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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反补贴程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国内反补贴程序对于补贴行为,WTO成员既可以向DSB提起申诉,同时也可以进行国内的反补贴调查,以确定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反补贴税应仅在抵消造成损害的补贴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度内实施。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为5年。如经复审确定反补贴税已无正当理由,则反补贴税应立即终止。

(五)国内反补贴程序

对于补贴行为,WTO成员既可以向DSB提起申诉,同时也可以进行国内的反补贴调查,以确定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反补贴调查指进口方主管当局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的调查。反补贴调查程序必须根据SCM协定发起、调查及执行,有关规则与《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1.调查的发起

反补贴调查的发起有两个途径,即由国内产业代表申请发起,和主管当局在有允许证据的情况下发起。由代表国内产业的代表发起的,申请人应提供出书面请求。请求应当载明证明下列存在的证据:补贴的存在及其数额;损害的存在;补贴产品和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与反倾销调查的发起相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也需具有国内产业的代表性,为保证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SCM协定要求进口方主管当局应对产业的代表性进行审核。协定第11条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如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是“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

2.调查及调查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调查应在发起之日起1年内结束,最多不得超过18个月。如在调查中查明存在补贴或遭受损害的证据不足,则应立即停止调查。反补贴的调查程序与反倾销基本相同,即也需采用问卷听证会等方式,同样需要公告及通知,其不同点主要有:

在终止调查上,对微量的标准规定不同。在反倾销调查中,2%或2%以下的倾销幅度被认为是微量的,主管当局的调查应当终止。在反补贴调查中,根据第11.9条款的规定,如补贴不足从价金额的1%,则补贴金额应被视为属微量。此时主管当局应终止调查。对发展中成员适用的比例则高一些,根据第27.10条的规定,所涉产品给予补贴的总体水平不超过按单位计算的价值的2%,则主管当局应立即终止对原产于发展中成员产品进行的反补贴税调查。

在磋商程序上,SCM协定第13条规定邀请磋商为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成员方的义务,而反倾销调查中不存在此类规定。根据SCM协定的规定,进口方主管当局在接受申请后,并在发起调查前邀请其产品可能被调查的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澄清有关被指证的事项,并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此外,在整个调查期间,应给予产品被调查的成员继续进行磋商的合理机会,以期澄清实际情况。根据该条的注释,如未给予进行磋商的合理机会,则不能做出肯定的初步裁定或最终裁定。可见,邀请磋商已成了调查成员方的义务。

在承诺上,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承诺方式不同。反补贴中的承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出口商同意修改其价格以消除补贴影响,另一种是出口成员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能消除补贴影响的措施。而在反倾销的价格承诺中,没有政府承诺的问题。

3.反补贴措施的方式

(1)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是在反补贴调查完成之前,为了防止在调查期间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临时性反补贴措施。实施临时措施的条件是已发起调查,并已发出了公告,且已给予了利害关系方提交信息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已做出了关于存在补贴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初步肯定性裁定;有关主管当局认为此类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造成损害是必要的。

临时措施的形式有两种,即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和现金保证或保函担保。担保的金额应等于临时计算的补贴金额。临时措施的实施不得早于发起调查之日起60天。临时措施的实施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期间内,不应超过4个月。

(2)征收反补贴税。如果进口主管当局认定一成员的产品存在补贴,并认定了补贴造成的损害,则可以决定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应仅在抵消造成损害的补贴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度内实施。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为5年。主管当局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补贴税征收一段合理时间后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如经复审确定反补贴税已无正当理由,则反补贴税应立即终止。

(3)出口商及出口成员政府的承诺。SCM协定第18条规定的承诺有两种,即出口成员政府的承诺和出口商的承诺。在出口成员政府方面,如果出口成员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减少补贴的措施;在出口商方面,如出口商同意修改价格,从而使调查机构满意地认为补贴所造成的损害业已消除,则进口主管当局的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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