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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多分遗产房吗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该规定,若邱乙确实对父亲老邱尽了较多抚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以请求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老邱与老伴陈阿姨婚后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分别是邱甲、邱乙。后陈阿姨于1999年因患病医治无效死亡。陈阿姨去世后老邱倍感身心疲惫,身体也大不如前,于是希望两个儿子轮流照顾自己,但大儿子邱甲不愿照顾,无奈,照顾老邱的任务就落在了小儿子邱乙一人身上。不幸的是老邱自2004年开始患上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床,其生活料理、病榻服侍基本也是由邱乙负责。后老邱于2009年3月去世。

老邱去世后,大儿子邱甲要求继承老邱遗留的上海某区房屋A,该房屋系老邱与陈阿姨在1988年承租,后由老邱于2002年以自己的名义和工龄购置的售后公房。邱甲认为父亲在世时曾将另一套房屋赠与给邱乙,因此要求房屋A归自己所有,不支付邱乙房屋折价款。而邱乙则认为,自己对父母照顾较多,应当多分遗嘱。兄弟二人无法协商一致,故邱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房屋A,诉讼中兄弟二人确认他们的祖父母已先于父亲老邱去世,且老邱生前也未立下遗嘱,那么法院将如何为兄弟二人分割遗产呢?


一、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部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抚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系争房屋系老邱在老伴陈阿姨去世后自己购置的且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故该房屋应为老邱的个人财产,因此老邱去世后该房屋当属其遗产无疑。同时,因老邱生前未订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老邱的配偶及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本案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邱甲和邱乙二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3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依据该规定,若邱乙确实对父亲老邱尽了较多抚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以请求多分。

二、 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邱乙、邱甲作为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且一般情况下应当均分,但现有证据证明邱乙对被继承人老邱生前尽到了主要帮助赡养义务,故在遗产范围中可适当予以多分,法院酌定邱乙、邱甲的继承份额为6∶4。

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系争房屋A的价值为人民币117万,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房产继承问题,邱甲辩称被继承人生前已分给邱乙一套住房,故现遗留的房屋应归其所有的主张,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且根据实际情况,该房屋应由邱乙继承使用较为合理。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A归邱乙,邱乙一次性支付给邱甲折价款46.8万元。

一审判决后,邱甲不服,依法向上海某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强烈要求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愿意按现在房屋价值给付邱乙折价款,如房屋判给邱乙,则邱乙亦应按房屋现值的一半给付邱甲折价款。二审中,邱乙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根据在案事实认定系争房屋系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并依据继承法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对查实的继承人酌情确定各自应继承份额,分配处理了上述系争房屋,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邱甲对此有异议,认为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均等,并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及按现有的市场价值进行折价,但因其既未能提供证据推翻邱乙尽了主要帮助赡养义务的事实,也未能否认一审时双方对房屋价格已作确认的事实,故本院对邱甲的上诉请求亦难以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讲,子女均应在父母有生之年尽孝道,使老人安度晚年。然而,现实中有些人在父母在世时不尽孝道,父母一旦去世马上争遗产。在此我们提醒大家,遇到继承问题时要保持克制和冷静,不要冲动,以免伤害亲情。若确实部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抚养义务,则在分割遗产时给予多分既合法也合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解决方式】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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