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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后如何向工作人员追责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国家追偿概述案例及问题导引某派出所民警黄某、马某,在抓获抢劫嫌疑人李某后,因李某坚决不承认其有抢劫行为,遭到黄、马二人的轮番殴打,致使其头部右侧颅骨骨折。因此,国家赔偿法将国家履行赔偿责任规定为国家追偿的必要条件。

第一节 国家追偿概述

案例及问题导引

某派出所民警黄某、马某,在抓获抢劫嫌疑人李某后,因李某坚决不承认其有抢劫行为,遭到黄、马二人的轮番殴打,致使其头部右侧颅骨骨折。后李某的嫌疑被澄清,其伤好后向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县公安局依照规定给予李某人民币23 500元的赔偿。在赔偿了李某的损失后,县公安局依法向黄某、马某追偿了部分费用。

请思考:本案中县公安局的“追偿”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什么?黄某、马某如果不服,是否可以就该行为提起申诉或诉讼?

国家追偿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公务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对公务人员进行追偿,本质上是代表国家进行的,那么追偿权的性质是什么,理论上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务人员理应合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因违法执行职务行为而造成损害,是对职务义务的违反,国家因此对公务人员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追偿权是一种类似民事请求权的权利,这种理论来源于国家赔偿是“代位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追偿权是国家监督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公务人员行使监督权中的追究权力。笔者赞成后者,基于这种观点,对国家来说,国家追偿首先是一种权力,即国家追偿权,同时也是一种法定职责,在具备法定的追偿条件时,必须行使该权力,这是国家向纳税人负责的表现。对公职人员来说,国家追偿是一种法律责任。国家追偿是对公职人员因重大过失或过错而造成违法行为的否定和谴责,是公职人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不利性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和国家追偿是两个相互联系的制度,前者是赔偿请求人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是国家和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追偿权的必要条件。虽然国家是否履行其赔偿责任并不是进行追偿的直接原因,但是,在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之前,国家自己的赔偿责任尚未最终实现,行使追偿权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因此,国家赔偿法将国家履行赔偿责任规定为国家追偿的必要条件。

按照国家赔偿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国家追偿划分为行政追偿和司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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