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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起诉其他继承人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民法学界对此并无疑义。引起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此外,在适用遗嘱继承时,除被继承人死亡外还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的法律事实。身份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特定身份为继承客体的继承。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

一、“继承”一词的来源及含义

民法中的“继承(succession)”一词,源于拉丁文(successio),原文的意思指生者在法律上取得死者的地位,罗马法上称的人格继承,继承死者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古代罗马和中国一样都是以家长制为基础的宗法社会,最早继承主要表现为身份继承,即祭祀资格的继承,家产只是祭祀资格的附属物。这种继承是对死者身份、财产及其他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

使自己拥有的身份、财产,在自己死后,归属于与自己具有一定亲属关系(主要为血缘关系)的人,这是私有制产生后人们的普遍愿望,也是人类社会所共有的现象,古代中国和古代罗马概莫能外。在古代中国,这种归属主要表现为由上而下的男系纵向传递,是后辈对前辈的身份、财产的承受。汉语中“自下受上称‘承’”,“承”者,“下载上也”。这种社会现象称为“承”、“承继”、“继承”。凡非由上而下的承受,不能称“承”、“承继”、“继承”。

近代民法中的继承,仅指财产继承,不包括身份继承。而且财产继承既包括自下而上,又包括自上而下以及同辈之间的相互继承。例如父母对子女财产的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财产的继承,即属于自上而下的继承;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即属于同辈之间的相互继承。这与古代中国的“承”、“承继”、“继承”,以及拉丁文的“successio”,已非同一内涵。

二、继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最古老的继承制度是规定生者对死者身份及财产的继承的法律制度。当身份继承被废除后,现代民法的继承制度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权益的人所有。

继承是一项法律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具体的继承关系中,死者称被继承人,死者所遗留的财产称遗产(在大陆法系遗产是个综合概念,含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和财产负担),有权取得死者遗产的人称继承人,继承人取得遗产的行为资格称继承权。继承的法律后果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遗产)转归继承人所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继承制度,就是对上述继承人的确定、遗产内容及范围的确定、遗产的分割等具体继承事项的法律规定。

继承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如下。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通说认为:继承关系的主体是继承人。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自然人。与被继承人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身份关系,是确定继承法律关系主体身份和资格的唯一依据。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民法学界对此并无疑义。但义务主体是谁?有学者认为:继承法律关系是因遗产的归属而发生的物权关系,其主体是遗产归属人与除遗产归属人以外的不特定人。奥地利民法就将继承权定性为物权。[1]这个问题可以讨论。根据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原理,被继承人不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关系的主体是否仅限于与死者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国家在无人继承遗产时取得遗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各国对此规定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法中有将国家直接规定为最后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德国;[2]有将国家在继承上的权利单列,如法国。[3]在我国,继承人不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只能是与死者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尤其是国家,只能成为遗赠受领人而不能成为继承人。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根据对罗马法“继承”一词的理解:继承是生者在法律上取得死者的地位,承受死者的法律人格。继承的客体应是死者的法律地位(专属于死者的除外)或者法律人格。由于主体的法律地位含财产和人身两个方面,而人身关系(或人身权)因其具有强烈的专属性,随主体的死亡而消灭,只有财产关系(或财产权)不因主体的死亡而当然消灭,其存在的表现形式就是遗产。通说认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遗产。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死者生前的财产、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财产上的负担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死者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应有的部分;死者生前占有但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以及其他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在法律上不能转让的权利,均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在继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体表现为继承人、遗赠受领人享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及完成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完成的特定工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因此,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权利能力终止。死者生前的(非专属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负担通过继承关系由继承人承受。其所遗留的财产及其他的财产权利通过继承转归继承人或者遗赠受领人所有,死者生前尚未清偿的各种债务或财产上的负担转归继承人承担。

(四)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原因

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原因在现代各国都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在罗马法上人格的减等,如自权人被收养也可以发生继承,个别国家出家为僧也可以发生继承。继承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引起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此外,在适用遗嘱继承时,除被继承人死亡外还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的法律事实。在被继承人生前,与被继承人存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因共同生活而形成扶养关系的亲属,虽在法律上享有继承资格,但并不发生实际的继承关系。

三、继承的种类

继承从不同的角度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

这是根据继承的内容是财产还是身份对继承进行的划分。

身份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特定身份为继承客体的继承。继承的对象是死者生前的身份,如家长身份、户主身份、世袭爵位的身份。身份继承是最古老的继承。不论是古代中国还是古代罗马,最早的继承都表现为对死者身份的继承,继承的结果不是为了取得死者的财产,而是为了取得死者的特殊身份,如家长身份。伴随着家长身份的取得,对家庭财产或者家族财产的支配和控制成为必然。在当今,除个别国家外(如韩国的户主继承仍有着身份继承的色彩),身份继承已被废除,现代法律上的继承仅指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是指,以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为继承客体的继承。继承的对象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性质的权利义务及负担。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民法上的继承都仅指财产继承。

(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这是根据继承的方式对继承进行的划分,也是各国继承法上对继承的划分。

法定继承,指在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割方法进行的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指死者生前立有遗嘱,如果遗嘱合法有效的话,按照死者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对其遗产进行继承。

在具体的继承关系中,有遗嘱首先适用遗嘱,只有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人只处分了部分的遗产;或者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等情形时才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补充。

(三)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

根据继承原理,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一切权利义务及负担的承受,专属于被继承人的除外,因此继承所适用的都是概括继承。但根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所承担的清偿责任的不同,可以将继承划分为无限责任继承和有限责任继承。

无限责任继承,指继承人完整的、总括的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一切,包括生前的全部财产和全部债务,而不问所继承的遗产价值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遗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继承人对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有限责任继承,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遗产债务超过其所继承的遗产价值的,就超出部分继承人并不负有清偿义务,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

(四)本位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

这是根据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的角色不同对继承进行的分类。

本位继承,指继承人基于其自身具有的继承资格、继承顺序和应得的遗产份额所进行的继承。例如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生存配偶对死亡配偶遗产的继承,都是基于他们自身的身份享有的继产权。本位继承是一种直接继承。

代位继承,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替其已故的父亲或者母亲继承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基于其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例如,几个孙子女代位其已故的父亲继承他们的祖父母的遗产。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例如,张某的父亲去世,张某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前张某去世。张某有妻子儿女,张某去世后,本该由张某继承的遗产,转由张某的继承人(妻子、儿女)继承。转继承实质上是第二次继承。

(五)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

这是根据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大小是否应有所限制而对继承进行的划分。

有限继承,指将法定继承人限制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在此范围内的亲属是法定继承人,该范围以外的亲属不属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权。当今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都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定在一定的亲属之间,各国立法上的差异只是亲属范围的或大或小。

无限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上法律不作限制性规定,按照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直至一切可能穷尽的亲属。德国是这一立法模式的代表。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曾祖父母及其血亲卑亲属、高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如此规定几乎穷尽了所有的亲属关系。美国统一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是宽泛得近乎穷尽所有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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