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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指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的界限。公有制国家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相对较窄。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此,各国立法都将子女列入顺序最近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婚生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不因其性别、年龄以及婚姻状况而受影响,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指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的界限。从各国的继承立法看,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确定的依据。

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和社会制度的不同,以及民族和生活习惯上的各自特点,导致人们对婚姻、家庭、亲属及财产观念上的差异,各国立法在确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时的规定各不相同。比较而言,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从维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法律为确保私有财产的存活和延续,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宽。例如《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曾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被继承人的远亲等亲属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1]如此规定,几乎一切与被继承人有血缘联系的亲属都被列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理论将此称为“无限继承”。《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2]《瑞士民法典》规定直系尊血亲的继承权至祖父母止。[3]《美国统一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公有制国家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相对较窄。例如,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受前苏联影响颇大。

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一)配偶

配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男女双方因婚姻而结为夫妻,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夫妻是组成家庭的最基本的成员,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24条分别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为前提,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这种婚姻关系始终存在着,如此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确定配偶身份时,应注意下列各种特殊情况:

(1)男女双方长期同居、姘居的,不论是否生儿育女,一方死亡,他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死者的遗产。同居期间的财产,可按共有财产对待,生存方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同居期间生儿育女的,其子女基于血亲关系,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的,可以认定事实婚。其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

(3)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的,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死者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得无理阻拦,但在具体分配遗产时,应与有着长期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有所区别。

(4)在1950年《婚姻法》实施以前已经形成的纳妾、一夫多妻属历史遗留问题,本人如不提出解除这一关系,应认定各自的配偶身份有效,妻、妾之间对其丈夫具有同等的配偶身份,对丈夫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5)在离婚诉讼进行中一方死亡,或者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因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对方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死者的遗产。

(二)子女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是被继承人最亲近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子女之间有着最为密切的血缘联系和共同生活关系。因此,各国立法都将子女列入顺序最近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对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虽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但在继承的份额上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如日本);[4]有的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必须经过认领和准正的程序(如美国)。在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上,一般国家都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为拟制血亲关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即取得养父母的婚生子女的地位,相互之间有继承权(如日本、瑞士)。[5]关于继子女,因其性质上属姻亲关系,各国立法一般都不承认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上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指有着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不因其性别、年龄以及婚姻状况而受影响,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父母离异而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对没有抚养他的父亲或者母亲的遗产仍享有继承权。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影响。

关于胎儿,因其不具有主体资格,因而不能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罗马法的“关于胎儿的利益视为已经出生”的原则,各国立法普遍的规定应保留胎儿的“应继份”。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2.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基于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不问父母相互之间是否有婚姻关系。因此,非婚生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应与婚生子女一样。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3.养子女

养子女指与被继承人生前根据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收养关系的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为拟制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同样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如果养子女对生父母生前扶养较多的,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可以请求适当分得一定的遗产。

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因年龄相差悬殊而相互之间以祖孙相称时,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彼此互为法定继承人。

因寄养他人之家而与他人共同生活,受他人照顾的寄养当事人彼此之间不发生亲属关系,相互之间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我国民间有“过继子(女)”现象,是宗法观念下宗祧继承的产物,多为没有后代(主要是没有男性后代)的人,将同宗同族的男性后代过继为子,以续“香火”。“过继”现象比较特殊,也比较复杂,因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一种是生前“过继”,过继父母与过继子女共同生活,同属一个家庭成员,实际上是亲属间的收养,虽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具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此类的“过继子女”具有养子女的地位,对被继承人(继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第二类虽然也是生前“过继”,但仅有“过继”的名分,而无共同生活的事实,“过继子女”仍与自己的亲生父母共同生活,并未成为继父母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生活上的相互往来和照顾,但尚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这类“过继子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如果平时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的,可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适当分得遗产。第三类是死后“立嗣”,“嗣子”与被继承人生前既没有共同生活,也不曾有相互的照顾,只是在被继承人的葬礼上披麻戴孝,充当“孝子”而已。这种“嗣子”没有继承权,也不能请求分得部分遗产。

4.继子女

继子女指配偶的前妻或者前夫所生育的子女。子女与生父或者生母的配偶所形成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属姻亲关系,姻亲关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但是,当继子女和继父母共同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法律上所规定的“抚养关系”时,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同时,继子女与其生父或者生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离异而受影响,对其生父或者生母的遗产仍享有法定继承权。因此,当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时,不仅可以成为继父或者继母遗产的继承人,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依然享有法定继承权,在此情况下,继子女可能享有对生父(母)或者继父(母)双重的继承权,这一点继子女与养子女不同。

在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一夫多妻的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的关系,适用继子女与继母之间的关系,当相互之间共同生活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认定有扶养关系,互有继承权。

(三)父母

父母是与子女血缘关系最近的直系尊血亲。父母子女之间有着最直接的血缘联系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上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血缘上的联系,与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无关。因此,离异的父母各自仍然享有对子女遗产的继承权。父母将子女送养他人的,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终止与亲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对送养的子女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对养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收养关系一旦解除,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彼此对对方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继父母与继子女因共同生活,尽抚养教育义务的,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互有继承权。

父母对子女遗产的继承权不因子女的婚姻而受影响。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我国《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异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包括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的兄弟姐妹关系。继兄弟姐妹多为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属姻亲关系。当继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相互之间有扶养照顾符合法定条件的,相互之间有继承权。继兄弟姐妹相互继承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遗产的权利。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是除父母以外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尤其在中国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传统家庭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往往共同生活或者相互之间经常生活在一起。在父母去世的情况下,往往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承担起对未成年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抚养。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六)丧偶的儿媳和女婿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姻亲关系,相互间本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亦没有继承权。但是,在我国儿媳或女婿在丧偶的情况下,尤其是儿媳在丧偶后往往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一如既往地承担主要赡养、照顾的,我国继承法为弘扬和提倡这种尊老敬老的善良风尚,赋予他们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对公婆和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相当于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丧偶的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是有法定条件的,即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如何认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是否承担了主要的赡养和照顾,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是否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有持续的供养;第二,是否对公婆或岳父母有持续的关心、照顾。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因其是否再婚再嫁而受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因此而受影响。

此外,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我国由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在大多情况下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故我国继承立法未将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先后顺序。各国继承立法都有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遗产的继承。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各国继承法将继承人划分成若干顺序,首先由顺序在先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当没有在先顺序的继承人或者在先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全部丧失继承权时,才由顺序在后的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排他性

各国立法对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划分有所不同,但所依据的原理基本相同,即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都被剥夺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由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排他性,有在先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顺序在后的法定继承人不得参加继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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