果转让方未放弃对被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则该项金融资产应被视为被抵押用来对转让方进行担保的一项义务,因而不应该终止确认;

(4)每一项债务应该由对该债务承担主偿债义务的实体来确认,因此,一个对别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的企业应只确认它在担保中应承担的债务;

(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不应该受导致它们存在的交易顺序的影响,除非这些交易的结果使转让方保留了对一项被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

(6)转让方和受让方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处理应当相互对称。

(二)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准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其中,“几乎所有”通常是指达到或超过全部风险和报酬95%的情形。

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情形

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1)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的,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2.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情形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价加出借方的合理回报;

(2)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

(3)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或期前行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4)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卖方很可能会到期或期前行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5)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企业通常不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则企业应当计算和比较在转让前和转让后承受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净现金流量的所有合理、可能的变动都应予以考虑,并且对那些更可能发生的结果予以更多的重视。

(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处理原则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以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一方面,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被转让资产可在活跃市场进行交易,由于转入方在需要将该资产交换给企业时可在市场上回购该被转让资产,则转入方有实际出售被转让资产的能力。例如,如果被转让资产受制于允许转让方回购的选择权,而当行权时,转入方可以很容易地在市场上获得该被转让的资产,则转入方可能具有实际出售被转让资产的能力。

另一方面,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且没有额外条件对出售所转入金融资产加以限制,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例如,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产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至于可以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所转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转入方不太可能出售被转让资产(例如,在一个市场中,转入方没有机会出售被转让资产,或者是该资产对转入方很有用,转入方不可能出售该被转让资产)本身并不意味着转让人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但是,如果某一卖权或担保限制转入方出售被转让资产,则转让方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例如,如果某一卖权或担保很有价值,这样就限制了转入方出售该被转让资产,因为转让方实际上不能在不附加类似的期权或其他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将该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因此,转入方将持有被转让资产以获得有关担保或卖权的付款。在此情况下,转让人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转入方没有实际出售被转让资产的能力,则企业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如果被转让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例如,如果被转让资产受制于允许转让方回购的选择权,而当行权时,转入方不容易在市场上获得该被转让的资产,则转入方没有实际出售被转让资产的能力。如果转入方不能自由地处置被转让资产,则处置被转让资产的能力几乎不存在实际意义。因为:①转入方处置被转让资产的能力必须独立于其他人的行为;②转入方必须能够在不对处置附加任何与转让人有关的限制性条件或约束的情况下处置被转让资产。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例如:

(1)如果企业采用为被转让资产提供担保的形式继续涉入,则企业的继续涉入程度是资产的金额和企业可以被要求偿还的所收到对价的最大金额(担保金额)两者中的较低者。

(2)如果企业采用签出或购入基于被转让资产的期权(或两者皆有)的形式继续涉入,则企业的继续涉入程度是企业可能回购的被转让资产的金额。但是对于基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签出的卖出期权,企业的继续涉入程度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期权行权价格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四)以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来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1)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者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买断式回购交易又称开放式回购,是债券持有人(卖方)将债券卖给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天,卖方再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手中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交易又称封闭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归属不同。在质押式回购中,融券方(逆回购方)不拥有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内,融券方无权对标的债券进行处置。

(2)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3)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三、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四、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比较

财政部于2005年5月16日印发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一次比较明确地对信贷资产转移的相关内容做出了规范。该规定对信贷资产的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做出了规定,并分别对三种情况提出了要求,即①企业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该信贷资产的转入方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②企业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③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按其是否仍控制该信贷资产,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这些规定与新准则的基本分类是一致的。但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适用的范围比较窄,只是针对信贷资产,规定得也比较简单。相比较而言,新准则适用范围更广,对所有的金融资产都适用,并且对金融资产的转移的规定更为详细、完善,增加了可操作性。

(二)新准则对实务的影响

1.对会计收益的影响

在终止确认中,所有的金融资产都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以下两种情况:①企业准备持有到期的长期投资(比如负债、贷款、长期应收款、到期可回购的优先股等);②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除了衍生金融工具和投机性质的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其余金融负债均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支付和摊销,即“摊余成本”计量。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收益的确认,企业有两种可选择的方法:①确认并调整当期损益;②当期只确认短期持有的证券价值调整所产生的损益,而非投机部分的调整引起的损益则先在权益项目中列报,待金融资产出售后再计入损益。以上述方式确认的损益与按“收入—费用”的传统模式确认的损益共同构成了企业的最终经营成果,这不仅对传统会计的“实现原则”及“过去事项”前提进行了冲击,而且使企业期间净利润的内容更显得复杂化。

2.与税务利润存在永久性差异

金融工具会计对于各报表日因公允价值调整而产生的损益采用了两种确认方法——计入当期损益或予以递延。后者把调整的损益先计入权益类账户,待交易实现后再确认损益,仍遵循传统会计的“实现原则”,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会有影响。而前者则把因调整而产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实质是对预计损益的会计确认,待交易最后实现时,报表中列示的损益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收入(交易时的公允价值)减上期报表日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即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前提下,每一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实际损益被分割为各期的调整损益而予以预计。尽管这部分的差异基本符合时间性差异的定义,但是由于税法中不允许对任何不确定收入、费用的确认,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对预计损益的确认,税法上不予确认。因此,在将会计收益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时,这种损益仍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扣除。

五、疑难问题解析

新准则在实务中运用的难点主要表现为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企业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期权的应用也是本章的难点,了解和掌握期权的一些知识和组合技巧也是新准则给财务人员布置的新任务。由于期权种类繁多且可以进行十分灵活的组合,熟练运用需要花费一定功夫。

在计量方面,公允价值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前景目前很不明朗,甚至有人预测其会中途夭折,这种担心并非多余。我国的资本和生产要素市场的活跃程度和定价能力与成熟市场存在显著的差距,这是不争的事实,使得公允价值的取数可能变得很困难。这容易让一些企业有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的冲动,使得会计数据变得并不客观、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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