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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也称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从事劳动给予特别保护的制度。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往往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同时,她们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儿的天职。因此,国家对女职工劳动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并通过立法强制所有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予以罚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关于体力劳动强度,根据我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其级别主要由劳动强度的指数决定。体力劳动强度指数与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有关。第四级体力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主要包括: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处罚。

2.安排女职工月经期间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低。女职工月经期间可照常工作,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处、野外、装卸、搬运、低温、冷水等作业,避免过重劳动和冷刺激。因此,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劳动实行特殊保护。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有: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里的高处作业是指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三级高处作业,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度的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处罚。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怀孕后,由于肌体发生的变化比较大,身体各系统的负担加重,而且腹中胚胎对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影响非常敏感。各种致畸因素和有害因素,都可能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保证孕期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有害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造成胎儿生长迟缓、智力缺欠和发育畸形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最重要的一环。国家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并考虑了负重因素、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的各种影响。对凡是可能引起胎儿发育障碍的劳动,都作了禁止规定。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中,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三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一级高处坠落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 (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的,则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劳动法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则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女职工产假,是根据女职工生理特征,保护其特殊需要而规定的休假。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或者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主要禁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避免接触能够从乳汁中排出的化学物质,以保证婴儿有丰富、优质的乳汁喂养。因此,劳动法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安排作了限制,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哺乳期禁忌劳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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