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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维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李某再一次投书环保部门,要求环保部门责令娱乐城赔偿一年多来的损失共26050元。李某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以环境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最大好处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若致害人不履行法院判决,受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3 公民环境维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要绿树蓝天,不要噪音黑烟!”老百姓们时常发出这样的心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的关注不断升温。在生活中当我们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种方式更加方便和有效呢?

李某在某市商业城旁边买了一套住房,本想这里地段好,生活方便,哪想到住进去之后却是一肚子苦水。紧邻其住房的是一家娱乐城,娱乐城的锅炉产生的烟尘和营业过程中的噪声让李某一家日夜不得安宁,觉也睡不好,饭也吃不香。与娱乐城几经交涉无果,李某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称娱乐城的锅炉烟尘、噪声对其居住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要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市环保局受理后,进行了现场勘查:娱乐城在李某住房隔墙建了一燃煤锅炉;烟尘林格曼达三级;厂界噪声71分贝,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经研究决定,责令进行整改,达标后补办手续,并通知对李某提出的污染危害问题进行答辩。娱乐城接到通知后,开始着手对锅炉进行改造,因未经专业人员设计,竟三改三败,同时对李某的污染危害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李某实在无法忍受,只好租房居住,并提出要求娱乐城赔偿损失7350元。后娱乐城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将燃煤锅炉闲置,启用燃油锅炉。李某再一次投书环保部门,要求环保部门责令娱乐城赔偿一年多来的损失共26050元。市环保局召集李某及娱乐城开了两次调解会,双方在调解会上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并且差点大打出手。市环保局鉴于这种情况,终止调解,并作出处理决定。李某对市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不服,以环保局在污染纠纷处理中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决环保局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环保部门处理污染纠纷所做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李某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例来源: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deu.cn/show.asp?ID=2809)

本案主要涉及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环境民事纠纷是指由于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而产生的致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和争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有三种: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是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最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一方面由于污染纠纷一般发生在相邻之间,相邻双方协商和解有助于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另一方面协商和解是效率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但这种方式也有缺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没有第三者评断的情况下往往是很难实现的。因为环境案件涉及面广,环境危害认定的技术性强,双方当事人很难把握损失大小的总量。双方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对污染纠纷的特定归责认识不一致,没有一个权威的部门进行评判,双方有时很难服气。

环境民事诉讼也是环境污染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发生污染损害纠纷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环境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最大好处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若致害人不履行法院判决,受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也有一些不足之处:环境案件有突发性的特点,而诉讼处理程序,从审查到立案时间较长,往往会错过取证的最佳时机。环境污染纠纷涉及的环境科学,技术性强,对相应的取证、勘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还有一种解决方式是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这也是我们生活中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相关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需要告诉读者的是,这里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负责船舶污染海洋纠纷的处理;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污染海洋渔业水域纠纷的处理;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负责内陆水域船舶污染纠纷的处理;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纠纷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的“处理”是行政机关以普通“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的调解,而不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进行行政裁决。从法律性质上看,它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调解,与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寻找邻居、居委会或者单位领导进行调解是一个道理。之所以找行政机关,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是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方面更为专业,结果更为公平合理。因此,其调解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并不具有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执行力。调解协议达成后,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而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一旦当事人翻悔或者对调解协议不服,则调解协议自动失效。当然,当事人不服调解结果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但是这里的诉讼只能是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由行政机关调解处理的性质决定的。后来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单行法都将“处理”一词改为“调解处理”,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调解性质。

本案中环保局应李某的申请对李某与娱乐城之间的污染纠纷进行处理的性质是行政调解,李某若对此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是正确的,而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却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当发生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一般有三种解决方式可供选择,这三种方式各有长短,至于选择哪一种,就要因事而定,选择一种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环境纠纷一般发生在邻里间,纠纷双方应当“以和为贵”,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解决纠纷;必要时,可以请求当地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如果实在无法协商和调解,就可以请求法院以司法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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