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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国家对未成年工劳动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并通过立法强制所有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国家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也称未成年工劳动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未成年工尚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生理特点、体力情况等进行特殊保护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关于未成年工的年龄限制,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这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招用了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称为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招用18周岁以上的劳动者,都是成年职工。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都是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劳动时,应当考虑他们的生理特点。因此,国家对未成年工劳动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并通过立法强制所有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国家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具体包括:

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这里所说的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7种作业:《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使用凿石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

2.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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